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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阐述了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性,并分析了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以及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能在今后的工作中改善招投标工作环境,让招投标工作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
关键词:项目建设;招投标;问题;对策
引言
实践证明,招投标是比较科学合理的项目承包确定方式,它能有效地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加快工程施工进度,帮助施工单位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有效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我国的招投标工作起步较晚,很多管理体制和规范还有不足,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导致项目招投标工作存在不少问题。
一、当前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虚假招标
随着《招标投标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招标采购方式逐渐被社会所接受,人们依法招投标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但由于《招标投标法》的超前性,相关配套法规不完善,招标人权利较大,因此,常常出现一些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围绕法律的有关条款打“擦边”、钻“空子”,明招暗定,虚假招标,甚至搞权钱交易,严重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秩序。虚假招标的根本原因,是招标人为了本单位、本部门的利益或个别人的私利。
本来,为了本单位、本部门的利益而选择好的承包人或供货商,通过正常的招标途径是完全可以实现的。而现实中招标人所面临的情况较为复杂,因此,在招标前往往对投标人就有明显的意向性,继而搞“假招标”。如:项目资金严重不足,招标人需要垫资,谁承诺垫的多即为“意中人”;上一个项目欠承包人钱款又无力偿还或合作较好,而下一个项目该承包人提出要求继续承包,其“意中人”即为该承包人;招标人、投标人为同一部门或单位,本着“肥水不流外人田”原则,“意中人”自然是本部门或单位的投标人;投标人给招标人承诺其他更优惠的条件等等。招标人为了个人私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投标人是其亲朋好友;收受潜在投标人的贿赂;受上级主管领导的干扰;追求政绩,无资金上项目;感情储备,以备后用等等,均能致使招标人在招标前产生“意中人”,继而想方设法实施“假招标”。
(二)围标串标问题突出
“串标”即串通投标。它是指招投标交易过程的参与者通过采用不正当手段,以谋取中标为目的,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对招标事项进行串通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参与者,应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政府行政监督、交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围标”则是串通投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投标人之间通过采取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避免相互竞争,排斥其他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结果为目的,共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
围标、串标是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中的一大顽疾,不同时期以不同形式出现,它严重侵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干扰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
在当前,围标串标行为普遍存在。但都是场外完成,其手段十分隐蔽,外人很难发现,评标现场监督也是难于发现的。
(三)卖标、转包禁而不止
卖标、转标是指投标人通过佥或非法的形式中标工程后,不是自己组织工程建设施工,而是将所中标工程项目转卖或整体转包给他人组织施工的行为。虽然国家对此有明文禁止,但有人却禁而不止,公然卖标、转包获利。有的企业中标后即将工程分包、转包,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以至一级企业中标而实际施工可能连三级企业都没有。如去年公开招标的某学校教学楼工程,中标单位是一级企业,几经转包,实际施工者仅是一名包工头,以个人名义与前一手转包的企业签订了一个简单的协议。该工程出现因民工工资纠纷而被有关部门查处。继而发现存在工程转包问题,但该名接受转包的包工头早已逃之天天。
(四)保密工作任重道远
保密工作,是决定项目招投标成败的关键。但在实际操作中,要做好保密工作却很不容易。工程招标,从招标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查,经历的环节、部门多,泄密的渠道也多,容易造成招标信息的泄露。评标专家的抽取,按现行规定,也有两个以上的部门参与,无论哪个部门,都有可能泄密。在现实中,就曾有过评标专家刚抽取不久,外边就已经有人知道专家名单了。
二、原因分析
(一)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招标人、投标人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政治素质较低,法律意识较为淡薄,遵纪守法意识不强,在工程建设市场僧多粥少的情况下,企业中标的偶然性大,成本无形增大,投标企业为了提高中标率获得工程,他们往往不择手段,选择有发包权或招标权的甲方负责人和有建设工程管理权的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工作”的对象,耍手腕、做动作、搞公关。
(二)制度建设不健全
第一是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有的招标监督机构、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与代理机构之间职能不分、人员混岗使用,政府的监管职能与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职能交叉混淆。第二是是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制约的缺失。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属社会中介服务组织,没有明确的上级主管部门,只能依靠行业自律等手段来进行自我约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其监督管理上又缺少硬性的依据和规定,监管制约乏力,在一定程度上难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第三是诚信体系尚未建立。部分招标、投标人和评标专家见利忘义,诚信缺失。
(三)监督处罚不有力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形式上被列为招投标工作小组成员,要求出席招投标会议,但由于招标文件涉及内容具有专业性,编制招标文件时间跨度长,而纪检监察机构人手有限,不可能对招投标工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同时,有些招标会上业主明显带有倾向性,评标小组成员心知肚明,但都不敢发表自己的真实意见,更不愿得罪业主,往往按照业主的意愿投票。这种不讲原则、丧失立场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其中却束手无策,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为暗箱操作开了绿灯。
三、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采用机动灵活的评标办法
根据不同的工程情况采取不同的评标办法。例如,一些对技術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采用综合评分法,而对技术和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合理低价量化评分法;对于那些技术标准低、建筑规模小的工程,可采用最低价评标法;对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可采用无标的的评标方法,但应该要求施工单位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风险由投标单位自负;针对技术标底,可采用暗标评审,对投标人进行编号,隐去投标人身份,预防裙带关系的蔓延,让招投标工作更加合理和规范。
(二)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全国市场统一
招投标制度的管理原则和方案必须是一致的。相关部门必须加快招投标工作管理制度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中有相抵触的部分,同时向社会公示。必须严厉处罚垄断行为和违法乱纪行为,不得以不合法的方法限制或阻碍其他地区、其他系统的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投标;吊销非法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不得以获得本地或部门奖项为中标前提要求;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的承包商、供货商等等。
(三)加强制度建设
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保证建设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一是要进一步利用已有信用信息系统,在现有的信用档案系统的基础上,解决地区间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兼容共享问题,并逐步实现区域及至全国联网;二是制定《建设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使用标准》,尽快发布,尤其针对当前建设市场中存在招投标过程不规范、拖欠工程款和黑白合同等突出问题,制定信用标准,明确哪些属于失信行为;三是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将招投标当事人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阶段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查询,将其信用状况与其投标工作挂钩,引导信用好的企业多中标,使得不守信用的企业得到制裁。
(四)加强配合,强化监督
行政监督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和管理,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各级监督部门也要一丝不苟的进行招投标监督,打击在招投标工作的违法行为和腐败风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范监督人员的行为,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重视对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完善事后监督,特别是加大对围标、陪标、串标、卖标、转包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 、总结
工程建设市场的发展少不了招投标工作,为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必须减少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必须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并规范招投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建设单位的腐败行为,优化建筑市场。
参考文献:
[1]董海涛.当前我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J].建筑经济,2003,(8).
[2]朱斌,胡峰.工程保险招投标重点分析[J].建筑经济,2001,(3).
[3]吕所章,李京.对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思考[J].建设监理,2002,(2).
[4]陈玲.从工程招标中对招标过程的几点思考[J].广东建材,2007,(6).
[5]李晓瑜.招投标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J].广东建材,2007,(6).
关键词:项目建设;招投标;问题;对策
引言
实践证明,招投标是比较科学合理的项目承包确定方式,它能有效地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加快工程施工进度,帮助施工单位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有效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我国的招投标工作起步较晚,很多管理体制和规范还有不足,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导致项目招投标工作存在不少问题。
一、当前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虚假招标
随着《招标投标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招标采购方式逐渐被社会所接受,人们依法招投标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但由于《招标投标法》的超前性,相关配套法规不完善,招标人权利较大,因此,常常出现一些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围绕法律的有关条款打“擦边”、钻“空子”,明招暗定,虚假招标,甚至搞权钱交易,严重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秩序。虚假招标的根本原因,是招标人为了本单位、本部门的利益或个别人的私利。
本来,为了本单位、本部门的利益而选择好的承包人或供货商,通过正常的招标途径是完全可以实现的。而现实中招标人所面临的情况较为复杂,因此,在招标前往往对投标人就有明显的意向性,继而搞“假招标”。如:项目资金严重不足,招标人需要垫资,谁承诺垫的多即为“意中人”;上一个项目欠承包人钱款又无力偿还或合作较好,而下一个项目该承包人提出要求继续承包,其“意中人”即为该承包人;招标人、投标人为同一部门或单位,本着“肥水不流外人田”原则,“意中人”自然是本部门或单位的投标人;投标人给招标人承诺其他更优惠的条件等等。招标人为了个人私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投标人是其亲朋好友;收受潜在投标人的贿赂;受上级主管领导的干扰;追求政绩,无资金上项目;感情储备,以备后用等等,均能致使招标人在招标前产生“意中人”,继而想方设法实施“假招标”。
(二)围标串标问题突出
“串标”即串通投标。它是指招投标交易过程的参与者通过采用不正当手段,以谋取中标为目的,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对招标事项进行串通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参与者,应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政府行政监督、交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围标”则是串通投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投标人之间通过采取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避免相互竞争,排斥其他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结果为目的,共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
围标、串标是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中的一大顽疾,不同时期以不同形式出现,它严重侵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干扰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
在当前,围标串标行为普遍存在。但都是场外完成,其手段十分隐蔽,外人很难发现,评标现场监督也是难于发现的。
(三)卖标、转包禁而不止
卖标、转标是指投标人通过佥或非法的形式中标工程后,不是自己组织工程建设施工,而是将所中标工程项目转卖或整体转包给他人组织施工的行为。虽然国家对此有明文禁止,但有人却禁而不止,公然卖标、转包获利。有的企业中标后即将工程分包、转包,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以至一级企业中标而实际施工可能连三级企业都没有。如去年公开招标的某学校教学楼工程,中标单位是一级企业,几经转包,实际施工者仅是一名包工头,以个人名义与前一手转包的企业签订了一个简单的协议。该工程出现因民工工资纠纷而被有关部门查处。继而发现存在工程转包问题,但该名接受转包的包工头早已逃之天天。
(四)保密工作任重道远
保密工作,是决定项目招投标成败的关键。但在实际操作中,要做好保密工作却很不容易。工程招标,从招标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查,经历的环节、部门多,泄密的渠道也多,容易造成招标信息的泄露。评标专家的抽取,按现行规定,也有两个以上的部门参与,无论哪个部门,都有可能泄密。在现实中,就曾有过评标专家刚抽取不久,外边就已经有人知道专家名单了。
二、原因分析
(一)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招标人、投标人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政治素质较低,法律意识较为淡薄,遵纪守法意识不强,在工程建设市场僧多粥少的情况下,企业中标的偶然性大,成本无形增大,投标企业为了提高中标率获得工程,他们往往不择手段,选择有发包权或招标权的甲方负责人和有建设工程管理权的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工作”的对象,耍手腕、做动作、搞公关。
(二)制度建设不健全
第一是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有的招标监督机构、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与代理机构之间职能不分、人员混岗使用,政府的监管职能与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职能交叉混淆。第二是是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制约的缺失。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属社会中介服务组织,没有明确的上级主管部门,只能依靠行业自律等手段来进行自我约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其监督管理上又缺少硬性的依据和规定,监管制约乏力,在一定程度上难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第三是诚信体系尚未建立。部分招标、投标人和评标专家见利忘义,诚信缺失。
(三)监督处罚不有力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形式上被列为招投标工作小组成员,要求出席招投标会议,但由于招标文件涉及内容具有专业性,编制招标文件时间跨度长,而纪检监察机构人手有限,不可能对招投标工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同时,有些招标会上业主明显带有倾向性,评标小组成员心知肚明,但都不敢发表自己的真实意见,更不愿得罪业主,往往按照业主的意愿投票。这种不讲原则、丧失立场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其中却束手无策,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为暗箱操作开了绿灯。
三、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采用机动灵活的评标办法
根据不同的工程情况采取不同的评标办法。例如,一些对技術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采用综合评分法,而对技术和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合理低价量化评分法;对于那些技术标准低、建筑规模小的工程,可采用最低价评标法;对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可采用无标的的评标方法,但应该要求施工单位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风险由投标单位自负;针对技术标底,可采用暗标评审,对投标人进行编号,隐去投标人身份,预防裙带关系的蔓延,让招投标工作更加合理和规范。
(二)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全国市场统一
招投标制度的管理原则和方案必须是一致的。相关部门必须加快招投标工作管理制度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中有相抵触的部分,同时向社会公示。必须严厉处罚垄断行为和违法乱纪行为,不得以不合法的方法限制或阻碍其他地区、其他系统的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投标;吊销非法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不得以获得本地或部门奖项为中标前提要求;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的承包商、供货商等等。
(三)加强制度建设
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保证建设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一是要进一步利用已有信用信息系统,在现有的信用档案系统的基础上,解决地区间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兼容共享问题,并逐步实现区域及至全国联网;二是制定《建设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使用标准》,尽快发布,尤其针对当前建设市场中存在招投标过程不规范、拖欠工程款和黑白合同等突出问题,制定信用标准,明确哪些属于失信行为;三是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将招投标当事人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阶段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查询,将其信用状况与其投标工作挂钩,引导信用好的企业多中标,使得不守信用的企业得到制裁。
(四)加强配合,强化监督
行政监督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和管理,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各级监督部门也要一丝不苟的进行招投标监督,打击在招投标工作的违法行为和腐败风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范监督人员的行为,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重视对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完善事后监督,特别是加大对围标、陪标、串标、卖标、转包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 、总结
工程建设市场的发展少不了招投标工作,为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必须减少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必须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并规范招投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建设单位的腐败行为,优化建筑市场。
参考文献:
[1]董海涛.当前我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J].建筑经济,2003,(8).
[2]朱斌,胡峰.工程保险招投标重点分析[J].建筑经济,2001,(3).
[3]吕所章,李京.对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思考[J].建设监理,2002,(2).
[4]陈玲.从工程招标中对招标过程的几点思考[J].广东建材,2007,(6).
[5]李晓瑜.招投标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J].广东建材,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