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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依法治国方针全面实施背景下,现代侦查理念必须由效力执法走向文明执法,对于现代侦查制度而言,为了更好地实现文明执法,应当借鉴儒家价值观中“仁爱”思想的价值取向:一方面,应当充分汲取“仁者爱人”的理念,保障人权。另一方面,强化“仁政”理念的作用。
【关键词】侦查理念 儒家价值观 重塑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我国的传统价值观是凝聚全民族的精神载体,是区别于其他国家的文化基因和思维特性,更是我国社会形态稳定和发展的文化因素。现阶段,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公安工作进入历史新时期。刑事侦查部门作为公安工作改革主要涉及领域之一,面临巨大的机遇和挑战,文化建设作为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显得意义颇深。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深入探讨儒家价值观对现代侦查制度的影响,从而树立现代化的侦查理念。
现代侦查理念的概述
现代侦查理念,作为一种指导侦查实践活动的观念,一般居于侦查活动之前,具有先导性,为我国现代侦查制度的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为现阶段侦查机制的运行提供了思想动力。
“侦查理念”的定义,关键在于“理念”二字,与侦查思维、侦查灵感认识范畴相同,在侦查理论和实践中普遍认为侦查理念属于意识型的理论,新形势下,可以将现代侦查理念理解为:各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为了适应打击犯罪新机制的需求,以特定的价值体系、意识形态和传统文化为依据,在总结基础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涉及侦查领域的相关问题作出合理性和盖然性认识,使其作为侦查实践和理论建设指导原则的侦查意识和观念,是打击与预防犯罪的一种全新理念,实践中,现代侦查理念具有规范化、信息化、协作性等特征。
现代侦查理念重塑的必要性。一是适应打击犯罪新机制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社会形势错综复杂,随着新的犯罪不断出現,各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面临严峻的挑战。为此,2014年全国刑侦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建立打击犯罪新机制,为了更好地适应打击犯罪新机制的要求,各级侦查部门务必进一步转变侦查理念,改革侦查工作模式,真正地实现侦查机关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标。
二是推进侦查法治化建设的思想动力。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实施,民主和法治理念日益加深。现阶段我国侦查部门也应该推进法治化进程,包括:加强侦查主体法治化,建立侦查法治化原则,提高侦查权的法治化,规范侦查法治化程序,完善侦查监督和侦查管理的法治化等内容,这些都需要法治化侦查理念的指导。现代侦查理念为侦查法治化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是推进侦查法治化的思想动力。
三是指导侦查理论与实践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侦查理论体系的构建和完善需要现代侦查理论的指导和支撑,现代侦查理念的发展指引侦查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在实践工作中,正确的、与时俱进的现代化侦查理念推动侦查实践活动取得成功,提高侦查水平;错误的、停滞不前的现代侦查理念阻碍侦查活动的顺利开展,降低侦查效率。因此,侦查理念应当顺应时代发展需求,进一步加快转型步伐,期冀更好地指导侦查理论与实践。
儒家价值观中指导现代侦查理念重塑的合理成分分析
价值观是文化体系的核心,凝聚了人们对美丑、善恶的整体性评价和看法,并通过具体的外化行为影响人们的行为举止、态度倾向等。具体而言,是指“一定历史时期的人们对各种具体价值及价值现象所持的立场、观点和态度的总和,是包括价值关系的整合、价值评价的标准与价值取向的选择在内的一套完整的观念系统。”①
儒家价值观作为我国传统价值观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以孔孟思想为基础构建起来的价值观体系,是我国传统价值观形成的根基和保障,是中华民族共同的民族性格、是非观念和伦理标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及渗透力,一方面凝聚着人们对万事万物的认知,另一方面决定着人们的某些行为习惯,指引着人们活动的方向。因此,一个民族、社会乃至国家只有形成自身的核心价值观,建立各种组织制度来形成社会成员之间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才能稳定有序地发展,才能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综上所述,从自身传统文化价值观评价标准的角度出发,对我国儒家价值观进行理性分析,从中借鉴和学习优秀儒家价值观,重塑现代侦查理念,引导现代侦查理念的转型。
“仁爱”思想追求保障人权,文明执法。儒家文化的基本哲学理念是“仁”,其核心内容是“仁爱”思想,即“仁者爱人”。“仁爱”思想作为儒家价值观的核心内容,渗透于我国古代立法和统治阶级的刑狱理念中。例如,西周统治者提出的“明德慎罚”的刑狱理念,倡导用道德教化罪人,劝民从善,刑罚适度,将仁政和仁爱的价值理念贯穿在刑狱的治理中,塑造出一种亲民爱民的社会氛围;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了“大德而小刑”的思想,即“德主刑辅”的理念,具体表现为:“厚其德而简其刑”“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等;唐朝时期,统治阶级宽仁的治狱理念以儒家思想为基础,主张“仁本刑末”,立法宽减。由此可见,儒家价值观中的“仁爱”思想在我国古代社会历来受到统治阶级的青睐,在统治者心目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推动统治阶级制定政策的主要源泉,“仁爱”思想不断追求保障人权,文明执法,在我国古代刑狱治理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具有一定的历史穿透力。
“民本”思想强调以民为本,多破“小案”。《尚书》中记载:“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这是我国古代文献中首次提出“民本思想”。所谓“民本”思想是相对于我国古代传统文化中“君本”和“官本”思想而言的,其基本内涵是指我国古代的统治阶层为了维护和巩固国家利益而提出的一种统治观念,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民本”思想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爱民、贵民、安民以及重视民意和体恤民情等。其合理内涵主要体现为:充分肯定了人民的地位和作用,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的,人民才是处于根本的地位,认为人民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国家的根本。在当今社会,尤其是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应当继承和发扬“民本”思想“以民为本”的价值观,挖掘和梳理“民本”思想中的合理因子,引导各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在实践工作中重视民意,以民意为导向,关心群众所关心的“小案”,解决好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集中力量多破“小案”。 “直道”思想要求公正司法,严格办案。《论语·卫灵公》中提到:“斯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其中“直道”一词原意代指正路,意思是沿着直的道路走,常常用来比喻办事公正。儒家学说中“直道”思想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指正直、公道、公正无私,不偏不倚的品性;二指直率、坦诚,说明一个人性格耿直,为人忠厚老实,凡事不加遮掩。此外,孔子还认为“直道而行”理念是为政之道的核心内涵,即无“直道”就无公道和正道可言。在司法实践中,作为一名办案侦查人员,应当合理吸收和借鉴儒家文化中的“直道”思想,具备公正司法的基本品德,保证各级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公正司法,严格依法办案。
“义利”思想注重长远利益,长期经营。在传统的儒家价值观中,“义利”思想占据重要的地位,对古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所谓义利观,是指人们对于“义”和“利”问题的一种基本观念,对于追求利益的动机和行为的根本态度和看法,“义利”思想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取向和理想追求。“义利”思想客观、全面、深刻地诠释了义与利的辩证关系,认为应当“先义后利”“义以为上”,体现的是一种着眼于大局,以长远的眼光,从战略的高度出发,反对急功近利,追求公利至上的价值取向。尤其是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经济效率优先的背景下,如何处理好侦查短期战果与长效机制的关系,如何处理好破案战役与侦查经营之间的关系显得意义重大。
回望过去,在我国法治进程的道路上,不同的政治、文化、经济背景下,每个时期的侦查理念各不相同,然而,传统并不只是停留在过去,随着时代的进步、发展,侦查理念必将走向完善、创新与发展。对现代侦查活动中的价值观进行重新审视和考察,以史为鉴,既不能生搬硬套把全部儒家价值观理念移植到现代的诉讼活动中来,也不能因某些价值观理念对古代侦查活动曾起到过消极作用而对儒家价值观进行全盘否定,而应当理性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重点考量儒家价值观中的合理价值取向,以“仁爱”“民本”“直道”“义利”等思想为视角,实现现代侦查理念的转型与重塑,从而更好地指导现代侦查实践活动。
“仁爱”思想——从效力执法到文明执法
古往今来,无论是封建社会,还是现代的法治社会,快速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快速侦办案件,快速抓获犯罪嫌疑人成为推动侦查破案的内在驱动力,这样一种执法模式容易导致侦查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为了追求侦查效率,采取威胁、引诱、欺骗、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迅速侦破案件,即效力执法,效力执法在过去的执法实践中时有发生。
综上所述,在依法治国方针全面实施背景下,现代侦查理念必须由效力执法走向文明执法,对于现代侦查制度而言,为了更好地实现文明执法,应当借鉴儒家价值观中“仁爱”思想的价值取向:一方面,应当充分汲取“仁者爱人”的理念,保障人权。当前,法治精神引领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尤其是在刑事诉讼领域,随着保障人权逐步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之灵魂,现代法律之根本,各级公安机关应该在不断追求实体真实的执法过程中,重点强调程序正义,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只有全面、充分地做到保障人权,才能更好地指导侦查实践活动,在实现打击犯罪的同时,真正实现现代侦查理念的重塑;另一方面,强化“仁政”理念的作用。在全面冲破封建礼教、等级观念等执法理念束缚的前提下,吸取历史经验教训,剔除儒家价值观在诉讼活动中的不合理因子,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汲取儒家价值观中“仁爱”思想的教化作用,树立文明执法理念。例如,在解决好刑讯逼供这一问题上,可以通过强化以“仁爱”思想为基础的非制度化内在控制,进一步干预、调整、培养侦查人员执法理念,引导他们反思刑讯逼供带来的危害后果,规范讯问程序。
“民本”思想——从重视“大案”到多破“小案”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犯罪形势严峻,尤其是“两抢一盗”、电信诈骗等多发性侵财案件频发,这类犯罪侵害范围之广,受害程度之深,受到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据相关资料统计,在整个刑事案件发案当中,约有80%~90%的案件属于侵财型的“小案”。各级公安机关应该充分意识到现阶段侦破大要案固然重要,但是关注身边的“小案”也是不容小觑的。
吸收儒家价值观合理因子,在充分肯定人民群众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以人为本,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集中力量多破“小案”。首先,树立“民本”理念。在实践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树立民生理念,以民意为导向,把侦破“小”案件、化解“小”纠纷、消除“小”隐患作为保障民生的首要任务;其次,正确处理好“大案”与“小案”的辩证关系。多破“小案”并不意味着对于“大案”的听之任之,在侦查实践中,既要更快地破“大案”,也要更多地破“小案”,这是各级公安机关履行打击犯罪职责的客观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最后,解决好“功利性目的”和“民本思想”的现实冲突。对于“小案”管控不足存在诸多“功利性”因素,个人绩效考评、晋升机会、立功表现等奖励都直接与“大案”相挂钩,这些“功利性”因素导致“小案”侦破不受重视,从而使“小案”偵破陷入僵局。因此,应当剔除“功利性”制度影响因子,建立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奖励制度,保障“小案”侦破有序进行。
“直道”思想——从侦查破案到侦查办案。理清“侦查破案”与“侦查办案”重点在于“破案”与“办案”两个概念的辨析。“破案”着重强调一种进攻性的行为,所谓“破案”是指侦查机关开展侦查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多指侦查人员为了实现发现犯罪事实、收集证据、缉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而进行的多种侦查行为的综合,主要表现为采取一些必要的侦查措施侦破案件,使案件达到侦查破案标准;“办案”的基本释义是办理案件,更多地是强调一种实事求是,客观全面的行为,并无刻意追求进攻性的主观要求。“办案”除了达到法律所规定的破案标准之外,还着重强调内在形式,更多地注重从实体和程序上双重并举去办好每一件案件,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把每一起案件“依法、依规、依程序”办成精品案件。 儒家价值观中的“直道”思想强调正直、公道、公正无私、不偏不倚,是侦查机关侦查办案的最好诠释。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合理吸收和借鉴儒家文化中的“直道”思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做到不枉不纵,公正司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严格依法办案落到实处,实现侦查理念由侦查破案到侦查办案的转型。首先,侦查办案是各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侦查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合理运用侦查措施与使用证据,做到“案不漏人、人不漏罪”,使每一起案件可以顺利结案;其次,加强办案人员专业培训。强化办案民警依法办案理念,加强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提升办案民警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提升办案质量;最后,加强内外监督。一方面,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实施动态监督,树立办案民警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另一方面,加强外部监督,强化纪委、公众以及媒体的监督,从而监督办案民警的依法办案行为。
“义利”思想——从破案战役到侦查经营
“义利”思想的核心在于处理好“义”与“利”的关系,在于小义和大利的权衡。因此,借鉴儒家价值观中的“义利”思想,在侦查实践工作中,应当培养侦查人员注重长远利益的意识,对于某些犯罪活动采取长期经营,集中打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源上杜绝犯罪再次发生,才能促使现代侦查理念由破案战役为主的集中打击走向侦查经营为主的长效经营。
一方面,强化与其他部门的配合。与传统侦查措施不同,侦查经营讲究长线侦查,不是单一的、独立的一种侦查方式,侦查经营重视集体配合,讲究积极同工商、物流、交通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发挥整体优势;另一方面,侦查经营是近年来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针对现代社会转型及刑事犯罪发展新态势提出的一种全新的侦查思路和工作模式。培养侦查人员经营意识,以案件延伸为前提,综合运用“线索经营、证据经营、人员经营”等方法,对团伙性、系列性、流窜性犯罪实施“积累式”打击。②与此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囿于市场经济强调个人利益,在侦查实践中极易导致个人本位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的泛滥。这就需要将“义利”思想中“崇尚大义,弘扬整体精神”的积极成分融入到侦查实践中去,推进公私互补,形成个人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相统一,实现侦查经营活动长效机制。
“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纵然儒家传统价值观有消极、落后的方面,具有历史的局限性,但也不乏诸多优秀文化值得借鉴。当代中国,在各行各业,儒家文化的优秀价值观日益显示其重要价值,尤其对于新时期转变公安机关侦查理念十分必要。因此,我们应当充分挖掘传统价值观视域下儒家价值观中合理因子,从公安工作的角度出发,发掘儒家文化“仁爱”“民本”“直道”“义利”等思想中有价值的资源,并对其进行富有内涵的创造性阐释,从而提升偵查人员的思想素质,指引现阶段我国公安机关侦查理念的重塑。
(作者单位分别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云南警官学院)
【注释】
①刘小新:《当代大学生主导价值观研究》,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3页。
②德丽娜尔·塔依甫、张尧:《论侦查经营的几个基本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责编/张蕾 美编/杨玲玲
【关键词】侦查理念 儒家价值观 重塑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我国的传统价值观是凝聚全民族的精神载体,是区别于其他国家的文化基因和思维特性,更是我国社会形态稳定和发展的文化因素。现阶段,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公安工作进入历史新时期。刑事侦查部门作为公安工作改革主要涉及领域之一,面临巨大的机遇和挑战,文化建设作为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显得意义颇深。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深入探讨儒家价值观对现代侦查制度的影响,从而树立现代化的侦查理念。
现代侦查理念的概述
现代侦查理念,作为一种指导侦查实践活动的观念,一般居于侦查活动之前,具有先导性,为我国现代侦查制度的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为现阶段侦查机制的运行提供了思想动力。
“侦查理念”的定义,关键在于“理念”二字,与侦查思维、侦查灵感认识范畴相同,在侦查理论和实践中普遍认为侦查理念属于意识型的理论,新形势下,可以将现代侦查理念理解为:各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为了适应打击犯罪新机制的需求,以特定的价值体系、意识形态和传统文化为依据,在总结基础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涉及侦查领域的相关问题作出合理性和盖然性认识,使其作为侦查实践和理论建设指导原则的侦查意识和观念,是打击与预防犯罪的一种全新理念,实践中,现代侦查理念具有规范化、信息化、协作性等特征。
现代侦查理念重塑的必要性。一是适应打击犯罪新机制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社会形势错综复杂,随着新的犯罪不断出現,各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面临严峻的挑战。为此,2014年全国刑侦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建立打击犯罪新机制,为了更好地适应打击犯罪新机制的要求,各级侦查部门务必进一步转变侦查理念,改革侦查工作模式,真正地实现侦查机关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标。
二是推进侦查法治化建设的思想动力。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实施,民主和法治理念日益加深。现阶段我国侦查部门也应该推进法治化进程,包括:加强侦查主体法治化,建立侦查法治化原则,提高侦查权的法治化,规范侦查法治化程序,完善侦查监督和侦查管理的法治化等内容,这些都需要法治化侦查理念的指导。现代侦查理念为侦查法治化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是推进侦查法治化的思想动力。
三是指导侦查理论与实践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侦查理论体系的构建和完善需要现代侦查理论的指导和支撑,现代侦查理念的发展指引侦查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在实践工作中,正确的、与时俱进的现代化侦查理念推动侦查实践活动取得成功,提高侦查水平;错误的、停滞不前的现代侦查理念阻碍侦查活动的顺利开展,降低侦查效率。因此,侦查理念应当顺应时代发展需求,进一步加快转型步伐,期冀更好地指导侦查理论与实践。
儒家价值观中指导现代侦查理念重塑的合理成分分析
价值观是文化体系的核心,凝聚了人们对美丑、善恶的整体性评价和看法,并通过具体的外化行为影响人们的行为举止、态度倾向等。具体而言,是指“一定历史时期的人们对各种具体价值及价值现象所持的立场、观点和态度的总和,是包括价值关系的整合、价值评价的标准与价值取向的选择在内的一套完整的观念系统。”①
儒家价值观作为我国传统价值观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以孔孟思想为基础构建起来的价值观体系,是我国传统价值观形成的根基和保障,是中华民族共同的民族性格、是非观念和伦理标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及渗透力,一方面凝聚着人们对万事万物的认知,另一方面决定着人们的某些行为习惯,指引着人们活动的方向。因此,一个民族、社会乃至国家只有形成自身的核心价值观,建立各种组织制度来形成社会成员之间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才能稳定有序地发展,才能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综上所述,从自身传统文化价值观评价标准的角度出发,对我国儒家价值观进行理性分析,从中借鉴和学习优秀儒家价值观,重塑现代侦查理念,引导现代侦查理念的转型。
“仁爱”思想追求保障人权,文明执法。儒家文化的基本哲学理念是“仁”,其核心内容是“仁爱”思想,即“仁者爱人”。“仁爱”思想作为儒家价值观的核心内容,渗透于我国古代立法和统治阶级的刑狱理念中。例如,西周统治者提出的“明德慎罚”的刑狱理念,倡导用道德教化罪人,劝民从善,刑罚适度,将仁政和仁爱的价值理念贯穿在刑狱的治理中,塑造出一种亲民爱民的社会氛围;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了“大德而小刑”的思想,即“德主刑辅”的理念,具体表现为:“厚其德而简其刑”“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等;唐朝时期,统治阶级宽仁的治狱理念以儒家思想为基础,主张“仁本刑末”,立法宽减。由此可见,儒家价值观中的“仁爱”思想在我国古代社会历来受到统治阶级的青睐,在统治者心目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推动统治阶级制定政策的主要源泉,“仁爱”思想不断追求保障人权,文明执法,在我国古代刑狱治理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具有一定的历史穿透力。
“民本”思想强调以民为本,多破“小案”。《尚书》中记载:“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这是我国古代文献中首次提出“民本思想”。所谓“民本”思想是相对于我国古代传统文化中“君本”和“官本”思想而言的,其基本内涵是指我国古代的统治阶层为了维护和巩固国家利益而提出的一种统治观念,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民本”思想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爱民、贵民、安民以及重视民意和体恤民情等。其合理内涵主要体现为:充分肯定了人民的地位和作用,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的,人民才是处于根本的地位,认为人民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国家的根本。在当今社会,尤其是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应当继承和发扬“民本”思想“以民为本”的价值观,挖掘和梳理“民本”思想中的合理因子,引导各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在实践工作中重视民意,以民意为导向,关心群众所关心的“小案”,解决好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集中力量多破“小案”。 “直道”思想要求公正司法,严格办案。《论语·卫灵公》中提到:“斯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其中“直道”一词原意代指正路,意思是沿着直的道路走,常常用来比喻办事公正。儒家学说中“直道”思想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指正直、公道、公正无私,不偏不倚的品性;二指直率、坦诚,说明一个人性格耿直,为人忠厚老实,凡事不加遮掩。此外,孔子还认为“直道而行”理念是为政之道的核心内涵,即无“直道”就无公道和正道可言。在司法实践中,作为一名办案侦查人员,应当合理吸收和借鉴儒家文化中的“直道”思想,具备公正司法的基本品德,保证各级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公正司法,严格依法办案。
“义利”思想注重长远利益,长期经营。在传统的儒家价值观中,“义利”思想占据重要的地位,对古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所谓义利观,是指人们对于“义”和“利”问题的一种基本观念,对于追求利益的动机和行为的根本态度和看法,“义利”思想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取向和理想追求。“义利”思想客观、全面、深刻地诠释了义与利的辩证关系,认为应当“先义后利”“义以为上”,体现的是一种着眼于大局,以长远的眼光,从战略的高度出发,反对急功近利,追求公利至上的价值取向。尤其是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经济效率优先的背景下,如何处理好侦查短期战果与长效机制的关系,如何处理好破案战役与侦查经营之间的关系显得意义重大。
回望过去,在我国法治进程的道路上,不同的政治、文化、经济背景下,每个时期的侦查理念各不相同,然而,传统并不只是停留在过去,随着时代的进步、发展,侦查理念必将走向完善、创新与发展。对现代侦查活动中的价值观进行重新审视和考察,以史为鉴,既不能生搬硬套把全部儒家价值观理念移植到现代的诉讼活动中来,也不能因某些价值观理念对古代侦查活动曾起到过消极作用而对儒家价值观进行全盘否定,而应当理性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重点考量儒家价值观中的合理价值取向,以“仁爱”“民本”“直道”“义利”等思想为视角,实现现代侦查理念的转型与重塑,从而更好地指导现代侦查实践活动。
“仁爱”思想——从效力执法到文明执法
古往今来,无论是封建社会,还是现代的法治社会,快速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快速侦办案件,快速抓获犯罪嫌疑人成为推动侦查破案的内在驱动力,这样一种执法模式容易导致侦查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为了追求侦查效率,采取威胁、引诱、欺骗、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迅速侦破案件,即效力执法,效力执法在过去的执法实践中时有发生。
综上所述,在依法治国方针全面实施背景下,现代侦查理念必须由效力执法走向文明执法,对于现代侦查制度而言,为了更好地实现文明执法,应当借鉴儒家价值观中“仁爱”思想的价值取向:一方面,应当充分汲取“仁者爱人”的理念,保障人权。当前,法治精神引领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尤其是在刑事诉讼领域,随着保障人权逐步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之灵魂,现代法律之根本,各级公安机关应该在不断追求实体真实的执法过程中,重点强调程序正义,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只有全面、充分地做到保障人权,才能更好地指导侦查实践活动,在实现打击犯罪的同时,真正实现现代侦查理念的重塑;另一方面,强化“仁政”理念的作用。在全面冲破封建礼教、等级观念等执法理念束缚的前提下,吸取历史经验教训,剔除儒家价值观在诉讼活动中的不合理因子,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汲取儒家价值观中“仁爱”思想的教化作用,树立文明执法理念。例如,在解决好刑讯逼供这一问题上,可以通过强化以“仁爱”思想为基础的非制度化内在控制,进一步干预、调整、培养侦查人员执法理念,引导他们反思刑讯逼供带来的危害后果,规范讯问程序。
“民本”思想——从重视“大案”到多破“小案”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犯罪形势严峻,尤其是“两抢一盗”、电信诈骗等多发性侵财案件频发,这类犯罪侵害范围之广,受害程度之深,受到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据相关资料统计,在整个刑事案件发案当中,约有80%~90%的案件属于侵财型的“小案”。各级公安机关应该充分意识到现阶段侦破大要案固然重要,但是关注身边的“小案”也是不容小觑的。
吸收儒家价值观合理因子,在充分肯定人民群众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以人为本,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集中力量多破“小案”。首先,树立“民本”理念。在实践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树立民生理念,以民意为导向,把侦破“小”案件、化解“小”纠纷、消除“小”隐患作为保障民生的首要任务;其次,正确处理好“大案”与“小案”的辩证关系。多破“小案”并不意味着对于“大案”的听之任之,在侦查实践中,既要更快地破“大案”,也要更多地破“小案”,这是各级公安机关履行打击犯罪职责的客观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最后,解决好“功利性目的”和“民本思想”的现实冲突。对于“小案”管控不足存在诸多“功利性”因素,个人绩效考评、晋升机会、立功表现等奖励都直接与“大案”相挂钩,这些“功利性”因素导致“小案”侦破不受重视,从而使“小案”偵破陷入僵局。因此,应当剔除“功利性”制度影响因子,建立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奖励制度,保障“小案”侦破有序进行。
“直道”思想——从侦查破案到侦查办案。理清“侦查破案”与“侦查办案”重点在于“破案”与“办案”两个概念的辨析。“破案”着重强调一种进攻性的行为,所谓“破案”是指侦查机关开展侦查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多指侦查人员为了实现发现犯罪事实、收集证据、缉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而进行的多种侦查行为的综合,主要表现为采取一些必要的侦查措施侦破案件,使案件达到侦查破案标准;“办案”的基本释义是办理案件,更多地是强调一种实事求是,客观全面的行为,并无刻意追求进攻性的主观要求。“办案”除了达到法律所规定的破案标准之外,还着重强调内在形式,更多地注重从实体和程序上双重并举去办好每一件案件,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把每一起案件“依法、依规、依程序”办成精品案件。 儒家价值观中的“直道”思想强调正直、公道、公正无私、不偏不倚,是侦查机关侦查办案的最好诠释。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合理吸收和借鉴儒家文化中的“直道”思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做到不枉不纵,公正司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严格依法办案落到实处,实现侦查理念由侦查破案到侦查办案的转型。首先,侦查办案是各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侦查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合理运用侦查措施与使用证据,做到“案不漏人、人不漏罪”,使每一起案件可以顺利结案;其次,加强办案人员专业培训。强化办案民警依法办案理念,加强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提升办案民警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提升办案质量;最后,加强内外监督。一方面,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实施动态监督,树立办案民警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另一方面,加强外部监督,强化纪委、公众以及媒体的监督,从而监督办案民警的依法办案行为。
“义利”思想——从破案战役到侦查经营
“义利”思想的核心在于处理好“义”与“利”的关系,在于小义和大利的权衡。因此,借鉴儒家价值观中的“义利”思想,在侦查实践工作中,应当培养侦查人员注重长远利益的意识,对于某些犯罪活动采取长期经营,集中打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源上杜绝犯罪再次发生,才能促使现代侦查理念由破案战役为主的集中打击走向侦查经营为主的长效经营。
一方面,强化与其他部门的配合。与传统侦查措施不同,侦查经营讲究长线侦查,不是单一的、独立的一种侦查方式,侦查经营重视集体配合,讲究积极同工商、物流、交通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发挥整体优势;另一方面,侦查经营是近年来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针对现代社会转型及刑事犯罪发展新态势提出的一种全新的侦查思路和工作模式。培养侦查人员经营意识,以案件延伸为前提,综合运用“线索经营、证据经营、人员经营”等方法,对团伙性、系列性、流窜性犯罪实施“积累式”打击。②与此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囿于市场经济强调个人利益,在侦查实践中极易导致个人本位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的泛滥。这就需要将“义利”思想中“崇尚大义,弘扬整体精神”的积极成分融入到侦查实践中去,推进公私互补,形成个人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相统一,实现侦查经营活动长效机制。
“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纵然儒家传统价值观有消极、落后的方面,具有历史的局限性,但也不乏诸多优秀文化值得借鉴。当代中国,在各行各业,儒家文化的优秀价值观日益显示其重要价值,尤其对于新时期转变公安机关侦查理念十分必要。因此,我们应当充分挖掘传统价值观视域下儒家价值观中合理因子,从公安工作的角度出发,发掘儒家文化“仁爱”“民本”“直道”“义利”等思想中有价值的资源,并对其进行富有内涵的创造性阐释,从而提升偵查人员的思想素质,指引现阶段我国公安机关侦查理念的重塑。
(作者单位分别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云南警官学院)
【注释】
①刘小新:《当代大学生主导价值观研究》,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3页。
②德丽娜尔·塔依甫、张尧:《论侦查经营的几个基本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责编/张蕾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