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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社会变迁,两大法系在监护制度的现代改革中均增强了公权力对监护的干预。我国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亦应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监护制度现代改革的成果,建立监护的公权干预机制,但必须处理好监护的公权干预与私权保护、自由保障的平衡问题,必须制定、完善配套的公法、社会法规范,以保障公权干预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