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垄断视角看该项目招标的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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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视新闻报道,2021年11月23日,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赵岗镇戚城中学30多名学生吃过“营养午餐”后,出现急性肠胃炎症状,引发广泛关注.11月25日,封丘县委县政府发布通报,要求涉事公司立即停止供餐,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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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住建部网站消息,2021年,住建部共发布行政监督处罚决定书135份.其中,发布建督撤字处罚书共70份,针对单位的8份,针对个人的62份;发布建督罚字处罚书共65份,针对单位的23份,针对个人的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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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处罚期届满后,该供应商能否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若在投标过程中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是否会被认定提供虚假材料?是否需要在声明函中说明原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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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个智慧学校建设的政府采购项目,控制价2670万元,分三个包,评审专家以“明显低价”对一家供应商作了无效投标处理,结果这家供应商投诉到财政部门,该如何处理?需要组织重新评审吗?rn张松伟:首先要说的是,提问人的案例不适合政府采购项目重新评审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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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被抽中参与评标,妻子工作的企业也来投标,需要回避吗?妻子是该企业办公室一般工作人员.rn张松伟:笔者的观点是不需要回避,理由在于该评审专家的妻子在企业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政府采购需要回避的主体是谁?利害关系有哪些?如何判定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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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某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报名时需提供“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业品生产许可证”,这样做可以吗?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是否都不允许这样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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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9日,由建企联—建设行业服务平台主办的第十四届中国建设行业年会在北京工大建国饭店隆重举办.建筑业相关领导、商协会代表、行业专家、企业家代表、行业媒体等近70人现场出席会议.rn住建部原总工程师、中纪委驻建设部纪检组组长姚兵rn住建部原总工程师、中纪委驻建设部纪检组组长姚兵致开幕辞.姚兵从概念、时代发展、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学习贯彻中央六中全会和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四个角度,阐述了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特殊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建议,并鼓励企业家积极思考,布局企业发展战略,实现事业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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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们是财政部门,供应商的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财政部94号令的规定,我们让他补正,他拒绝补正,我们能否不予受理?rn张松伟:笔者的观点是可以不予受理.虽然财政部94号令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按照法律“举轻以明重”的原则,财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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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高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展绩效观?在2021年11月27日举办的“中国政绩考核论坛(第3期):和最好的政府做最有价值的交易——中国公共资源交易高标准市场发展绩效观及实现路径”上,与会嘉宾就此热点话题进行了深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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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2020年12月,财政部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简化叙述,笔者以该稿章节次序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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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rn一审: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初845号rn二审: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皖71行终3411号rn裁判要旨rn虽然参与投标的两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但是该行为在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第二阶段审查时己被发现,并被评标委员会及时予以制止,两公司的排序资格被评标委员会取消,亦未进入中标候选人名单.因此,两公司的串通投标行为并未实质影响中标结果,应当按照适时有效的处罚裁量基准规范性文件规定,被处以中标金额千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招投标监管机关按中标金额千分之八作出罚款,虽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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