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明显低价”的认定权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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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个智慧学校建设的政府采购项目,控制价2670万元,分三个包,评审专家以“明显低价”对一家供应商作了无效投标处理,结果这家供应商投诉到财政部门,该如何处理?需要组织重新评审吗?rn张松伟:首先要说的是,提问人的案例不适合政府采购项目重新评审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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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项目中,业主最为核心的义务就是支付义务.如果业主发生破产或资金不足等财务问题而无法向承包商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很容易产生连锁反应,使得建筑供应链上的一系列分包商、供应商无法获得支付.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项目业主很可能遭受现金流困难,造成无力支付合同价款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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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则案例引起媒体的关注,在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中,某中标人的中标资格被取消,该供应商历经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诉讼均未能改变其中标资格被取消的结果,各级裁判机构据以认定的核心理由是:该供应商在投标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受到了行政处罚,处罚内容包括罚款、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虽然该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活动禁入期已届满,但由于其受到罚款的额度达到了“较大数额”的标准,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因而该供应商仍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中标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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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采购与招标事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趋向于成熟的发展历程.一方面,我国采购与招标行业取得长足发展;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在政企数字化转型的大趋势下,采购与招标行业应如何进行数字化转型?采购与招标软件产品及服务在数字化过程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这些值得深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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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rn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处理结果: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对于采购项目,责令采购人废标或者确认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后由采购人依法开展后续采购活动.(36则公告涉及,分别是:1246号、1247号、1260号、1282号、1290号、1307号、1327号、1328号、1351号、1361号、1362号、1370号、1375号、1378号、1381号、1382号、1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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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是投标这一要约的有效期限,当其届满之时,投标文件即失去法律效力,此时招标人若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不自动构成承诺,而成“新要约”,其有赖于中标人是否接受该“中标结果”作出承诺.实践中,投标有效期容易被忽视,但其对于要约、承诺的效力以及合同是否成立具有重要的影响.本文以(2018)粤01民终9552号民事判决为导引,对投标有效期的法律意义以及投标有效期届满、延长导致的法律后果等系列问题进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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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rn《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正式实施rn该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以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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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rn2018年12月17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发布九龙坡区二郎街道办事处清扫保洁服务项目公开招标(迎宾路片区、石杨片区、同天苑片区、二郎片区)采购公告及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投标人资格要求.其中,基本资格条件第(5)项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同时规定,投标人应提供书面声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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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简称“苏”,古称姑苏、平江,是江苏省地级市,是经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长江三角洲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风景旅游城市.然而,正是这个创新活力与历史并存、古色古香的城墙与现代化的科技相结合的城市,从2013年至2020年,连续8年工业总产值超过3万亿元,在赛迪顾问发布的《2020先进制造业城市发展指数》报告中,以69.6的指数排名第五,仅次于上海、深圳、北京和广州四个一线城市,名副其实的中国“最牛地级市”.在答好习近平总书记“工业强国”的新时代考题、扛起“制造强国”的历史担当问题上,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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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住建部网站消息,2021年,住建部共发布行政监督处罚决定书135份.其中,发布建督撤字处罚书共70份,针对单位的8份,针对个人的62份;发布建督罚字处罚书共65份,针对单位的23份,针对个人的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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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处罚期届满后,该供应商能否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若在投标过程中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是否会被认定提供虚假材料?是否需要在声明函中说明原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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