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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131号)对工业用地供地方式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即“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这就对各级国土部门提出了一个非常严肃而紧迫的课题,就是如何因地制宜、不折不扣贯彻执行31号文件精神。为此,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