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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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文主要介绍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与认定条件。
  关键词:敲诈勒索;法益;目的
  一、敲诈勒索罪的的含义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一、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1.敲诈勒索罪是目的犯
  敲诈勒索罪是目的犯,即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指行为人在非法形式或未经权利人授权情形下,意欲排除占有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而取得事实上支配权,并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对于成立敲诈勒索罪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要求
  敲诈勒索罪属于数额犯。所谓数额犯,依照法学界通行的理解就是指在我国刑法中以一定的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一种犯罪形态。豏敲诈勒索罪作为数额犯的一种,也要求只有在数额达到较大的情况时行为人才构成犯罪。
  3.敲诈勒索罪行为要求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上是以威胁或者要挟为行为方式,所谓威胁或要挟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给予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但是并没有达到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交付财物上尚有考虑的余地。威胁和要挟方式的行为特点就是,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进行恐吓;行为人扬言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所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发出威胁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当面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者委托他人传话。敲诈勒索罪的非法性就取决于这两个方面:第一,行为目的的剥夺性—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第二,行为手段的胁迫性—不当限制他人的意志自由。
  4.敲诈勒索罪保护的法益
  而有关敲诈勒索罪等财产性犯罪保护的为何法益,国内呈现百家争鸣的局面,目前以三种学说为主。第一种,所有权说。所有权说认为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主要是财产所有权。第二种,占有说。该学说认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保护法益是对财物事实上的占有。第三种,混合说。该学说认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罪的保护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在相对于本权者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罪的法益。”其中,“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意思是如果要违背占有人的意志改变其占有状态(如追缴、没收、转移财物),则需要通过法定程序。相对于所有说及占有说来说,混合说的优势是明显的。该学说除了将所有权作为敲诈勒索的保护法益,还将所有权之外的合法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承租权等也作为敲诈勒索的保护法益,同时“通过非法占有不能对抗本权的特殊说明,避免了将所有权人行使权利取回自己被盗财物的自救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尴尬。”基于混合说,所有权本权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占有在法律上都是敲诈勒索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但当敲诈勒索涉及到行使权利时,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公民行使权力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与敲诈勒索罪相比,在性质上有天壤之别,所以对有关权利方面的探讨就很有必要。
  三、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1.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2.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①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②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③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④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3.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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