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暂予监外执行中检察监督方式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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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暂予监外执行作为逃脱自由刑的“捷径”是司法腐败的重灾区,而现有的审批监管体制又为腐败的发生提供权力寻租的空间。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和执行环节都负有监督职责,如何履行好检察监督权,杜绝司法腐败的发生,保证刑罚顺利执行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针对当前暂予监外执行的缺陷及检察监督的不足,有目的地设想了一些利于发挥监督职能的制度设计,以期增加司法的公信力。
  关键词 暂予监外执行 检察执行监督 检察监督
  作者简介:郝连根,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23-02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于不宜继续采用监禁措施的罪犯所采取的一种变通举措,这既是法律温和性的体现,也是轻刑化趋势下所产生的制度设计。这种以人权保障为初衷的制度在运行时却被作为逃避承担刑罚惩处的工具,成为了司法腐败滋生的温床,如不加以治理,不仅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让司法体制丧失公信力,更会延缓我国法治进程。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的全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活动,以及2014年10月24日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是对这一司法腐败现象的“拨乱反正”。从专项检查活动开展的成果看,是卓有成效的,但也说明了这一腐败问题的严重性 。仅仅依靠事后不定期的“突击纠正”行为是不足以防止腐败发生的,“阳光是腐败的天敌” ,检察机关只有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优势,通过创新监督方式、扩展监督领域、延伸监督环节才能堵塞制度漏洞,让腐败没有滋生的土壤。
  一、现有监督方式的深层挖掘
  (一)提高监督的透明度,加大检务公开力度
  检察信息化建设是检察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的有效保证。《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应当上网公开”,但是这仅限于执行的终结性文书的公开,检察监督工作在这一方面如何体现则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应该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软件的应用为契机,将检察机关对罪犯被监外执行决定的审核意见书纳入上网公开文书的范围。因现在并没有统一性的文书格式,这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发布统一的制式文书模板,这样通过将相关法律文书上网公开,既增加监督渠道,提高透明度,又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二)提高监督的时效性,完善同步监督制度
  为保证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监督的时效性,做到同步监督。《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都有所规定 。但是这些规定的做法不够细化,无法体现监督工作如何开展,从而无法保证监督效果。笔者认为应做到以下五个方面:1.与监狱、看守所建立患病罪犯信息通报制度,定期(每月)将罪犯的患病情况、用药治疗情况、病情是否好转、是否需要住院治疗等情况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驻(监)所检察室及时做好登记,为以后的评查监督提供依据。2.审查相关文书。不但要查看被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残鉴定和病历材料,还要对审査鉴定机构的资质的合法性、鉴定程序的正当性、鉴定结果与病历材料的关联性以及与保外就医范围的符合性。3.深入监室实地查看被提请罪犯所病残状况,通过与罪犯本人面对面的观察、询问病情,与同监室其他罪犯谈话了解病情及日常表现,此外还要查看被提请人的看病用药记录。4.列席保外就医监狱(看守所)评审会议,听取管教民警对被提请罪犯病情的汇报,拟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分析,如继续羁押会产生的后果,对相关情况进行记录汇总成为得出审查意见的依据。5.与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联系,了解罪犯是否有能力满足规定的监管条件。
  (三)提高监督的科学性,建立“双审制”及上级院复核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督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正如上文论述由于专业知识的原因检察监督停留在形式审查的层面,实质审查不足的问题,因此只有保证技术支持、对其中的伤残鉴定进行专业监督检察才能保证监督的实效。笔者认为监所检察部门在接到监狱(看守所)提交的拟提请监外执行罪犯的相关鉴定意见病历材料后,应该及时复印移交本院技术部门进行审核,同时还要提交上级院的技术部门进行复核,由上级院拿出审核意见作为监所检察部门作出监督结论的依据。该项举措在侦查监督和公诉办理相应刑事案件时对伤情鉴定的由上级院复核的做法如出一辙,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参照相应的规定做法办理。
  二、新的监督方式的开辟
  (一)赋予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指挥权
  刑罚执行指挥权是指检察机关针对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足以影响刑罚执行效果的不当行为统一指挥、协调的权力。具体适用程序如下:1.行使部门。刑罚执行监督由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执行。2.行使条件。一般情况下在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执行环节存在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造成暂予监外执行不真实,监所检察部门可以直接行使刑罚执行指挥权,以避免违法情形的继续。3.刑罚执行指挥权的行使对象。一般情况下根据层级对应原则,刑罚执行指挥权所行使的对象也应该与监所检察部门监督范围相一致。4.行使方式。通过使用书面的文书将执行命令下发给被指挥机关,应写明指挥权行使的原因(执法漏洞、违法情形等)并适当写出原因分析(执法意识淡薄、法律理解错误、不作为等),着重标明被指挥机关需要执行的命令,还应写明不执行命令所要承担的后果。该文书应由检察长批准,但在时间紧迫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要求被指挥机关执行命令,口头说明原因,一定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书。5.纠正机制。被指挥机关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挥命令不服,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如被指挥机关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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