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的选择——新儒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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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封建正统思想的形成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诸子百家的思想经历了春秋战国以来数百年的争鸣与交锋,几经沉浮。一代大儒董仲舒的新儒学逐渐取代其它学说而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董仲舒新儒学思想的提出及得以推行有其历史和现实必然性。
  关键词:争鸣与沉浮 董仲舒 新儒学 大一统
  
  西汉武帝时以董仲舒的新儒学为治国指导思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封建正统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独尊儒术并没使百家文化消亡,而是融入新儒学以一种全新的面貌存在并服务于中国的封建社会。分析先秦儒、法、道三家没能承受历史使命的原因对于理解董仲舒的新儒学为什么能够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很有帮助。
  一.孔孟儒学的不切实际
  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生于春秋,孟子生于战国。生于乱世的他们希望运用自己的学说来结束各国纷争,建立有序的社会。孔子心目中的理想社会是一个类似周朝的社会:"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 [1]孟子心目中的理想社会是王治:"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仁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上》)。[2]为此,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提出了著名的德治论,即只要最高统治者实行德治,并以身作则,便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对于如何实施德治,孔孟的观点大概可总结为两点:一是统治者首先注重自己的道德修养,并以此影响天下;二是实施教化,即把德、礼的具体内容教给老百姓,让他们自觉遵守。这在当时文化教育落后的社会里是很难实现的。
  由于先秦儒家把道德置于高于一切的地位,认为对物质财富的追求既容易导致竞争,又容易影响人们专心致力于道德修养,因而批判对物质财富的追求和享受。先秦儒家虽然也承认老百姓的物质欲望,希望老百姓能富起来,但是希望老百姓严于义利之辨,要求老百姓见利思义甚至舍利取义。因此,当一些国家的统治者致力于提高本国的军事经济实力时,就会遭到他们的强烈谴责。如孟子就曾说过:"故善战者服上刑,连诸侯者次之,辟草莱、任土地者次之"。(《孟子·离娄上》) [2]战国时期是各国实力大比拼的时代,而在这样的时代,孟子居然说要对那些擅长打仗、善于开垦土地的人用刑罚严惩。这种观点,是十分迂腐的,因此不能被统治者采纳。
  正是因为这些缺陷,决定了孔孟儒学不可能独当大任而成为治国的思想。
  二.法家思想的兴衰
  秦王嬴政奉行韩非、李斯的法家之说使秦国迅速强大,在短短数十年间便消灭了东方六国,足以显现出法家思想的巨大威力。六国的平定及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封建帝国的建立, 应该说是标志着社会变动时期的结束和新的历史时期的开始。但是,秦始皇在统一六国后却把"专任刑罚"、"以法为本"、"缘法而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甚至是唯一手段。秦朝统治阶级没有认识到法家"专任刑罚"的思想并不能适应刚刚统一的不稳定的社会形势,仍坚持"事皆决于法"的主张,并将其重刑主义推向极致,导致民心急剧变化。同时秦始皇采纳丞相李斯"以法为教、焚书坑儒"建议,实行思想文化专制。秦王朝以"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为指导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实行暴力,妄想通过几条法令代替人们的思想,以政治上层建筑代替思想上层建筑,其结果是只能对其赖以存在的封建经济基础造成破坏,最终也会砸碎政治上层建筑本身。广大民众经历了春秋战国长达几百年的割据纷争,迫切渴望和平稳定的生活,但秦王朝迷信暴力,专任刑罚,滥用民力,极大的加重了广大人民的负担。广大民众由渴望到希望,由失望最后到绝望,终于揭竿而起,使貌似强大的秦帝国建国仅十五年即短命而亡。秦朝的覆灭,标志着法家专任刑罚和重刑理论的破产。
  三.道家思想的虚幻
  道家的代表人物老子主张"无为而治,唯道是从"。"无为而治"的理论根源于"道",其现实依据则是变"乱"为"治"。在老子看来,最理想的治国方法,就是"无为",进而能达到"无为而治"。老子"无为而治"的思想概括起来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统治者少干涉、少作为,让人民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另一方面是对于被统治者要采取愚民政策,以窒息人民的反抗思想和麻痹人民的斗志。他极力反对开发民智,要从精神、物质上杜绝一切能够激发民智和引起争端的措施。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提出违背历史进步的三个原则:"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这样就可以成就一个"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的社会。[3]这些主张在战国时期诸侯争霸的历史背景下自然得不到统治者的支持。
  当然,道家的"无为"思想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也发挥过一定的作用。老子把"无为"作为圣人"夺取天下"和"治理天下"的手段,这一思想在汉初连年战争国力疲惫的背景下得到统治者的推崇。汉文帝、汉景帝以道家思想治国,使人民从秦朝暴政中得以休养生息,使经济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开创了著名的"文景之治"。
  四.西汉中期从黄老无为到独尊儒术的转变
  汉初经过近七十年的休养生息,社会经济得到很大的恢复和发展,政治统治也得以进一步巩固。与此同时,各种社会矛盾也更加尖锐。首先在政治上,对内在"分封"问题上,随着诸侯王势力的增大而潜伏着割据战争的危机;对外在对匈奴的关系上,汉王朝建立以来一直存在的匈奴之患日益严重,"和亲"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匈奴的侵扰;其次在经济上,土地兼并、贫富不均、背本逐末等现象的普遍化使各种矛盾更趋尖锐;最后在思想文化方面,先秦诸子百家遗风犹存,各执一辞,不利于统一思想和加强中央集权。而"无为而治"对各种矛盾只能姑息迁就。贾谊曾用"抱火于处积薪之下而寝其上"来形容国家的处境,自己则只能"痛哭流涕"而不能作为。汉景帝时爆发的吴楚七国之乱虽说很快被中央政府平定,但也表明无为政治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必须尽快寻求一套系统化的治国之术。景帝时期的"消藩"政策已经是对这一状况的一种变化,但由于各种原因所致,景帝的改革并不彻底。立志改革的汉武帝接受了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用经过董仲舒改造的新儒学作为统治工具,在封建统治政策中大举隆儒,逐渐把董仲舒的新儒学确立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汉武帝在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领域全面建树,创造出显赫辉煌的功绩,使封建大一统政治格局最终全面确立。
  五.董仲舒的新儒学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核心的原因
  董仲舒的新儒学之所以能取代黄老无为学说成为西汉中期治国的指导思想,并逐渐发展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影响中国两千多年,可以从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和新儒学自身有利于封建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特性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封建统治者加强统治的需要是新儒学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核心的先决条件
  正如前文所述,西汉中期内忧外困的社会现实迫使西汉统治者不得不改变立国以来一直沿用的黄老无为思想。而董仲舒新儒学的出现则正好顺应了统治者的需要。董仲舒一方面将先秦儒家学说的内容神圣化、神秘化,使其上升为符合"天人感应"神学目的论的永恒真理, 将儒家原只是表达自身政治伦理观的一家之言推崇为政治、社会乃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另一方面董仲舒以《公羊春秋》为核心,在陆贾、韩婴、贾谊等人的基础上,对儒学进行了全面的改造。他的《春秋繁露》不仅汲取了黄老、法治、名实之学,而且也纳入了阴阳五行、天人感应等神秘学说。经董仲舒之手,儒学就基本完成了改造,初步形成了符合统治者口味的所谓"霸王杂之"的经学,迎合了当时的统治者加强统治的需要。
  (二)新儒学有利于封建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特性是其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的内在条件
  新儒学之所以不同于诸子百家学说而成为西汉中期以后顺应统治者需要的学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董仲舒认为统一的中央政权, 势必要求有统一的思想。没有统一的思想, 就不可能达到政纪法纪的统一。他描述了当时由于思想不统一而导致政治和法制混乱的状况"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 下不知所守"。 [4]正是鉴于此,董仲舒才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他说:"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以矣。"[4]董仲舒就是这样把统一思想与巩固政权、维持大一统联系起来的。在这一点上,董仲舒与法家代表人物李斯有惊人的共同之处,他们都认识到了统一思想的必要性,并都坚决主张禁止异说,统一思想。但二者又有区别。董仲舒主张统一到儒家思想上来,凡"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4]而李斯则主张统一到法家思想上来,使法家思想深入人心,使国家和法令成为人们言行的准则和判断是非的标准。而对百家语,特别是儒家的经典诗书, 要皆烧之。
  2.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博采诸家之长,提倡礼法结合、德主刑辅
  董仲舒的新儒学虽然是以孔孟的儒家思想为基础,但不局限于孔孟儒学。他承袭了孔孟"仁、礼、德"并重的儒家学说,吸收了法家"君主集权"和"专任刑罚"的重法思想与阴阳家的"阳尊阴卑"的五行学说,把儒家思想、法家思想与阴阳家的思想结合起来,吸取各家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内容。他总结了秦朝"专任刑罚"的教训,认为"专任刑罚"只能"诛恶",使人"畏法",而不能"劝善",不是治本的办法;要想治本,须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以刑罚,即把德、刑结合起来。同时,董仲舒又将天人感应与阴阳学说联系在一起,主张德治,讲天道就是"任德而不任刑""大德而小刑";在解释"德"与"刑"的关系时,主张以"德为阳、刑为阴",王者是上法于天,所以为政也应该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先德后刑,"德主刑辅"。 [4]
  3.礼律结合,春秋决狱
  董仲舒既重视法律的惩戒作用,又强调礼律结合、经律互用,甚至把以"亲亲"、"尊尊"原则为中心内容的封建宗法等级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五常"伦理道德原则置于律令之上,以"礼"作为封建伦理道德及它所要求并遵循的尊卑贵贱、上下尊卑、长幼亲疏的严格的等级次序。所以在汉代,不但有关礼的某些原理原则,逐渐融入法典当中,而且有关礼的某些具体规章制度,也纳入了法典,如《朝律》。在法典中,要求"尊君",维护皇权的神圣不可侵犯,维护各类"尊者"的特权,维护家族范围内的不平等关系,讲究法律面前的差等。同时,以先秦儒家经典为蓝本,比附援引,进行《春秋》决狱,原心定罪,与神学的说教结合在一起,鼓吹"天刑"、"天罚"和"秋冬行刑",使司法审判带着一种"神判"的痕迹。这种"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治国思想,成为贯穿两汉的重要立法指导思想,并在法律上也开始形成了以这种新儒学为指导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4.宣扬"君权神授",维护封建等级秩序
  董仲舒的新儒学大力宣扬"君权神授"说。他认为天给人类社会设立了一个最高权力的"君主",人间的皇帝是代天意进行赏罚的权威。他说"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 [4]人民服从皇帝,也就是服从天道;谁反对皇帝,就是反对上天。董仲舒以此来论证封建皇权的神圣性,为加强皇权提供了理论根据。董仲舒又从"君权神授"说出发,大力宣扬"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观念,并提出"三纲"、"五常"的伦理规范,为政府处理中央与封国的王侯、地方郡守等关系提供了伦理依据,有利于维护封建大一统。董仲舒还提出"性三品"说。他认为人性是有等级的,圣人生来性善,小人生来性恶,中人之性,可善可恶。上等的圣人是天生的统治者;"中人"经过"教化"可以变善;唯有下等的小人命中注定低微卑贱,只能永远当统治阶级的牛马和奴隶。他以这种地主阶级的人性伦来论证封建等级和封建统治的合理性,以此来消弥农民与地主阶级的矛盾,从而消弱农民对封建政权的反抗。这对于统治阶级维护及加强统治意义深远。
  总之,董仲舒的新儒学适应了社会形势的发展趋势,大量吸取和运用各家思想,构造了儒家思想的新体系。他所倡导的大一统、君权神授、三纲五常等思想,迎合了封建统治者加强封建中央集权和大一统的需要,有利于封建地主阶级政权的长治久安,有利于统治阶级对人民的控制和统治的加强,因此为汉武帝及其以后的封建统治阶级所接受,并逐步发展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影响了中国两千多年。
  参考文献:
  [1]《论语》[M].河南人民出版社.2006.12.
  [2] 孟轲:《孟子》[M]. 重庆出版社.2010.4.
  [3] 老子:《道德经》[M].新疆出版社.2003
  [4] 董仲舒:《春秋繁露》[M].山东友谊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薛玉刚(1984-),男,汉族,河南开封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史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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