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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是事实行为或是法律行为 ,因不同立法例上合同的不同而不同。分离主义立法上 ,交付 (履行行为 )无可争议地是法律行为 ,并且是物权行为 ;而意思主义立法上 ,交付不是物权行为 ,也不是法律行为。对物权行为的研究不应拘泥于对交付行为的研究 ,而忽略物权行为的本质 ,以至于忽视了意思主义立法上物权行为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