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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生存环境仍然严峻。一般人染上HIV不敢也不愿暴露,一旦暴露了身份,就可能遭受各种不公平对待,其中最为严重的是找不到工作。
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消除艾滋病歧视一直是国际社会和各个国家要共同实现的重要目标,在中国这个问题也被提到社会公正和正义的层面,而且有不少公开的法律来保证。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指出,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同时该法律也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起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其负有主要责任的组织或个人将被处以不同级别的处罚,如警告、降级、撤职、开除等。
此外,我国的《艾滋病管理条例》也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就业、就学、就医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配偶和子女。
同样,美国也在消除艾滋病歧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例如,2009年10月30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取消一条长达23年的禁止HIV携带者在美国旅游和移民的规定。美国目前有超过1007/人携带HIV或患有艾滋病,而且这一数字每年以超过5.6万人的速度递增。对这一人群取消禁止旅游和移民的规定,也就是取消对他们的歧视。
但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在现实中仍然受到歧视。
2009年11月27日,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联合我国卫生部在京发布了《中国艾滋病感染者歧视状况调查报告》。该报告对我国25个省区市的2000余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进行了调查,其中41.7%的受访者称,曾经受到过艾滋病相关歧视,超过2/3的人表示家庭成员曾因自己的感染状况受到过歧视。在知晓感染者的感染情况后,1/4的医务工作者、超过1/3的政府官员和教师对感染者持有负面和歧视的态度。有超过12%的受访者表示,自检测出HIV感染后曾至少一次被拒绝就医。
在美国,人们对艾滋病的评价同样是负面的。因此,美国在2010年7月公布美国的艾滋病新战略时提出了一个重要任务,呼吁全社会根除因艾滋病带来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奥巴马总统指出,“如果一个人因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就被认为犯了错,就被认为具有道德污点,那么我们怎能指望这个人去进行病毒检测?”
就业歧视最严重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遭受最严重的歧视是就业歧视,这一现象在中国几乎是百分之百。
2010年上半年,安徽青年小吴(化名)在安徽省安庆市市直学校招聘考试中连过笔试、面试两关,最后却因为体检中“艾滋病检测呈阳性”被挡在安庆教育局招录教师的门外。10月13日,小吴将安庆市教育局告上了法庭。小吴的经历只是中国成干上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经历之一。
河南鹤壁的王秋云(女)曾任该县医疗系统妇幼专职干部,因输血感染HIV。2005年她第一次被查出携带HIV,当年将医院告上法庭,但在立案后至今未开庭审理。
现在法院对小吴的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已作出判决,驳回小吴的所有诉求。这一判决结果将会对包括小吴在内的中国74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至关重要,会让他们再次陷入无助和绝望的境地。
在中国的艾滋病就业歧视中,一个表面原因是,有关方面和决策者往往以行政规定来否定法律和法规。这是一个耐人深思的问题。
例如,安庆教育局拒绝小吴的理由是,他们的公务员招考明确规定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进行,经体检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然而安庆教育局所指的依据是2004年国务院和人社部联合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其中第十八条规定“艾滋病,不合格”。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显然,前者是行政规定,而后者是国家法律。从法律的地位来看,后者重于高于前者,前者应服从于后者。
从更大范围看,目前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相关的条款中,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都有明显的歧视条款,即规定不得录用HIV携带者和患者,这显然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相对抗的,是以下位法对抗上位法或以行政规定对抗法律,而且,这种不合法的对抗居然会通行无阻,说明社会对艾滋病的歧视非常之深。因此,现实中不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歧视能得以实施,并且单位或个人即便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实施了歧视,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就造成了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违法成本”很低的现象,或者说人们根本认识不到这种歧视是违法。
歧视造成艾滋病恶性循环
为什么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会受到普遍歧视,根源还在于社会各方面,甚至包括医疗和卫部门对艾滋病的不了解,对防控艾滋病知识的传播不力,当然还有根深蒂固的对性传播疾病的鄙视。
众所周知,艾滋病通过几种渠道传播,一是医源性感染,包括输血和各种侵入性医疗手段;二是母婴传播;三是性传播;四是吸毒,主要是通过共用针头传染。尽管性传播只是艾滋病传播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地经性传播艾滋病的比例各有不同,但一提到艾滋病,相当多的人都会把患者与不洁的性行为或淫乱联系在一起,因而认为这是一种“脏病”,在心理上早已把患者和病毒携带者打入另册。这其实在社会心理上已经造成对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的歧视。
当然,社会对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歧视还来自对他们传播疾病的担心,正常人如果与他们接触,可能会染上艾滋病。然而,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告诉人们,艾滋病病毒是一种非常脆弱的病毒,对热和干燥十分敏感,只能在液体中存在。即使HIV经唾沫进入口中,也会被胃酸杀死。所以,正常人与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共同工作和生活,包括共同进餐都不会染上艾滋病,只是共用牙刷、剃须刀、刮胡刀有可能感染HIV,但前提是,正常人的皮肤和黏膜有破损。而且,这种途径染上HIV的可能性较小。
然而,对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的歧视,尤其是就业歧视反过来又增加了艾滋病传播的可能性。正如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执行主任米歇尔·西迪贝所说,正是歧视和耻辱带来的恐惧,阻碍着公众获取艾滋病相关信息、进行艾滋病检测或寻求治疗。由于不能得到相关的信息和得不到检查和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会在与他人的交往中有意无意地扩大艾滋病的传染。
当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在生活、就业等方面享受与正常人一样的权利之时,阻遏艾滋病的传播才有可能实现,也才能谈得上社会公正的实现。
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消除艾滋病歧视一直是国际社会和各个国家要共同实现的重要目标,在中国这个问题也被提到社会公正和正义的层面,而且有不少公开的法律来保证。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指出,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同时该法律也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起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其负有主要责任的组织或个人将被处以不同级别的处罚,如警告、降级、撤职、开除等。
此外,我国的《艾滋病管理条例》也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就业、就学、就医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配偶和子女。
同样,美国也在消除艾滋病歧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例如,2009年10月30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取消一条长达23年的禁止HIV携带者在美国旅游和移民的规定。美国目前有超过1007/人携带HIV或患有艾滋病,而且这一数字每年以超过5.6万人的速度递增。对这一人群取消禁止旅游和移民的规定,也就是取消对他们的歧视。
但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在现实中仍然受到歧视。
2009年11月27日,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联合我国卫生部在京发布了《中国艾滋病感染者歧视状况调查报告》。该报告对我国25个省区市的2000余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进行了调查,其中41.7%的受访者称,曾经受到过艾滋病相关歧视,超过2/3的人表示家庭成员曾因自己的感染状况受到过歧视。在知晓感染者的感染情况后,1/4的医务工作者、超过1/3的政府官员和教师对感染者持有负面和歧视的态度。有超过12%的受访者表示,自检测出HIV感染后曾至少一次被拒绝就医。
在美国,人们对艾滋病的评价同样是负面的。因此,美国在2010年7月公布美国的艾滋病新战略时提出了一个重要任务,呼吁全社会根除因艾滋病带来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奥巴马总统指出,“如果一个人因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就被认为犯了错,就被认为具有道德污点,那么我们怎能指望这个人去进行病毒检测?”
就业歧视最严重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遭受最严重的歧视是就业歧视,这一现象在中国几乎是百分之百。
2010年上半年,安徽青年小吴(化名)在安徽省安庆市市直学校招聘考试中连过笔试、面试两关,最后却因为体检中“艾滋病检测呈阳性”被挡在安庆教育局招录教师的门外。10月13日,小吴将安庆市教育局告上了法庭。小吴的经历只是中国成干上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经历之一。
河南鹤壁的王秋云(女)曾任该县医疗系统妇幼专职干部,因输血感染HIV。2005年她第一次被查出携带HIV,当年将医院告上法庭,但在立案后至今未开庭审理。
现在法院对小吴的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已作出判决,驳回小吴的所有诉求。这一判决结果将会对包括小吴在内的中国74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至关重要,会让他们再次陷入无助和绝望的境地。
在中国的艾滋病就业歧视中,一个表面原因是,有关方面和决策者往往以行政规定来否定法律和法规。这是一个耐人深思的问题。
例如,安庆教育局拒绝小吴的理由是,他们的公务员招考明确规定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进行,经体检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然而安庆教育局所指的依据是2004年国务院和人社部联合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其中第十八条规定“艾滋病,不合格”。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显然,前者是行政规定,而后者是国家法律。从法律的地位来看,后者重于高于前者,前者应服从于后者。
从更大范围看,目前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相关的条款中,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都有明显的歧视条款,即规定不得录用HIV携带者和患者,这显然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相对抗的,是以下位法对抗上位法或以行政规定对抗法律,而且,这种不合法的对抗居然会通行无阻,说明社会对艾滋病的歧视非常之深。因此,现实中不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歧视能得以实施,并且单位或个人即便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实施了歧视,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就造成了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违法成本”很低的现象,或者说人们根本认识不到这种歧视是违法。
歧视造成艾滋病恶性循环
为什么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会受到普遍歧视,根源还在于社会各方面,甚至包括医疗和卫部门对艾滋病的不了解,对防控艾滋病知识的传播不力,当然还有根深蒂固的对性传播疾病的鄙视。
众所周知,艾滋病通过几种渠道传播,一是医源性感染,包括输血和各种侵入性医疗手段;二是母婴传播;三是性传播;四是吸毒,主要是通过共用针头传染。尽管性传播只是艾滋病传播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地经性传播艾滋病的比例各有不同,但一提到艾滋病,相当多的人都会把患者与不洁的性行为或淫乱联系在一起,因而认为这是一种“脏病”,在心理上早已把患者和病毒携带者打入另册。这其实在社会心理上已经造成对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的歧视。
当然,社会对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歧视还来自对他们传播疾病的担心,正常人如果与他们接触,可能会染上艾滋病。然而,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告诉人们,艾滋病病毒是一种非常脆弱的病毒,对热和干燥十分敏感,只能在液体中存在。即使HIV经唾沫进入口中,也会被胃酸杀死。所以,正常人与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共同工作和生活,包括共同进餐都不会染上艾滋病,只是共用牙刷、剃须刀、刮胡刀有可能感染HIV,但前提是,正常人的皮肤和黏膜有破损。而且,这种途径染上HIV的可能性较小。
然而,对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的歧视,尤其是就业歧视反过来又增加了艾滋病传播的可能性。正如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执行主任米歇尔·西迪贝所说,正是歧视和耻辱带来的恐惧,阻碍着公众获取艾滋病相关信息、进行艾滋病检测或寻求治疗。由于不能得到相关的信息和得不到检查和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会在与他人的交往中有意无意地扩大艾滋病的传染。
当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在生活、就业等方面享受与正常人一样的权利之时,阻遏艾滋病的传播才有可能实现,也才能谈得上社会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