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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发展迅速,意义重大,但也蕴含着较大的风险,其中最主要的风险是法律效力风险,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加以防范和控制。
关键词: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风险;操作
一、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和城乡道路交通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我国汽车工业与汽车市场发展势头良好。2009年,中国汽车产销量突破1300万辆,汽车产销量均居世界第一。至此,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生产国和最大新车消费市场。2010年中国汽车产、销量增长再次创出新高,汽车产销量双超1800万辆, 刷新全球历史纪录 ,稳居全球产销第一。这为各类贷款机构开展汽车金融业务开辟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难得的市场机遇。纵观我国各贷款机构推出的各类汽车金融业务,除了传统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法人商用车按揭贷款以外,目前业务量最大的品种恐怕就是各类金融机构针对汽车经销商推出的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各类形式的厂商银三方贸易融资业务。
由于抚州市的汽车经销商越来越多,汽车金融业务的蛋糕越来越大,汽车金融大有可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信用联社新桥分社大胆改革、锐意创新,根据汽车经销商资金周转较快、经营状况稳定、发展潜力较大的实际情况,在对此类企业的业务特点和融资需求进行认真分析和积极探索的基础上,于2005年在全市率先成功推出了以汽车合格证质押为担保方式的短期融资业务,即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
该业务一经推出,就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得到全市汽车经销商的高度认同和积极响应。截至2010年底,该分社已成功办理了30余户汽车经销商的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可以说全抚州市规模稍大的、实力稍强的经销商都在新桥分社办理了该项业务。
目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信用联社新橋分社(以下简称“我社”)主要采用的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模式如下:汽车销售企业先与我社签订汽车合格证质押合同,我社依照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放款,同时汽车合格证质押给我社保管,汽车销售企业销售汽车后向我社归还贷款本息并赎取汽车合格证给消费者。
汽车合格证质押业务作为我社近年推出的、拓展汽车信贷的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和一项金融创新产品,较好地解决了汽车销售流通企业在目前普遍不能提供有效、足值的不动产抵押,从而造成资产沉淀无法获得银行有效融资的尴尬处境,增强了汽车销售商的资金实力,扩大了销售规模,有效支持了我市汽车消费市场的快速发展。既满足了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又为我社带来大量存款结算、可观的利息收入和综合收益,从而实现了双赢。截至2010年底,我社已办理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的汽车经销商占我社全部法人户的63.9%,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金额占全部贷款金额的72.5%,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创造的利润占全年全部利润的87.3%,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已成为我社的最大业务和最大利润来源。
二、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
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确实为我社带来了可观的收益,但在该业务的经营管理中,我们也发现其中蕴含着较大的风险,如不加以防范和控制,将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
1、汽车合格证的含义
汽车合格证,即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系机动车生产企业印制并随车配发的载明企业名称、企业标识及防伪信息的证明文件。对于机动车制造商来说,合格证是机动车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机动车所有人来说,合格证是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必须提交的法定证明文件之一;对于政府管理部门来说,合格证管理是管理机动车的有效工具。
2、汽车合格证的法律属性
合格证作为汽车生产企业出具并随车配发的凭证,显然并非民法意义上的独立物,而是作为物的单证和资料而存在的。从法理上讲,按照记载内容的不同,凭证可以被分为财产权利凭证(包括仓单、提单、所有权证书等)和非财产权利凭证(包括商业发票、技术资料、保修卡、产品说明书等)。前者多具有拟制财产性和可流通性等特点,后者多具有司法程序意义而不具有实际流通性。那么合格证属于哪类凭证呢?
第一,从法律拟制性上看,合格证不具有拟制财产性。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的法定所有权证书是机动车登记证而非其他,合格证只是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注销必须提交的法定文件之一,故合格证并非法律拟制的所有权凭证。
第二,从流通性上看,合格证本身并不具有流通价值。从流通的要素看,合格证本身几乎没有体现多少抽象劳动,除了汽车买卖双方,合格证对于其他人几乎没有意义,故合格证本身并不具有交换价值和商品流通性。
综合以上两点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合格证,既不属于动产,也不属于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的范畴,而是非财产权利凭证。
3、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的法律效力风险
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最主要的风险是合格证质押的法律效力风险。
1)《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中,经销商并没有真正将质物汽车移交给质权人银行占有,而是移交合格证给银行占有。银行仅凭对汽车合格证的占有是不足以证明对动产的实际占有的,在法律上不能获得充分保护。
2)《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合格证作为一种非财产权利凭证,显然不属于动产,因此不能构成动产质押。而《担保法》第75条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一)有价证券;(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财产权;(三)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由于合格证不属于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的范畴,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又未认定合格证属于“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所以合格证“质押”也不是权利质押。合格证“质押”于法无据。
3)法院判例。无论看《担保法》、还是《物权法》,汽车合格证既不属于一种财产权利,也不是一种财产权利凭证,汽车合格证的占有不属于担保法上的财产或财产权的抵押、质押或者留置,因此,汽车合格证不属于担保法意义上的财产或者权利的任何形式的担保,以下判例就是明证:
据《宁波日报》2010年8月6日报道,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汽车合格证质押进行贷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其结果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银行与汽车销售公司订立了质押合同,但是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将汽车的产权转移给银行,银行所占有的汽车合格证只是表示车辆质量合格的一种格式化证明,并非车辆本身或者是车辆的所有权凭证,汽车合格证不是一项财产,更非财产权利,没有市场交换价值,汽车所有权的转移也不以合格证的转移为条件,因此,汽车合格证不能成为本案质押权的标的物,银行不能对这些汽车合格证所对应的汽车进行处置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原告对汽车销售公司的债权,但质押权不成立,银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既然不是汽车的产权证明文件,那么银行质押控制汽车合格证还有什么意义呢?从实际效力来看,银行收执汽车合格证,只能防止所规定汽车到车管所注册登记,没有证不能上牌,但并不能阻止所记载汽车的对外销售,在相关汽车销售问题上不具有法律所设定的转让限制,更为严重的法律漏洞是:法院多起案件判决早已证明汽车合格证质押是无效的,在法律上根本没有质押优先受偿权,更是无法对抗第三者,一旦经销商发生债务纠纷、各类案件甚至破产倒闭,第三方向法院起诉随时可以查封、处置和拍卖证下机动车辆,变卖价款依法处置分配,债权银行不仅得依法交出汽车合格证,还得承担没有质押保障的普通债权损失!
单是依靠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还很容易引发汽车经销商、购车消费者与押证银行三者之间的合同纠纷。合格证是商品的准生证,没有合格证的商品不能进入销售环节,在消费者车款交付完毕的情况下,合格证必须和商品一起交付给消费者,从这个层面上说,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
三、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的后续操作
1、不再做单纯的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
不论是从实质内容,还是从法律规定来看,汽车合格证质押根本就是一项伪命题和无效质押物,根本没有风控依据和法律保障!据此设计授信方案并质押放款,一开始就存在天然的法律漏洞和操作风险,一旦汽车经销商发生经营风险,将严重危及银行授信资金的安全性与效益性。近几年来,媒体揭发的汽车合格证质押无效、车证不符、假冒盗用倒卖、购车后无法及时发证上牌引发三角纠纷,造成银行大筆逾期不良贷款的多起案件就是明证!特别是今年的3.15前后,媒体对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的质疑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更使这一业务的风险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
2、已经在做的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要加强监管,逐步退出或转为动产质押
不办理汽车质押或抵押手续,仅仅是收执汽车合格证,完全是本末倒置的冒险做法,我们不能因为控制了汽车合格证,贷款暂时没有出现问题,就轻易放松对汽车质押物的管理和控制,也不能借以汽车合格证质押外加厂商保障回购、余额还款条款作为保障我社贷款安全的最后一根救命草,把风险防范的希望全部寄托在厂商回购退款保证上;贷款到期回收,只能证明你过去的选择没有遭受损失,但并不能证明你的操作流程是合法有效、没有风险的,不控制车,只是控制一张纸,万一车没了就是废纸一张,根本难以防范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变通的做法,例如,向汽车经销商派驻监管员,与经销商签署仓库租赁协议,加强对汽车经销商车库的监管,准确掌握汽车出入库的情况,以便及时收回贷款。当然,这些做法仍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移转占有为质押生效”的典型生效要件,其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只是作为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比较保险的做法是转汽车合格证质押为动产质押,这样至少可以规避法律方面的风险。
3、转汽车合格证质押为动产质押
严格依法合规操作,确保汽车产品抵质押足值、合法、有效;转汽车合格证质押为动产质押。
我社接收汽车合格证质押对汽车经销商发放授信,目的就是要通过收执汽车合格证来控制对应机动车辆的产权价值来保障授信资金的安全;和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质押品一样,它实际上就是一种汽车动产质押融资。
动产质押的合法有效条件,就是质押动产及其动产权利依法须交付质押权人占有,既然如此,我社要办理汽车质押融资,就应该要求汽车经销商将用于质押的机动车辆,按质押合同交付我社租用的车库或仓库保管,交由我社占有并委派第三方物流监管公司驻场监管,这样方能依法确保我社对质押车辆的优先受偿质权。
当然,如果移库费用太大,汽车经销商负担不起,我社也可采取就地监管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办法来依法确保自己的质权,而且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优于质押权,依法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比单纯的动产质押更具优先受偿权。
因此,汽车担保融资业务风险控制的关键是,银行要依法办理汽车质押手续,除了收缴汽车合格证,更要确保质押汽车依法交付质押或办理抵押登记。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农村信用联社)
关键词: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风险;操作
一、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和城乡道路交通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我国汽车工业与汽车市场发展势头良好。2009年,中国汽车产销量突破1300万辆,汽车产销量均居世界第一。至此,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生产国和最大新车消费市场。2010年中国汽车产、销量增长再次创出新高,汽车产销量双超1800万辆, 刷新全球历史纪录 ,稳居全球产销第一。这为各类贷款机构开展汽车金融业务开辟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难得的市场机遇。纵观我国各贷款机构推出的各类汽车金融业务,除了传统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法人商用车按揭贷款以外,目前业务量最大的品种恐怕就是各类金融机构针对汽车经销商推出的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各类形式的厂商银三方贸易融资业务。
由于抚州市的汽车经销商越来越多,汽车金融业务的蛋糕越来越大,汽车金融大有可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信用联社新桥分社大胆改革、锐意创新,根据汽车经销商资金周转较快、经营状况稳定、发展潜力较大的实际情况,在对此类企业的业务特点和融资需求进行认真分析和积极探索的基础上,于2005年在全市率先成功推出了以汽车合格证质押为担保方式的短期融资业务,即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
该业务一经推出,就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得到全市汽车经销商的高度认同和积极响应。截至2010年底,该分社已成功办理了30余户汽车经销商的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可以说全抚州市规模稍大的、实力稍强的经销商都在新桥分社办理了该项业务。
目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信用联社新橋分社(以下简称“我社”)主要采用的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模式如下:汽车销售企业先与我社签订汽车合格证质押合同,我社依照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放款,同时汽车合格证质押给我社保管,汽车销售企业销售汽车后向我社归还贷款本息并赎取汽车合格证给消费者。
汽车合格证质押业务作为我社近年推出的、拓展汽车信贷的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和一项金融创新产品,较好地解决了汽车销售流通企业在目前普遍不能提供有效、足值的不动产抵押,从而造成资产沉淀无法获得银行有效融资的尴尬处境,增强了汽车销售商的资金实力,扩大了销售规模,有效支持了我市汽车消费市场的快速发展。既满足了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又为我社带来大量存款结算、可观的利息收入和综合收益,从而实现了双赢。截至2010年底,我社已办理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的汽车经销商占我社全部法人户的63.9%,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金额占全部贷款金额的72.5%,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创造的利润占全年全部利润的87.3%,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已成为我社的最大业务和最大利润来源。
二、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
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确实为我社带来了可观的收益,但在该业务的经营管理中,我们也发现其中蕴含着较大的风险,如不加以防范和控制,将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
1、汽车合格证的含义
汽车合格证,即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系机动车生产企业印制并随车配发的载明企业名称、企业标识及防伪信息的证明文件。对于机动车制造商来说,合格证是机动车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机动车所有人来说,合格证是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必须提交的法定证明文件之一;对于政府管理部门来说,合格证管理是管理机动车的有效工具。
2、汽车合格证的法律属性
合格证作为汽车生产企业出具并随车配发的凭证,显然并非民法意义上的独立物,而是作为物的单证和资料而存在的。从法理上讲,按照记载内容的不同,凭证可以被分为财产权利凭证(包括仓单、提单、所有权证书等)和非财产权利凭证(包括商业发票、技术资料、保修卡、产品说明书等)。前者多具有拟制财产性和可流通性等特点,后者多具有司法程序意义而不具有实际流通性。那么合格证属于哪类凭证呢?
第一,从法律拟制性上看,合格证不具有拟制财产性。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的法定所有权证书是机动车登记证而非其他,合格证只是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注销必须提交的法定文件之一,故合格证并非法律拟制的所有权凭证。
第二,从流通性上看,合格证本身并不具有流通价值。从流通的要素看,合格证本身几乎没有体现多少抽象劳动,除了汽车买卖双方,合格证对于其他人几乎没有意义,故合格证本身并不具有交换价值和商品流通性。
综合以上两点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合格证,既不属于动产,也不属于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的范畴,而是非财产权利凭证。
3、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的法律效力风险
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最主要的风险是合格证质押的法律效力风险。
1)《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中,经销商并没有真正将质物汽车移交给质权人银行占有,而是移交合格证给银行占有。银行仅凭对汽车合格证的占有是不足以证明对动产的实际占有的,在法律上不能获得充分保护。
2)《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合格证作为一种非财产权利凭证,显然不属于动产,因此不能构成动产质押。而《担保法》第75条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一)有价证券;(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财产权;(三)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由于合格证不属于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的范畴,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又未认定合格证属于“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所以合格证“质押”也不是权利质押。合格证“质押”于法无据。
3)法院判例。无论看《担保法》、还是《物权法》,汽车合格证既不属于一种财产权利,也不是一种财产权利凭证,汽车合格证的占有不属于担保法上的财产或财产权的抵押、质押或者留置,因此,汽车合格证不属于担保法意义上的财产或者权利的任何形式的担保,以下判例就是明证:
据《宁波日报》2010年8月6日报道,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汽车合格证质押进行贷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其结果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银行与汽车销售公司订立了质押合同,但是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将汽车的产权转移给银行,银行所占有的汽车合格证只是表示车辆质量合格的一种格式化证明,并非车辆本身或者是车辆的所有权凭证,汽车合格证不是一项财产,更非财产权利,没有市场交换价值,汽车所有权的转移也不以合格证的转移为条件,因此,汽车合格证不能成为本案质押权的标的物,银行不能对这些汽车合格证所对应的汽车进行处置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原告对汽车销售公司的债权,但质押权不成立,银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既然不是汽车的产权证明文件,那么银行质押控制汽车合格证还有什么意义呢?从实际效力来看,银行收执汽车合格证,只能防止所规定汽车到车管所注册登记,没有证不能上牌,但并不能阻止所记载汽车的对外销售,在相关汽车销售问题上不具有法律所设定的转让限制,更为严重的法律漏洞是:法院多起案件判决早已证明汽车合格证质押是无效的,在法律上根本没有质押优先受偿权,更是无法对抗第三者,一旦经销商发生债务纠纷、各类案件甚至破产倒闭,第三方向法院起诉随时可以查封、处置和拍卖证下机动车辆,变卖价款依法处置分配,债权银行不仅得依法交出汽车合格证,还得承担没有质押保障的普通债权损失!
单是依靠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还很容易引发汽车经销商、购车消费者与押证银行三者之间的合同纠纷。合格证是商品的准生证,没有合格证的商品不能进入销售环节,在消费者车款交付完毕的情况下,合格证必须和商品一起交付给消费者,从这个层面上说,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
三、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的后续操作
1、不再做单纯的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
不论是从实质内容,还是从法律规定来看,汽车合格证质押根本就是一项伪命题和无效质押物,根本没有风控依据和法律保障!据此设计授信方案并质押放款,一开始就存在天然的法律漏洞和操作风险,一旦汽车经销商发生经营风险,将严重危及银行授信资金的安全性与效益性。近几年来,媒体揭发的汽车合格证质押无效、车证不符、假冒盗用倒卖、购车后无法及时发证上牌引发三角纠纷,造成银行大筆逾期不良贷款的多起案件就是明证!特别是今年的3.15前后,媒体对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的质疑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更使这一业务的风险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
2、已经在做的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要加强监管,逐步退出或转为动产质押
不办理汽车质押或抵押手续,仅仅是收执汽车合格证,完全是本末倒置的冒险做法,我们不能因为控制了汽车合格证,贷款暂时没有出现问题,就轻易放松对汽车质押物的管理和控制,也不能借以汽车合格证质押外加厂商保障回购、余额还款条款作为保障我社贷款安全的最后一根救命草,把风险防范的希望全部寄托在厂商回购退款保证上;贷款到期回收,只能证明你过去的选择没有遭受损失,但并不能证明你的操作流程是合法有效、没有风险的,不控制车,只是控制一张纸,万一车没了就是废纸一张,根本难以防范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变通的做法,例如,向汽车经销商派驻监管员,与经销商签署仓库租赁协议,加强对汽车经销商车库的监管,准确掌握汽车出入库的情况,以便及时收回贷款。当然,这些做法仍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移转占有为质押生效”的典型生效要件,其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只是作为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比较保险的做法是转汽车合格证质押为动产质押,这样至少可以规避法律方面的风险。
3、转汽车合格证质押为动产质押
严格依法合规操作,确保汽车产品抵质押足值、合法、有效;转汽车合格证质押为动产质押。
我社接收汽车合格证质押对汽车经销商发放授信,目的就是要通过收执汽车合格证来控制对应机动车辆的产权价值来保障授信资金的安全;和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质押品一样,它实际上就是一种汽车动产质押融资。
动产质押的合法有效条件,就是质押动产及其动产权利依法须交付质押权人占有,既然如此,我社要办理汽车质押融资,就应该要求汽车经销商将用于质押的机动车辆,按质押合同交付我社租用的车库或仓库保管,交由我社占有并委派第三方物流监管公司驻场监管,这样方能依法确保我社对质押车辆的优先受偿质权。
当然,如果移库费用太大,汽车经销商负担不起,我社也可采取就地监管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办法来依法确保自己的质权,而且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优于质押权,依法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比单纯的动产质押更具优先受偿权。
因此,汽车担保融资业务风险控制的关键是,银行要依法办理汽车质押手续,除了收缴汽车合格证,更要确保质押汽车依法交付质押或办理抵押登记。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农村信用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