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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正在对能动司法进行热烈的讨论。作为归属于大司法概念下的公证,也存在着能动公证的问题,尤其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公证作为法律服务的社会组织,要把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作为责无旁贷的社会责任,也要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保障合法权益的要求,发挥公证的能动性,彰显公证职能作用与价值,使公证发展成为服务型、主动型、高效型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