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20世纪80年代,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迅速发展起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专业合作社,对加快现代农业进程和新农村建设具有创新性。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入法制化阶段。对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尤其是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找寻云南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特点和趋势。
关键词: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云南
中图分类号:F32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2-0022-04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和实施的背景下,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较大的发展,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但在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过程中,一些专业合作社仍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初期,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在入户农户的数量、入社社员、产业分布和服务内容方面需要合作社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调整。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公司等企业法人,也不同于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互助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经济组织,是农民为获取良好的服务,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界定上看,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实践,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以下的特点和性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第1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和实践情况来看,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设立;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具备由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构成的治理结构;制定合作社章程,并在其中规定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一、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历程
中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为微观经济主体提供了有效的激励机制,成为促进农业增长和农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林毅夫),这一制度的提出重塑了农村经济组织的微观基础。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8条第1款“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宪法第15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004—2010年七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做了具体部署。
在此条件下,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使其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为此,从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出现,就为其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各级政府为支持其发展,做了大量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在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社会稳定方面将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迫切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觉依法履行好职责,切实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进而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009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呈现出数量增长快、带动农户多、产业分布广、服务内容宽等特征。从产业分布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种植、养殖、农机、林业、植保、技术信息、手工编织、农家乐等农村各个产业,主要分布在种植业、畜牧业;从服务内容看,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从起步时的技术互助、信息传播,扩展到资金、技术、劳动等多方面的合作,从生产领域逐步向生产、流通、加工一体化经营发展。但从总体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不断加大培育和扶持力度。云南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呈现良好发展趋势,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但仍处于不够发达、不够规范的初始阶段,无论是组织规模、业务内容、经济实力,还是服务功能、合作程度、社会地位等,同发达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相比都有较大的差距,需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云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本情况
云南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就已出现,但数量十分稀少,仅是一些组织程度低和管理分散的专业协会,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的显现和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的推进,云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现较好的发展局面。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和实施,加之各级政府培育、扶持和农业龙头企业的有效带动下,以本地农业特色主导产业为依托,云南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一个加速发展期,数量在不断增加。据农业部门初步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5 645个,成员77.73万户,带动非成员农户131.33万户;经依法登记的合作社3 899个,拥有注册商标的合作社259个,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合作社269个,产品通过地理标志认定注册登记管理的合作社28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量比上年增加了1 605个,增长了39.7%。云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过这几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步发展壮大,发展形势呈现多样化趋势。
表1近五年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量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云南省农业厅经管站相关统计资料整理所得。
三、云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特点与趋势
近年来,受多种因素的推动和影响,云南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不断创新了融资模式
为解决资金缺乏的难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创新融资模式,缓解了资金压力。丘北县康达辣椒专业合作社为解决社员生产资金不足的问题,大胆创新服务模式,由合作社与县农业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实施“银社”信用对接,合作社负责落实社员“三户联保”名单和社员贷款金额后上报银行,银行将资金放到合作社并由合作社托管贷给农民。社员可较容易地贷到3 000元~30 000元的急需资金,用于购买化肥、农药、种子和耕牛,手续简便,利息参照县农行小额贷款利息;合作社收取贷款本金的3‰作为管理费用,解决了资金难题。云南省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探索开展了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业务,有效解决了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资金困难。
(二)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越来越趋向农民专业合作社
目前,云南合作经济组织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专业联合组织等多种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重越来越大。
从表2可以看出,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等类型的组织在2009年分别达到59.7%和39.5%,占到总数的99.2%,专业联合组织数量相对稳定,控制在1%左右。自2009年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要类型由专业协会转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是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目标相一致。随着合作社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发展趋势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种植业为主,组建领域在不断拓宽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业分布以蔬菜、瓜果等种植业为主,但范围扩展到畜牧、林业、渔业、农机、科技服务等各行业,合作的深度也从单纯的生产环节扩展到加工、销售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优势产业的依托性增强。一些合作社突出主导产业,发展特色产品,较好地适应了市场的需求;一些合作社从服务农民生活出发,突出综合服务,较好地满足了农民的需求,也启动了农村消费市场。
(四)云南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受经济条件限制发展不均衡
云南省各地州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受当地经济条件、资源条件、接受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发展数量和规模呈现出不均衡态势。
2008年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数量和农户参与较多的有昆明、楚雄、文山、大理、红河、曲靖、玉溪、临沧等州市,其他州市的农民合作组织数和会员数相对较少。2009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数由多到少依次为楚雄、临沧、昆明、红河和保山;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规模和经营与各州市自身的经济发展关系密切,一般来说,人口较密集、经济发展水平较好的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速度相对较快,如,昆明、玉溪、曲靖、楚雄等地。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民的组织化产业化经营形成利益链接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将单打独斗的农民组织起来发展生产,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围绕当地资源优势和产品特色,促进了特色产业的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
我们从云南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系统的分析,找寻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特点与趋势,期望在基础上继续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途径和对策。
参考文献:
[1]国际合作社联盟(ICA)关于合作社的原则[J].农村经营管理,2007,(7):15.
[2]林毅夫.集体化与中国:1959—1961年的农业危机[J].美国政治经济学杂志,1990,(12).
[3]牛若峰,夏英.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概论[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45-48.
[4]张晓山.走向市场:农村的制度变迁和组织创新[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100.
[5]缪建平.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推进农民合作组织规范化[J].发展农村经营管理,2008,(3).
[6]孔祥智,何秀荣,白南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7]徐旭初.走向供应链管理:农业合作社的困境与创新[J].农村经营管理,2007,(1).
[8]黄光康.农村合作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制度创新[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5).[责任编辑 王玉妹]
关键词: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云南
中图分类号:F32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2-0022-04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和实施的背景下,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较大的发展,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但在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过程中,一些专业合作社仍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初期,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在入户农户的数量、入社社员、产业分布和服务内容方面需要合作社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调整。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公司等企业法人,也不同于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互助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经济组织,是农民为获取良好的服务,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界定上看,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实践,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以下的特点和性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第1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和实践情况来看,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设立;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具备由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构成的治理结构;制定合作社章程,并在其中规定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一、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历程
中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为微观经济主体提供了有效的激励机制,成为促进农业增长和农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林毅夫),这一制度的提出重塑了农村经济组织的微观基础。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8条第1款“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宪法第15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004—2010年七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做了具体部署。
在此条件下,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使其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为此,从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出现,就为其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各级政府为支持其发展,做了大量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在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社会稳定方面将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迫切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觉依法履行好职责,切实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进而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009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呈现出数量增长快、带动农户多、产业分布广、服务内容宽等特征。从产业分布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种植、养殖、农机、林业、植保、技术信息、手工编织、农家乐等农村各个产业,主要分布在种植业、畜牧业;从服务内容看,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从起步时的技术互助、信息传播,扩展到资金、技术、劳动等多方面的合作,从生产领域逐步向生产、流通、加工一体化经营发展。但从总体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不断加大培育和扶持力度。云南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呈现良好发展趋势,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但仍处于不够发达、不够规范的初始阶段,无论是组织规模、业务内容、经济实力,还是服务功能、合作程度、社会地位等,同发达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相比都有较大的差距,需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云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本情况
云南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就已出现,但数量十分稀少,仅是一些组织程度低和管理分散的专业协会,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的显现和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的推进,云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现较好的发展局面。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和实施,加之各级政府培育、扶持和农业龙头企业的有效带动下,以本地农业特色主导产业为依托,云南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一个加速发展期,数量在不断增加。据农业部门初步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5 645个,成员77.73万户,带动非成员农户131.33万户;经依法登记的合作社3 899个,拥有注册商标的合作社259个,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合作社269个,产品通过地理标志认定注册登记管理的合作社28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量比上年增加了1 605个,增长了39.7%。云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过这几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步发展壮大,发展形势呈现多样化趋势。
表1近五年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量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云南省农业厅经管站相关统计资料整理所得。
三、云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特点与趋势
近年来,受多种因素的推动和影响,云南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不断创新了融资模式
为解决资金缺乏的难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创新融资模式,缓解了资金压力。丘北县康达辣椒专业合作社为解决社员生产资金不足的问题,大胆创新服务模式,由合作社与县农业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实施“银社”信用对接,合作社负责落实社员“三户联保”名单和社员贷款金额后上报银行,银行将资金放到合作社并由合作社托管贷给农民。社员可较容易地贷到3 000元~30 000元的急需资金,用于购买化肥、农药、种子和耕牛,手续简便,利息参照县农行小额贷款利息;合作社收取贷款本金的3‰作为管理费用,解决了资金难题。云南省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探索开展了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业务,有效解决了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资金困难。
(二)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越来越趋向农民专业合作社
目前,云南合作经济组织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专业联合组织等多种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重越来越大。
从表2可以看出,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等类型的组织在2009年分别达到59.7%和39.5%,占到总数的99.2%,专业联合组织数量相对稳定,控制在1%左右。自2009年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要类型由专业协会转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是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目标相一致。随着合作社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发展趋势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种植业为主,组建领域在不断拓宽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业分布以蔬菜、瓜果等种植业为主,但范围扩展到畜牧、林业、渔业、农机、科技服务等各行业,合作的深度也从单纯的生产环节扩展到加工、销售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优势产业的依托性增强。一些合作社突出主导产业,发展特色产品,较好地适应了市场的需求;一些合作社从服务农民生活出发,突出综合服务,较好地满足了农民的需求,也启动了农村消费市场。
(四)云南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受经济条件限制发展不均衡
云南省各地州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受当地经济条件、资源条件、接受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发展数量和规模呈现出不均衡态势。
2008年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数量和农户参与较多的有昆明、楚雄、文山、大理、红河、曲靖、玉溪、临沧等州市,其他州市的农民合作组织数和会员数相对较少。2009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数由多到少依次为楚雄、临沧、昆明、红河和保山;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规模和经营与各州市自身的经济发展关系密切,一般来说,人口较密集、经济发展水平较好的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速度相对较快,如,昆明、玉溪、曲靖、楚雄等地。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民的组织化产业化经营形成利益链接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将单打独斗的农民组织起来发展生产,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围绕当地资源优势和产品特色,促进了特色产业的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
我们从云南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系统的分析,找寻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特点与趋势,期望在基础上继续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途径和对策。
参考文献:
[1]国际合作社联盟(ICA)关于合作社的原则[J].农村经营管理,2007,(7):15.
[2]林毅夫.集体化与中国:1959—1961年的农业危机[J].美国政治经济学杂志,1990,(12).
[3]牛若峰,夏英.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概论[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45-48.
[4]张晓山.走向市场:农村的制度变迁和组织创新[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100.
[5]缪建平.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推进农民合作组织规范化[J].发展农村经营管理,2008,(3).
[6]孔祥智,何秀荣,白南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7]徐旭初.走向供应链管理:农业合作社的困境与创新[J].农村经营管理,2007,(1).
[8]黄光康.农村合作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制度创新[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5).[责任编辑 王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