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特殊的国有企业补贴规则,《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非商业援助条款继承和发展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在该条款中,非商业援助的构成包含主体、援助、专向性审查、事实上的利益授予审查、适用范围共5方面要件。对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害的非商业援助,争议各方可诉诸CPTPP争端解决机制。其中,有关信息收集的程序较SCM协定有较大变动,存在削弱专家组自由裁量权之嫌。非商业援助条款将补贴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服务贸易和投资,降低了补贴认定的门槛。但同时,非商业援助条款也以穷尽的方式列举了有限的受约束的补贴类型,而其余的补贴类型应视为不可诉。此外,各缔约方竭尽所能地排除非商业援助条款对本国的适用,形成了规模巨大的适用例外,欠缺以身作则的担当,使非商业援助条款本身较难说服和引导各国国有企业改革。鉴于此,中国应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建设性地参与非商业援助条款的建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