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梁德兵滥用职权案纪实
6月28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梁德兵滥用职权案。很多人对此案并不陌生,在前不久的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宣传月里,此案曾被云南省检察院作为典型案例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公布。今年58岁的梁德兵,在开庭前被带进法庭门口时,一眼看到了自己的妻儿,脸上立即露出欣慰的神情。
当时,一个特殊背景是,1994年底,西双版纳州为规范土地交易市场作出了规定:凡中央属、省属和州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土地登记,由州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办理。在明知是违反国家土地出让规定的情况下,余炼与景洪市景洪镇小曼么村签订了该村3.6万平方米(54亩)集体耕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景洪市国土资源局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超越权限于同年向南亚公司核发了该宗土地“景土国用(95)字第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1996年9月,余炼以筹建“泰国城”项目为由,找到梁德兵,向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换发土地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梁德兵应该及时指出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的违规行为,但他没有这样做,而是授意局里地籍科副科长以正副本名义违法给南亚公司办理并换发了证号为“西国用(籍)字0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两本。
土地使用证办出去了,但南亚公司未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2.4万元。还因为没有及时支付小曼么村土地补助费,引起小曼么村村民强烈不满。
1996年10月6日,景洪市土地管理局做出“关于解除小曼么村转让‘傣园城’土地合同,取消西双版纳南亚边贸公司《土地使用证》的通知”(注:“傣园城”实为“泰国城”),并同时在西双版纳报上进行了公告。因版纳州土地管理局已为南亚公司换发了土地证,景洪市土地管理局为此多次向梁德兵及州土地局提出,州土地局换证所依据的原土地证已被撤销,要求州土地局撤销已为南亚公司换发的土地证。梁德兵在明知所换土地证出现错误的情况下,依然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71条“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的规定,对市局的要求置之不理,错误决定维持州局换发给南亚公司的两本土地证。
其实,此案不仅是梁德兵违法违规造成的,而且还隐约可以看出不法商人从中做的勾当。我们似乎可以看出,余炼不是真正要使用土地,而是利用土地的使用权设置更大的骗局,梁德兵以一个国家公务员和领导干部权力成全了这个骗局,从而使自己的服务对象受害,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1997年9月,南亚公司用该宗土地证的全部土地为“思茅市倚象建筑公司”向思茅市翠云区农村信用社(原思茅市农村信用联社)贷款4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过程中,梁德兵又一次在明知此前换证违法且南亚公司与小曼么村对该宗土地已产生债务纠纷不能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的情况下,依然签字同意并指令地籍科工作人员为该宗土地办理了全部3.6万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证书”,思茅市翠云区农村信用社依此抵押登记随即发放了贷款400万元。该贷款到期后,南亚公司并未如约还款,后经信用社和法院多方追缴,至今仍有本金近300万元及利息13万元无法偿还。
1998年3月30日,余炼用该宗土地中的2000平方米土地为“西双版纳士心宾馆”名义,向工商银行西双版纳州中心支行营业部贷款3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梁德兵在明知该宗土地办证违法且该土地已全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而且南亚公司未取得抵押权人思茅市农村信用联社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又违反《云南省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登记若干规定》第9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土地或再设抵押的,必须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规定,于1998年3月20日再次滥用职权,签字同意并指令其下属工作人员为南亚公司办理了3.6万平方米土地中的2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抵押证书”,该笔贷款到期后,南亚公司未按约偿还。经州工商银行和法院多方追缴,至今仍有本金近9万元及利息11万元无法偿还。
1997年8月,由于南亚公司将先前从州土地局非法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副本先后用于思茅农村信用联社及版纳州财政局的借贷款抵押,南亚公司再次向西双版纳州土地管理局提出办证申请,梁德兵在明知南亚公司该宗土地已经违法办理了正副本土地证各一本的情况下,又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再次滥用职权,签字同意并指令地籍科工作人员为南亚公司办理了与先前土地证相同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副本各一本。
1998年12月23日,南亚公司在全国统一换发土地证新证时,以这两本土地证换取了“西国用98(014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另外,由于南亚公司涉及多起借款纠纷,并且用该宗土地多次进行重复抵押贷款,从1998年开始,多家单位先后向版纳和思茅市两地法院提起对南亚公司的诉讼及财产保全申请。
1998年9月9日,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向版纳州土地局送达了关于查封南亚公司在小曼么村3.6万平方米土地中31亩(合2.0666万平方米)土地的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1998年10月14日,思茅市翠云区人民法院(原思茅县人民法院)向版纳州土地局又送达了关于查封南亚公司剩余土地的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梁德兵在明知该宗土地贷款抵押登记尚未注销且法院已查封该土地的情况下,隐瞒土地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并向州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后,于1999年9月29日同意南亚公司将该宗土地中的2.7033万平方米(合40.6亩)土地转让给景洪市版纳客运服务站,并于同年9月30日指令地籍科工作人员为土地转让办理登记手续,向版纳客运服务站核发了“西国土99(018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导致版纳客运服务站取得土地证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向南亚公司共支付了20.5万元土地转让费,且该宗土地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版纳客运服务站未能实际取得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2003年,版纳州中级法院依法对该土地进行了拍卖,由于梁德兵的违法办证行为,造成客运服务站土地转让费在拍卖中无法得到清偿。
就这样,梁德兵的渎职和不法商人的骗术共同造就了同一块土地有7本土地证的天方夜谭。
按照国家《土地登记规则》,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给土地权利人的土地证书是唯一的,也没有正、副本之分。即使是因遗失、损毁,补发的土地证书应注明“补发”。
该案法院择日宣判。■
编辑:陈畅鸣
6月28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梁德兵滥用职权案。很多人对此案并不陌生,在前不久的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宣传月里,此案曾被云南省检察院作为典型案例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公布。今年58岁的梁德兵,在开庭前被带进法庭门口时,一眼看到了自己的妻儿,脸上立即露出欣慰的神情。
当时,一个特殊背景是,1994年底,西双版纳州为规范土地交易市场作出了规定:凡中央属、省属和州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土地登记,由州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办理。在明知是违反国家土地出让规定的情况下,余炼与景洪市景洪镇小曼么村签订了该村3.6万平方米(54亩)集体耕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景洪市国土资源局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超越权限于同年向南亚公司核发了该宗土地“景土国用(95)字第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1996年9月,余炼以筹建“泰国城”项目为由,找到梁德兵,向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换发土地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梁德兵应该及时指出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的违规行为,但他没有这样做,而是授意局里地籍科副科长以正副本名义违法给南亚公司办理并换发了证号为“西国用(籍)字0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两本。
土地使用证办出去了,但南亚公司未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2.4万元。还因为没有及时支付小曼么村土地补助费,引起小曼么村村民强烈不满。
1996年10月6日,景洪市土地管理局做出“关于解除小曼么村转让‘傣园城’土地合同,取消西双版纳南亚边贸公司《土地使用证》的通知”(注:“傣园城”实为“泰国城”),并同时在西双版纳报上进行了公告。因版纳州土地管理局已为南亚公司换发了土地证,景洪市土地管理局为此多次向梁德兵及州土地局提出,州土地局换证所依据的原土地证已被撤销,要求州土地局撤销已为南亚公司换发的土地证。梁德兵在明知所换土地证出现错误的情况下,依然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71条“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的规定,对市局的要求置之不理,错误决定维持州局换发给南亚公司的两本土地证。
其实,此案不仅是梁德兵违法违规造成的,而且还隐约可以看出不法商人从中做的勾当。我们似乎可以看出,余炼不是真正要使用土地,而是利用土地的使用权设置更大的骗局,梁德兵以一个国家公务员和领导干部权力成全了这个骗局,从而使自己的服务对象受害,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1997年9月,南亚公司用该宗土地证的全部土地为“思茅市倚象建筑公司”向思茅市翠云区农村信用社(原思茅市农村信用联社)贷款4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过程中,梁德兵又一次在明知此前换证违法且南亚公司与小曼么村对该宗土地已产生债务纠纷不能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的情况下,依然签字同意并指令地籍科工作人员为该宗土地办理了全部3.6万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证书”,思茅市翠云区农村信用社依此抵押登记随即发放了贷款400万元。该贷款到期后,南亚公司并未如约还款,后经信用社和法院多方追缴,至今仍有本金近300万元及利息13万元无法偿还。
1998年3月30日,余炼用该宗土地中的2000平方米土地为“西双版纳士心宾馆”名义,向工商银行西双版纳州中心支行营业部贷款3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梁德兵在明知该宗土地办证违法且该土地已全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而且南亚公司未取得抵押权人思茅市农村信用联社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又违反《云南省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登记若干规定》第9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土地或再设抵押的,必须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规定,于1998年3月20日再次滥用职权,签字同意并指令其下属工作人员为南亚公司办理了3.6万平方米土地中的2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抵押证书”,该笔贷款到期后,南亚公司未按约偿还。经州工商银行和法院多方追缴,至今仍有本金近9万元及利息11万元无法偿还。
1997年8月,由于南亚公司将先前从州土地局非法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副本先后用于思茅农村信用联社及版纳州财政局的借贷款抵押,南亚公司再次向西双版纳州土地管理局提出办证申请,梁德兵在明知南亚公司该宗土地已经违法办理了正副本土地证各一本的情况下,又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再次滥用职权,签字同意并指令地籍科工作人员为南亚公司办理了与先前土地证相同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副本各一本。
1998年12月23日,南亚公司在全国统一换发土地证新证时,以这两本土地证换取了“西国用98(014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另外,由于南亚公司涉及多起借款纠纷,并且用该宗土地多次进行重复抵押贷款,从1998年开始,多家单位先后向版纳和思茅市两地法院提起对南亚公司的诉讼及财产保全申请。
1998年9月9日,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向版纳州土地局送达了关于查封南亚公司在小曼么村3.6万平方米土地中31亩(合2.0666万平方米)土地的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1998年10月14日,思茅市翠云区人民法院(原思茅县人民法院)向版纳州土地局又送达了关于查封南亚公司剩余土地的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梁德兵在明知该宗土地贷款抵押登记尚未注销且法院已查封该土地的情况下,隐瞒土地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并向州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后,于1999年9月29日同意南亚公司将该宗土地中的2.7033万平方米(合40.6亩)土地转让给景洪市版纳客运服务站,并于同年9月30日指令地籍科工作人员为土地转让办理登记手续,向版纳客运服务站核发了“西国土99(018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导致版纳客运服务站取得土地证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向南亚公司共支付了20.5万元土地转让费,且该宗土地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版纳客运服务站未能实际取得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2003年,版纳州中级法院依法对该土地进行了拍卖,由于梁德兵的违法办证行为,造成客运服务站土地转让费在拍卖中无法得到清偿。
就这样,梁德兵的渎职和不法商人的骗术共同造就了同一块土地有7本土地证的天方夜谭。
按照国家《土地登记规则》,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给土地权利人的土地证书是唯一的,也没有正、副本之分。即使是因遗失、损毁,补发的土地证书应注明“补发”。
该案法院择日宣判。■
编辑:陈畅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