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业贿赂及其危害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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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在分析商业贿赂概念及其危害,以及现有法律和政策管控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建议,这些建议对于治理商业贿赂,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商业贿赂危害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77-01
  
  一、商业贿赂及其危害
  
  所谓商业贿赂,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服务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一些行业和领域普遍存在的吃、请、拿、卡、要等行为,这早已是司空见惯,而那些吃拿请卡要等行为正是典型的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使政府采购背离“三公”原则,破坏正常的市场规则和政府采购竞争秩序;为假冒伪劣商品开了方便之门,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事业工作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二、我国对商业贿赂的法律和政策管控
  
  1979年刑法典尚未对商业贿赂做出专门规定。1993年9月2日,立法机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将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予以禁止,并且在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首次将商业贿赂行为予以刑事否定评价。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决定》的内容吸收并扩大适用范围。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该修正案共21条,其中涉及经济犯罪的规定就高达12条。2007年7月8日,为配合治理商业贿赂,有效处理新形势下出现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问题,两高联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教育机构购销、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标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意义重大而深远。
  
  三、治理商业贿赂的几点建议
  
  针对兼具世界一般规律和中国特色的商业贿赂现象,要想从根本上治理商业贿赂,就必须采取多层次、全方位的综合手段,根治其赖以存在的环境,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一)建立固定的领导机构,进一步研究商业贿赂特点,并加快法律管控的步伐
  目前,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还是一个比较松散的机构,从长远来看,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在该法不能一步到位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借助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力量,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研究和治理,充分借鉴国内外成果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并实现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对接。
  
  (二)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
  研究和现实均表明,导致目前商业贿赂比较猖獗的两个很重要的因素是:一是行政审批项目仍然过多(目前,仅中央一级的审批事项还有两千多项),权限过大,个别领域或部门行政审批程序漏洞严重;二是政务信息公开不够,导致百姓和舆论知情权不够,外部监督力量有限。因此,反商业贿赂,要进一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简化手续,并扩大公开政务范围,实行阳光作业,严格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三)继续深入推进和完善公务人员及其重要关联人员工作和财产申报制度
  从2006年起,国家将反腐败的重点落在了治理商业贿赂上,其中的深意值得人们体会。但是,作为对公务人员预防职务犯罪,预防腐败的一个关键手段,我们在事关公务人员的公开事项上还需要深入推进和完善。1995年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这两份文件的内容有待上升为法律,并且扩大公开范围和严肃不公开的责任。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仅限于行政机关公务员,且相关内容没有与上述两个通知的内容衔接,这都急需完善。
  
  (四)加强执法的力度,加大案件侦办强度,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打击商业贿赂,重在各部门各司其责,加强合作,严格贯彻法律法规,严肃查办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或集中的行业和领域。只有老百姓看到了国家特别是反映在执法部门身上对打击商业贿赂的决心,才能形成民心和良好的社会舆论,才能形成打击商业贿赂“众志成城”的大好局面。
  
  (五)建立和完善重奖举报人制度
  从普遍反映的商业贿赂现象,到现实中查办的案件比例之少,这一现实矛盾要求我们必须挖掘民间潜力,发挥“民力无穷”的优势,这也是社会治理尊重人性的必然要求。鼓励探索建立和支持专业举报人或线人制度,适度允许民间调查机构协助政府对商业贿赂的法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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