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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角度来说,统计也是生产力、是经济效益;认识到在推进我国市场经济进程中,统计法不仅可以改善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而且更根本的是要推动我国政府统计体系的完善和科学发展。
或许是由于相对的专业性,以往统计法的立法动态并没有在公共舆论中引起多么强烈的关注,与民商事、刑事立法相比,多少有些判若云泥的感觉。然而,在统计法修订案于今年6月27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后,情况稍微有了变化,不论从网民留言、还是从坊间议论来看,中国修法确保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的消息成为不容置疑的新闻热点。
有个线索也许能部分地解释这种变化,那就是之前人们经常能在新闻的统计数据中“找不到北”,突出表现是某些统计结果与百姓切身感受有一定差距,以及不同部门的统计数据经常“打架”。不论是通过立法完善,还是通过政府管理体制的自我革新,公众都希望能摆脱统计数据的“迷茫”状态。客观而论,一方面公众对统计现状刻板而又机械的印象中,主观成分不少,它忽略了复杂的统计标准与不同统计方式在经济运行、政府决策中的各自作用;但另一方面,囿于靠数字出政绩的非科学政绩观还在不少地方有市场。因此,部分地方政府的统计数据是否完全准确,同样值得商榷。这种现状不仅成为统计立法完善的客观原因,也成为人们对统计、对统计法认知的主要根据,同样也该是有关部门提高统计公信力努力的着眼点。
简单来说,公信力既然存在于政府与公众之间,那么提高公信力就不是政府单向度的问题。要让公众对统计有全面的认识,让公众认识到统计并不是单纯为考核政绩而出。当然,作为统计工作实行的主体,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有效方面,政府的责任毋庸置疑。同时,由于市场经济所主导的价值取向是对个体私权的尊重,隐私权等私权的发展使得统计工作面临两难的境地。而我国现行统计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情况,难以保证统计的公信力,难以有效惩治各种统计违法行为。所以,推动统计工作,政府还需要得到立法的支持。
因此,这次统计法的修改,围绕确保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又增加了一些规定。比如,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研究认为,为避免出现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其他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不一致,影响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的情况,修订后的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修改后的统计法。
对于公众广为诟病的统计数据作假现象,如果不从立法上加以规范,那么政府整体的权威与公信就会受到弱化。因此,修改后的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除了统计知识的普及、统计立法的完善之外,确保统计真实有效、增强统计公信力还需要在执政理念与配套制度上做文章。在理念层面,各级政府应对当地经济发展有清醒认识,有关领导干部要保持科学的发展观与正确的政绩观,应认识到,从某种角度来说,统计也是生产力、是经济效益;认识到在推进我国市场经济进程中,统计法不仅可以改善和提高統计数据质量,而且更根本的是要推动我国政府统计体系的完善和科学发展。与此同时,还应完善有关的政绩考核制度与社会监督机制,让统计数据以及统计工作接受更为广泛的监督。惟有如此,经过制度机制梳理、受到广泛社会“甄别”的统计工作所产生的数据,才能自然而然“生长”出公信力来。(作者为人民论坛特约评论员)
或许是由于相对的专业性,以往统计法的立法动态并没有在公共舆论中引起多么强烈的关注,与民商事、刑事立法相比,多少有些判若云泥的感觉。然而,在统计法修订案于今年6月27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后,情况稍微有了变化,不论从网民留言、还是从坊间议论来看,中国修法确保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的消息成为不容置疑的新闻热点。
有个线索也许能部分地解释这种变化,那就是之前人们经常能在新闻的统计数据中“找不到北”,突出表现是某些统计结果与百姓切身感受有一定差距,以及不同部门的统计数据经常“打架”。不论是通过立法完善,还是通过政府管理体制的自我革新,公众都希望能摆脱统计数据的“迷茫”状态。客观而论,一方面公众对统计现状刻板而又机械的印象中,主观成分不少,它忽略了复杂的统计标准与不同统计方式在经济运行、政府决策中的各自作用;但另一方面,囿于靠数字出政绩的非科学政绩观还在不少地方有市场。因此,部分地方政府的统计数据是否完全准确,同样值得商榷。这种现状不仅成为统计立法完善的客观原因,也成为人们对统计、对统计法认知的主要根据,同样也该是有关部门提高统计公信力努力的着眼点。
简单来说,公信力既然存在于政府与公众之间,那么提高公信力就不是政府单向度的问题。要让公众对统计有全面的认识,让公众认识到统计并不是单纯为考核政绩而出。当然,作为统计工作实行的主体,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有效方面,政府的责任毋庸置疑。同时,由于市场经济所主导的价值取向是对个体私权的尊重,隐私权等私权的发展使得统计工作面临两难的境地。而我国现行统计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情况,难以保证统计的公信力,难以有效惩治各种统计违法行为。所以,推动统计工作,政府还需要得到立法的支持。
因此,这次统计法的修改,围绕确保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又增加了一些规定。比如,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研究认为,为避免出现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其他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不一致,影响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的情况,修订后的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修改后的统计法。
对于公众广为诟病的统计数据作假现象,如果不从立法上加以规范,那么政府整体的权威与公信就会受到弱化。因此,修改后的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除了统计知识的普及、统计立法的完善之外,确保统计真实有效、增强统计公信力还需要在执政理念与配套制度上做文章。在理念层面,各级政府应对当地经济发展有清醒认识,有关领导干部要保持科学的发展观与正确的政绩观,应认识到,从某种角度来说,统计也是生产力、是经济效益;认识到在推进我国市场经济进程中,统计法不仅可以改善和提高統计数据质量,而且更根本的是要推动我国政府统计体系的完善和科学发展。与此同时,还应完善有关的政绩考核制度与社会监督机制,让统计数据以及统计工作接受更为广泛的监督。惟有如此,经过制度机制梳理、受到广泛社会“甄别”的统计工作所产生的数据,才能自然而然“生长”出公信力来。(作者为人民论坛特约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