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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两项制度看似细微和具体,但却是指向树立宪法权威这一宏大主题的重要举措。
高扬宪法地位的新举措
当今社会,一个国家的法律往往种类多样,层次多元。但是,在繁多的法律规范中,宪法无疑地位突出,居于最顶端。宪法通常被称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所规定的皆是涉及国家与人民、公民之间关系的重大问题,其确认一国民主制度,安排国家的基本制度,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和组织形态。因而,宪法又称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是各项制度的基础。宪法的至上地位,要求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高扬宪法地位,否则依法治国将大打折扣。
然而,不容回避的现实是,尽管宪法是根本法,但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人并未真正认识到宪法的崇高地位,反而认为宪法离自己很远,且的确存在着违宪行为未得到纠正和追究问题,造成宪法实际地位与应有地位的反差。因此,高扬宪法地位,树立宪法权威,成为《决定》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决定》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在此基础上,《决定》提出了提升宪法地位的实际措施。这些措施既包括已有制度的完善,也包括新制度的创立。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等,应为前者;确立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当属后者。《决定》希望通过发挥既有制度的威力与创设新制度,提升宪法地位。
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的基本安排
理解确立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对高扬宪法地位的作用,首先需要理解这两项制度的基本安排。
宪法日是指由国家指定或者认可,用以纪念或宣传宪法的特别或者特殊日期。如同国庆节、教师节、环保日一样,宪法日的设立旨在通过确定某一与宪法有密切关联的日期,不仅让国人铭记这一特殊的日子,更在于通过在宪法日举办相应的活动宣传宪法,进而达到弘扬宪法精神、促成国人尊重宪法的效果。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颁布实施,这意味着12月4日是现行宪法诞生的日子,有特殊的意义。近年来在这一天,有关国家机关都进行普法宣传活动。2012年12月4日,为纪念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国家举行了隆重的纪念活动,习近平同志发表重要讲话。基于上述考虑,《决定》明确把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与宪法日的设立带有广泛社会性不同,宪法宣誓制度主要是为特定的国家公职人员设定的义务。它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在就职前必须举行公开的就职宣誓儀式,庄严承诺忠于宪法和遵守宪法。宪法宣誓制度是国际上普遍确立的制度,据统计,在世界上近150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要求有关国家公职人员宣誓拥护或者效忠宪法的国家就有97个。
我国宪法虽未明确规定宪法宣誓制度,但已开始尝试实践这一做法。2013年3月17日,习近平同志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国家主席后表示:“将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夙夜在公,为民服务,为国尽力,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决不辜负各位代表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信任和重托。”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501名法官依照《法官宣誓规定(试行)》面向国旗庄严宣誓,忠于宪法和法律。可追溯到更早,2009年2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要求以后依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常委会通过任命后,适时进行就职宣誓。当日,新任命的海淀区副区长、海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部分列席人大代表和旁听群众的面前进行宣誓,誓词内容为:“我接受任命,向人民郑重宣誓,永远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宪法,恪尽职守,依法履职,清正廉洁,公正无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决定》借鉴和总结经验,明确提出在我国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并要求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从而确立了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基本架构。
确立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的作用
世界树立宪法权威的方式,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宣布某一行为或者规范违宪,并加以追究,以此强化宪法权威,引导和规范相关行为;一类是宣扬宪法的重要性,提升宪法地位,教育、引导尊重和遵守宪法。客观而言,这两种方式相互作用,密不可分。不过相比之下,前者直接,刚性十足,威力强大,因而更受关注。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基本属于后一范畴,看似间接、柔性,但在树立宪法权威方面的作用同样不容忽视。
提高宪法意识。宪法能够发挥作用、获得尊重和遵守的前提是,公民特别是公职人员,能理解宪法和认可宪法,具有较高的宪法意识。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为公民和公职人员认识宪法和掌握宪法创造了条件。
宪法日的设立,除让全社会铭记宪法,提醒和提示宪法的存在和价值之外,更重要的是它为开展宪法教育提供了重要契机,有助于培养人们的宪法热情。通过宪法日举办各类活动,可以集中宣传宪法,普及宪法知识,传播宪法理念,形成浓厚的认知宪法氛围,逐步让宪法深入人心。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权力从本源上看来自人民和宪法的授予。公职人员任职时宣誓忠于宪法,能够让公职人员充分认识到其权力的来源,清晰地知晓宪法的地位,从而让经过宣誓洗礼的公职人员在内心深处认同宪法。
培育宪法信仰。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宪法只有得到信仰,才能得到遵守。宪法日把宪法刻在时间的年轮和刻度上加以度量、加以向社会展示,昭示其意义,彰显其神圣。宪法宣誓是一个神圣而庄严的仪式,这一庄重而严肃的仪式可以对公民,特别是对宣誓的公职人员的心灵,产生巨大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力和冲击力,让公职人员切实感受和体验到宪法的威严,并产生强烈的使命感、荣誉感和责任感,培养被任命者对宪法的敬畏。
忠实遵守宪法。对普通公民而言,宪法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应当遵守的最高准则。崇尚宪法,并自觉遵守宪法,主动运用宪法,捍卫宪法尊严,应当成为公民日常生活的新常态,也是设立宪法日的目的之所在。
在宪法宣誓仪式上,公职人员公开作出承诺要忠于宪法,认真对待自己手中的职权职责,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宣誓不只是仪式和形式,其本身即是一种约束。公职人员是否遵守了自己的誓言、兑现了自己的承诺,不仅公职人员本人要面临内心的反思和良心的拷问,更要接受监督机关和公众的评价。因而,宪法宣誓带来的应当是公职人员对待职务行为方式的改变,真正把宪法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判断大是大非的根本准绳,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成为宪法的模范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决定》为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基本指引。但要将这两项制度转化为现实,发挥作用,仍有不少具体工作要做。目前,首要工作是细化制度安排。《决定》为两项制度创立基本框架,但总体来看仍是方向性和总体上的要求,需要相关部门在借鉴国外做法和国内已有实践的基础上,对细节作出更为具体的安排。宪法宣誓制度尤其如此。宪法宣誓作为一种仪式,需要有很强的现场感和仪式化,需要对宣誓的组织、场所、程序、誓词内容等作出精心的安排。当然,最为重要的是认真落实。无论是宪法日还是宪法宣誓制度,虽然其本身是一种形式或者仪式,但让这些形式或者仪式产生作用,恰恰不能让它们流于形式,这需要精心组织。对待宪法日,不能只是在日历上或者日程上标注是宪法日,关键是要组织与宪法相关的活动。唯有认真对待,宪法仪式才有生命力和价值,宪法精神才能不断发扬光大!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政府法治咨询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高扬宪法地位的新举措
当今社会,一个国家的法律往往种类多样,层次多元。但是,在繁多的法律规范中,宪法无疑地位突出,居于最顶端。宪法通常被称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所规定的皆是涉及国家与人民、公民之间关系的重大问题,其确认一国民主制度,安排国家的基本制度,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和组织形态。因而,宪法又称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是各项制度的基础。宪法的至上地位,要求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高扬宪法地位,否则依法治国将大打折扣。
然而,不容回避的现实是,尽管宪法是根本法,但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人并未真正认识到宪法的崇高地位,反而认为宪法离自己很远,且的确存在着违宪行为未得到纠正和追究问题,造成宪法实际地位与应有地位的反差。因此,高扬宪法地位,树立宪法权威,成为《决定》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决定》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在此基础上,《决定》提出了提升宪法地位的实际措施。这些措施既包括已有制度的完善,也包括新制度的创立。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等,应为前者;确立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当属后者。《决定》希望通过发挥既有制度的威力与创设新制度,提升宪法地位。
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的基本安排
理解确立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对高扬宪法地位的作用,首先需要理解这两项制度的基本安排。
宪法日是指由国家指定或者认可,用以纪念或宣传宪法的特别或者特殊日期。如同国庆节、教师节、环保日一样,宪法日的设立旨在通过确定某一与宪法有密切关联的日期,不仅让国人铭记这一特殊的日子,更在于通过在宪法日举办相应的活动宣传宪法,进而达到弘扬宪法精神、促成国人尊重宪法的效果。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颁布实施,这意味着12月4日是现行宪法诞生的日子,有特殊的意义。近年来在这一天,有关国家机关都进行普法宣传活动。2012年12月4日,为纪念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国家举行了隆重的纪念活动,习近平同志发表重要讲话。基于上述考虑,《决定》明确把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与宪法日的设立带有广泛社会性不同,宪法宣誓制度主要是为特定的国家公职人员设定的义务。它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在就职前必须举行公开的就职宣誓儀式,庄严承诺忠于宪法和遵守宪法。宪法宣誓制度是国际上普遍确立的制度,据统计,在世界上近150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要求有关国家公职人员宣誓拥护或者效忠宪法的国家就有97个。
我国宪法虽未明确规定宪法宣誓制度,但已开始尝试实践这一做法。2013年3月17日,习近平同志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国家主席后表示:“将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夙夜在公,为民服务,为国尽力,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决不辜负各位代表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信任和重托。”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501名法官依照《法官宣誓规定(试行)》面向国旗庄严宣誓,忠于宪法和法律。可追溯到更早,2009年2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要求以后依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常委会通过任命后,适时进行就职宣誓。当日,新任命的海淀区副区长、海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部分列席人大代表和旁听群众的面前进行宣誓,誓词内容为:“我接受任命,向人民郑重宣誓,永远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宪法,恪尽职守,依法履职,清正廉洁,公正无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决定》借鉴和总结经验,明确提出在我国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并要求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从而确立了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基本架构。
确立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的作用
世界树立宪法权威的方式,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宣布某一行为或者规范违宪,并加以追究,以此强化宪法权威,引导和规范相关行为;一类是宣扬宪法的重要性,提升宪法地位,教育、引导尊重和遵守宪法。客观而言,这两种方式相互作用,密不可分。不过相比之下,前者直接,刚性十足,威力强大,因而更受关注。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基本属于后一范畴,看似间接、柔性,但在树立宪法权威方面的作用同样不容忽视。
提高宪法意识。宪法能够发挥作用、获得尊重和遵守的前提是,公民特别是公职人员,能理解宪法和认可宪法,具有较高的宪法意识。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为公民和公职人员认识宪法和掌握宪法创造了条件。
宪法日的设立,除让全社会铭记宪法,提醒和提示宪法的存在和价值之外,更重要的是它为开展宪法教育提供了重要契机,有助于培养人们的宪法热情。通过宪法日举办各类活动,可以集中宣传宪法,普及宪法知识,传播宪法理念,形成浓厚的认知宪法氛围,逐步让宪法深入人心。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权力从本源上看来自人民和宪法的授予。公职人员任职时宣誓忠于宪法,能够让公职人员充分认识到其权力的来源,清晰地知晓宪法的地位,从而让经过宣誓洗礼的公职人员在内心深处认同宪法。
培育宪法信仰。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宪法只有得到信仰,才能得到遵守。宪法日把宪法刻在时间的年轮和刻度上加以度量、加以向社会展示,昭示其意义,彰显其神圣。宪法宣誓是一个神圣而庄严的仪式,这一庄重而严肃的仪式可以对公民,特别是对宣誓的公职人员的心灵,产生巨大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力和冲击力,让公职人员切实感受和体验到宪法的威严,并产生强烈的使命感、荣誉感和责任感,培养被任命者对宪法的敬畏。
忠实遵守宪法。对普通公民而言,宪法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应当遵守的最高准则。崇尚宪法,并自觉遵守宪法,主动运用宪法,捍卫宪法尊严,应当成为公民日常生活的新常态,也是设立宪法日的目的之所在。
在宪法宣誓仪式上,公职人员公开作出承诺要忠于宪法,认真对待自己手中的职权职责,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宣誓不只是仪式和形式,其本身即是一种约束。公职人员是否遵守了自己的誓言、兑现了自己的承诺,不仅公职人员本人要面临内心的反思和良心的拷问,更要接受监督机关和公众的评价。因而,宪法宣誓带来的应当是公职人员对待职务行为方式的改变,真正把宪法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判断大是大非的根本准绳,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成为宪法的模范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决定》为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基本指引。但要将这两项制度转化为现实,发挥作用,仍有不少具体工作要做。目前,首要工作是细化制度安排。《决定》为两项制度创立基本框架,但总体来看仍是方向性和总体上的要求,需要相关部门在借鉴国外做法和国内已有实践的基础上,对细节作出更为具体的安排。宪法宣誓制度尤其如此。宪法宣誓作为一种仪式,需要有很强的现场感和仪式化,需要对宣誓的组织、场所、程序、誓词内容等作出精心的安排。当然,最为重要的是认真落实。无论是宪法日还是宪法宣誓制度,虽然其本身是一种形式或者仪式,但让这些形式或者仪式产生作用,恰恰不能让它们流于形式,这需要精心组织。对待宪法日,不能只是在日历上或者日程上标注是宪法日,关键是要组织与宪法相关的活动。唯有认真对待,宪法仪式才有生命力和价值,宪法精神才能不断发扬光大!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政府法治咨询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