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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儒家传统义利观视阈下探讨我国《专利法》的立法构想具有一定的社会文化意义。对比论述了儒家传统义利观“以义节利“”重义轻利“”见利思义”等主张与《专利法》保护专利“、强制许可”、侵权界定等条款的相通、相异之处。分析了儒家义利观的消极因素与《专利法》的积极作用,指出《专利法》的制定在考虑国内实情、借鉴域外法规的同时,也传承了儒家义利观中的合理成分,体现了义利兼顾、公私双赢、和谐统一的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