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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逐步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司法改革开始逐渐萌芽,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我国法治现代化的模型初步形成。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改革顺应社会发展,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公正;权威性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8-0311-02
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一命题的提出全面打响了我国司法改革攻坚战,在此,我简要阐述一下我国司法改革的现状。
1 关于司法改革的必要性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在不断的摸索实践中前进,在前进中发现症结,对症下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项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是如此,它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善都与其所处的历史时代息息相关,只有符合实际的制度,才能有效的管理社会,从而促进社会进步。我国现行司法运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现象时有发生,司法公信力下降等问题都发出了迫切需要司法改革的信号。
1.1 司法实践与当前我国社会环境的不相适应性
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泛,民族多样,社会情况复杂,经过不断的探索,逐渐形成了适合我国发展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但仍处在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社会经济管理仍需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改正问题。马克思曾经精辟的论述过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二者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能动的反作用;当前者发生变动时,后者也将随之改变。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所以同样也受经济基础的影响而与之同步变动。现在我国所进行的司法改革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是紧密相连的。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探索,到十二大上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政策方针,再到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市场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极大地增强了我们国家的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日益得到改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相应的在不断的改进完善,在1999年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并作为基本国策写进宪法。
我国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逐渐建立立法上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框架,但现代化的司法制度仍未建立,现有的司法体制、法官素质、审判方式以及执法环境等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司法实践与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不能相适应。在司法实践中,受司法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所限,对于当前的社会经济出现的新问题难以恰当地把握尺度。在经济变革时期,新旧体制难免有相互碰撞摩擦的时候,这是需要司法在新旧体制中作出恰当的抉择。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各种利益之间的碰撞与摩擦加剧,对于法治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司法改革也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十六大报告提出我们需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十七大报告提出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而十八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从推进到深化再到进一步深化,都体现着党和国家对司法体制的厚望与改革的必要性。
1.2 司法改革对人民群众利益的忽视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传统的“无讼”、“厌讼”观念也在逐渐转变,开始重视自身权益的维护。“法律的最终实施必须取决于它符合公众利益,这并不意味着一个抽象的愿望,而是指不但一部分公民个人在行为中要坚定不移守法而且其他个人亦要遵守这些法律。”[1]任何一项制度的构建,都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司法改革更是如此。
自我国开始提出司法改革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都制订了本系统内的改革方针、目标以及具体步骤,积极的进行司法改革,但从中发现他们制订的改革方案都是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对于改革所触及到自己的既得利益,彼此互不相让,导致司法改革步伐迟缓。司法改革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而现在所进行的司法改革恰恰忽视了对人民群众权益的重视,而只停留在彼此的利益层次,这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种缺憾。
1.3 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及司法队伍的不成熟性
人民法院是司法活动的核心机关,其中立裁决角色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以树立公正形象,增强人民群众和当事人对其的信任感。司法人员是实现司法职权的合法主体,是完成司法机关使命的核心力量。司法人员公正与否,直接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目前我国司法人员队伍的建设方面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司法队伍人员素质普遍不高,能力不强不能达到执行司法的专业要求,这也就要求在今后的司法改正中重点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能力,保障工作效率。
我国的司法制度,仍然有许多设计不合理之处。一是司法机关并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仍把自己看成是国家权力机关,把司法权当作“治民”的权力,造成民众“打官司难”的问题。辯护制度中法官并没有把辩护人看作是诉讼中的主体,致使律师的自由受到很多限制,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司法程序的设计上缺乏透明性、公开性,使审判陷入暗箱操作,司法回避制度执行不到位,执法犯法,枉法裁判,影响司法的廉洁公正,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望值降低,最终阻碍了司法制度的发展。
1.4 司法权威的缺失
司法权威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关键,也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能发挥其应有的足以的基础和前提。它通过司法运作过程中的权威及司法裁判的权威表现出来。司法权威的树立,促使司法机关自然会形成一种公平正义的自律精神。美国联邦大法官杰克逊曾经说过“我们不是因为没有错误而成为终极权威我们只是因为终极权威而没有错误”。美国学者勒斯克所说:“法的目的在于主持公道,而法院的任務则是审判,公道的、不偏不倚的适用法律,解决争议。”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机构,只有权威的司法能够使公民心悦诚服地接受司法裁决。 我國一直以来对司法的权威性不够重视,我国司法从属于行政,受行政的制约,没有实现司法独立性,造成了司法权威的先天缺失。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加强司法权威成为共识。但目前司法部门存在诸多的问题:地方保护主义、枉法裁判、权钱交易等等也是司法公正公平实施困难重重,使司法权威的基础日益削弱。澳大利亚法官马丁指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2]如果“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3]司法权威的缺失,导致人们对司法机构信任度降低,整体影响国家公信力,长此以往,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便岌岌可危。
2 司法改革的目标及方向
2.1 建立专门机构,统筹司法改革
自我国提出司法改革以来,改革步伐缓慢,在这个过程中更是出现了层出不穷的矛盾问题,法院、检察院、司法厅各自制定了自己的改革方案,出台了改革策略,都从自己的工作出发,以自己的利益为上,制定政策规定。在实际的司法执行过程中又有相互矛盾点,这都是因为相关的司法机关没有一个统筹规划。
司法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对现行司法制度进行总体反思实行全方位的司法改革。这就需要一个专门性的机构来负责和协调相关部门的关系,为司法改革服务,有效地保证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由于我国缺少这样的一个机构来统筹安排,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各自为战,各搞各的改革,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对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哪些应当变革和落实,哪些制度该落实修改,没有统一的全盘规划,由此不可避免地导致司法改革的连续性差,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而使得司法改革处于一种茫然无序的状态,严重影响司法改革的效果。
2.2 坚持司法公正,保护司法权威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为我国司法改革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及方向。维护司法公正和确保司法機关独立行使职权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消除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倾向是改革的基本途径。
司法公正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首先要严格把握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正确性,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法官依据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其次办理案件必须符合公开、民主、严格遵守程序、独立行使审判权等。“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无论是实体的公正,还是程序的公正,最终都要落实到司法公开,进一步扩大公众知晓度,提高公众对法律的崇拜和认可。
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不能因为重视公正而忽视效率,也不能不讲公正只追求效率。效率越高,冤假错案也就越多,改判纠正还会浪费更多的资源和时间。反过来说,只讲公正,不讲效率,那么公正也实现不了,因为公正是在效率基础上的公正,迟到的公正等于不公正。从全社会范围来看,裁判的公正是最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减少因为裁判不公而在资源使用方面的损失和浪费。从这个意义上说,通过公正的程序而作出的裁判是最有效率的。[4]
2.3 加强司法监督,维护司法独立
没有一个合理有效的监督,司法权力便容易滋生腐败。司法独立性的缺失是产生司法腐败的根源。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受到地方党政机关的制约,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与地方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形成司法权力的地方化。地方司法机关在权力的行使上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地方党政及权力机关,地方保护主义蔓延,行政干预,导致出现滥用司法权力和懈怠司法职责,徇私舞弊,执法不严,裁判不公等问题,最终形成司法腐败。加强司法监督,严防司法腐败也是当前司法改革过程中的重点内容,我认为从以下几方面来有效防止司法腐败。
a.加强司法监督。从制度上规范司法工作,制度上的严密、科学,是保证公正的重要环节。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合理分解、配置司法机关的内部权力,严格遵守办案制度。用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应成为司法人员的自觉行动。
b.实行司法公开。只有司法公正,提高效率,老百姓真真切切的感受到公正给自己切身利益带来的影响,司法的权威才会树立。多数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识常常不是通过自身对法律条文的研究和学习而获得的,而是从司法的实际操作中获得的直接的感受。公民对法律的公正的信任需要通过司法机关的公正的裁判、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利益、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行为而得以建立。[5]。这就要求加大实行司法公开的力度,推行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实施“阳光工程”,避免“暗箱操作”。
c.加大对司法腐败的查处力度。要完善和落实执法责任制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谁查处的案件,作出的判决,无论你是否还在岗位上,一律追究责任。对于违反规定,进行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应一律清除出司法队伍,并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加强警示教育作用,提高司法人员的自我防腐防变能力,提高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
D.提升群众法律认识。全面开展普法宣传,让全社会人人知法、晓法、守法、依法,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让法院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
在我国当前司法改革中,要防微杜渐,完善大的框架制度的同时要加强细微之处的补足,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严格司法监督,坚持司法公正、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我国的司法改革。
参考文献
[1] 庞德.《普通法的精神》.[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6页.
[2] 上海市一中院研究室.《21世纪司法制度面临的基本课题》.[J].载《法学》1998年第12期.
[3] 庞德.《普通法的精神》.[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6页.
[4] 万鄂湘.《从中美诉讼制度比较看司法公正与效率》.[M].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网.
[5]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公正;权威性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8-0311-02
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一命题的提出全面打响了我国司法改革攻坚战,在此,我简要阐述一下我国司法改革的现状。
1 关于司法改革的必要性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在不断的摸索实践中前进,在前进中发现症结,对症下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项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是如此,它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善都与其所处的历史时代息息相关,只有符合实际的制度,才能有效的管理社会,从而促进社会进步。我国现行司法运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现象时有发生,司法公信力下降等问题都发出了迫切需要司法改革的信号。
1.1 司法实践与当前我国社会环境的不相适应性
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泛,民族多样,社会情况复杂,经过不断的探索,逐渐形成了适合我国发展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但仍处在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社会经济管理仍需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改正问题。马克思曾经精辟的论述过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二者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能动的反作用;当前者发生变动时,后者也将随之改变。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所以同样也受经济基础的影响而与之同步变动。现在我国所进行的司法改革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是紧密相连的。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探索,到十二大上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政策方针,再到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市场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极大地增强了我们国家的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日益得到改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相应的在不断的改进完善,在1999年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并作为基本国策写进宪法。
我国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逐渐建立立法上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框架,但现代化的司法制度仍未建立,现有的司法体制、法官素质、审判方式以及执法环境等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司法实践与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不能相适应。在司法实践中,受司法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所限,对于当前的社会经济出现的新问题难以恰当地把握尺度。在经济变革时期,新旧体制难免有相互碰撞摩擦的时候,这是需要司法在新旧体制中作出恰当的抉择。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各种利益之间的碰撞与摩擦加剧,对于法治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司法改革也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十六大报告提出我们需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十七大报告提出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而十八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从推进到深化再到进一步深化,都体现着党和国家对司法体制的厚望与改革的必要性。
1.2 司法改革对人民群众利益的忽视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传统的“无讼”、“厌讼”观念也在逐渐转变,开始重视自身权益的维护。“法律的最终实施必须取决于它符合公众利益,这并不意味着一个抽象的愿望,而是指不但一部分公民个人在行为中要坚定不移守法而且其他个人亦要遵守这些法律。”[1]任何一项制度的构建,都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司法改革更是如此。
自我国开始提出司法改革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都制订了本系统内的改革方针、目标以及具体步骤,积极的进行司法改革,但从中发现他们制订的改革方案都是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对于改革所触及到自己的既得利益,彼此互不相让,导致司法改革步伐迟缓。司法改革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而现在所进行的司法改革恰恰忽视了对人民群众权益的重视,而只停留在彼此的利益层次,这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种缺憾。
1.3 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及司法队伍的不成熟性
人民法院是司法活动的核心机关,其中立裁决角色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以树立公正形象,增强人民群众和当事人对其的信任感。司法人员是实现司法职权的合法主体,是完成司法机关使命的核心力量。司法人员公正与否,直接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目前我国司法人员队伍的建设方面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司法队伍人员素质普遍不高,能力不强不能达到执行司法的专业要求,这也就要求在今后的司法改正中重点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能力,保障工作效率。
我国的司法制度,仍然有许多设计不合理之处。一是司法机关并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仍把自己看成是国家权力机关,把司法权当作“治民”的权力,造成民众“打官司难”的问题。辯护制度中法官并没有把辩护人看作是诉讼中的主体,致使律师的自由受到很多限制,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司法程序的设计上缺乏透明性、公开性,使审判陷入暗箱操作,司法回避制度执行不到位,执法犯法,枉法裁判,影响司法的廉洁公正,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望值降低,最终阻碍了司法制度的发展。
1.4 司法权威的缺失
司法权威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关键,也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能发挥其应有的足以的基础和前提。它通过司法运作过程中的权威及司法裁判的权威表现出来。司法权威的树立,促使司法机关自然会形成一种公平正义的自律精神。美国联邦大法官杰克逊曾经说过“我们不是因为没有错误而成为终极权威我们只是因为终极权威而没有错误”。美国学者勒斯克所说:“法的目的在于主持公道,而法院的任務则是审判,公道的、不偏不倚的适用法律,解决争议。”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机构,只有权威的司法能够使公民心悦诚服地接受司法裁决。 我國一直以来对司法的权威性不够重视,我国司法从属于行政,受行政的制约,没有实现司法独立性,造成了司法权威的先天缺失。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加强司法权威成为共识。但目前司法部门存在诸多的问题:地方保护主义、枉法裁判、权钱交易等等也是司法公正公平实施困难重重,使司法权威的基础日益削弱。澳大利亚法官马丁指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2]如果“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3]司法权威的缺失,导致人们对司法机构信任度降低,整体影响国家公信力,长此以往,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便岌岌可危。
2 司法改革的目标及方向
2.1 建立专门机构,统筹司法改革
自我国提出司法改革以来,改革步伐缓慢,在这个过程中更是出现了层出不穷的矛盾问题,法院、检察院、司法厅各自制定了自己的改革方案,出台了改革策略,都从自己的工作出发,以自己的利益为上,制定政策规定。在实际的司法执行过程中又有相互矛盾点,这都是因为相关的司法机关没有一个统筹规划。
司法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对现行司法制度进行总体反思实行全方位的司法改革。这就需要一个专门性的机构来负责和协调相关部门的关系,为司法改革服务,有效地保证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由于我国缺少这样的一个机构来统筹安排,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各自为战,各搞各的改革,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对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哪些应当变革和落实,哪些制度该落实修改,没有统一的全盘规划,由此不可避免地导致司法改革的连续性差,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而使得司法改革处于一种茫然无序的状态,严重影响司法改革的效果。
2.2 坚持司法公正,保护司法权威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为我国司法改革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及方向。维护司法公正和确保司法機关独立行使职权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消除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倾向是改革的基本途径。
司法公正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首先要严格把握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正确性,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法官依据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其次办理案件必须符合公开、民主、严格遵守程序、独立行使审判权等。“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无论是实体的公正,还是程序的公正,最终都要落实到司法公开,进一步扩大公众知晓度,提高公众对法律的崇拜和认可。
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不能因为重视公正而忽视效率,也不能不讲公正只追求效率。效率越高,冤假错案也就越多,改判纠正还会浪费更多的资源和时间。反过来说,只讲公正,不讲效率,那么公正也实现不了,因为公正是在效率基础上的公正,迟到的公正等于不公正。从全社会范围来看,裁判的公正是最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减少因为裁判不公而在资源使用方面的损失和浪费。从这个意义上说,通过公正的程序而作出的裁判是最有效率的。[4]
2.3 加强司法监督,维护司法独立
没有一个合理有效的监督,司法权力便容易滋生腐败。司法独立性的缺失是产生司法腐败的根源。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受到地方党政机关的制约,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与地方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形成司法权力的地方化。地方司法机关在权力的行使上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地方党政及权力机关,地方保护主义蔓延,行政干预,导致出现滥用司法权力和懈怠司法职责,徇私舞弊,执法不严,裁判不公等问题,最终形成司法腐败。加强司法监督,严防司法腐败也是当前司法改革过程中的重点内容,我认为从以下几方面来有效防止司法腐败。
a.加强司法监督。从制度上规范司法工作,制度上的严密、科学,是保证公正的重要环节。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合理分解、配置司法机关的内部权力,严格遵守办案制度。用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应成为司法人员的自觉行动。
b.实行司法公开。只有司法公正,提高效率,老百姓真真切切的感受到公正给自己切身利益带来的影响,司法的权威才会树立。多数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识常常不是通过自身对法律条文的研究和学习而获得的,而是从司法的实际操作中获得的直接的感受。公民对法律的公正的信任需要通过司法机关的公正的裁判、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利益、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行为而得以建立。[5]。这就要求加大实行司法公开的力度,推行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实施“阳光工程”,避免“暗箱操作”。
c.加大对司法腐败的查处力度。要完善和落实执法责任制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谁查处的案件,作出的判决,无论你是否还在岗位上,一律追究责任。对于违反规定,进行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应一律清除出司法队伍,并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加强警示教育作用,提高司法人员的自我防腐防变能力,提高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
D.提升群众法律认识。全面开展普法宣传,让全社会人人知法、晓法、守法、依法,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让法院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
在我国当前司法改革中,要防微杜渐,完善大的框架制度的同时要加强细微之处的补足,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严格司法监督,坚持司法公正、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我国的司法改革。
参考文献
[1] 庞德.《普通法的精神》.[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6页.
[2] 上海市一中院研究室.《21世纪司法制度面临的基本课题》.[J].载《法学》1998年第12期.
[3] 庞德.《普通法的精神》.[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6页.
[4] 万鄂湘.《从中美诉讼制度比较看司法公正与效率》.[M].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网.
[5]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