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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在法律规定和具体实践中存在着下列问题:行政问责立法滞后;异体问责相对薄弱;问责对象不够全面;问责范围过于狭窄;职责权限比较模糊;责任形式不够全面;责任追究弹性较大;缺乏司法救济途径等。要充分发挥行政问责的功效。必须逐步确立责任行政理念,明确行政问责主体,拓宽问责适用范围,明确责任认定标准。增加责任承担方式,严格行政问责程序,优化行政问责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