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经济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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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系统总结了经济新常态的概念、主要特点、战略部署、具体措施等问题,指明了我国经济未来发展的方向。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我国经济领域涌现出了许多新的问题,为应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我国经济法需要作出一些新的调整和改变。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经济新常态”的由来、概述及基本特征,其次结合自己的体会,阐述了对“经济新常态”的认识,最后分析了经济法为应对经济新常态可能做出的回应。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经济法;发展趋势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地方调研与相关座谈会上,就经济新常态的概念、主要特点、战略部署、具体措施等重要问题进行了系统阐释,指出“我们要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指明了我国经济未来发展的方向,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产生了一系列的深远影响。
  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我国经济领域涌现出了许多新的问题,要求我国经济法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经济法需要以回应复杂的现实问题为前提来继续进行理论和制度创新,引领和推动全面改革的深化和产业经济的快速增长。另一方面,面对新的挑战,经济法也需要抓住机会,发挥自身高度的灵活性,更好地适应新的形势变化。
  二、对“经济新常态”的基本认识
  (一)“经济新常态”的由来及概述
  据学者们考证,“新常态”这一概念最早于2009年由美国太平洋基金管理公司的格罗斯和埃利安提出,用来描述金融危机爆发后经济领域可能出现的缓慢而痛苦的复苏过程。经济新常态则是经济常态的对称面,立足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平稳增长,并在此基础上着眼于经济结构的可持续发展。[1]也就是说,经济新常态是要“用增长促发展,用发展促增长”。
  (二)“经济新常态”的主要特征
  根据习近平主席的论述,可将经济新常态的主要特征概括为降速度、调结构、扩需求和促创新四个方面。
  “降速度”是指2013-2016年间,中国经济的年均增长速度回稳,由改革开放至2011年间的9.87%下降至7.7%左右,其后在新常态形势下放缓至7%左右,经济增速有所下降。“调结构”是指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趋势,包括第一产业格局的协调整合和第二产业改革的优化升级,以及进一步发挥第三产业在解决就业方面的优势。“扩消费”是指由于经济增速放缓,应充分发挥消费拉动经济的重要作用,促进投资主导的消费的良性发展。“促创新”是指要继续关注和支持自主创新,细化战略目标,整合优势资源建立完善的创新驱动发展结构。
  (三)对“经济新常态”的理解与认识
  “经济新常态”一词的提出在学界引起了广泛的影响和深入的讨论,虽然学者们对“经济新常态”的具体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大都认可新常态的突出特征为不同以往和相对稳定,重点在于经济增速适宜、结构优化、社会和谐,进入新常态意味着我国经济增长的速度和模式相较过去将会发生根本的变化。
  另一方面,尽管我国不会再保持以前的超高速增长,但学界也大都认可通过对经济结构方面的调整和对经济创新的强调,我国完全能够走上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新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创新之路。在经济新常态下,政府应当把推动经济发展的抓手和着力点放在对不同类型产业的具体调整方面,根据各种产业的特性,运用市场和政府“两只手”的相互配合推动社会经济发展。[2]
  三、经济新常态下经济法的发展
  (一)变经济法律体系为经济法治体系
  “法治体系开始于法律体系的形成”,[3]新常态使得法律制度特别是经济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弊端更加突出,为了克服这种滞后性对经济转型的负面影响,立法者也会尽力加强立法的前瞻性,但立法者预测的有限性决定了这种前瞻性可能不能完全符合经济发展的实践,因此最终目标是以法律体系为起点,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各方面实施法治保障要件,进而构建完整的经济法治体系。
  此外,我们也应该把转变经济发展的服务模式作为进一步转型和发展的新的动力,通过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的多层次法律结构(包括基本经济法、部门基本法和单行法),及优化财政法、税法、竞争法、金融法等具体部门法,形成完整的经济法律体系,同时加强实践中各环节的落实,从而实现经济法治体系的全面覆盖。
  (二)经济领域内软法与硬法协同发展
  软法指那些不依赖于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但不依赖于国家强制力不意味着其没有执行力,因此在探索经济法的完善等相关问题时,应该避免局限于硬法规范领域,而是应当充分利用经济法中软法规范回应和治理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领域问题的有利条件,拓丰富了经济法的正当性来源,拓宽了法律体系的层次和内涵。[4]
  因此,我们应当充分发挥软法法律规范在法治体系中日益突出的作用,在硬法法律规范之外,平衡经济领域内硬法和软法的发展,使二者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取长补短,对经济法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不同功能进行重新组合,争取能够形成有效的合力,进而形成协同效应,在充分发挥各自作用的基础上指导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
  (三)继续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
  在新的常态经济形势下,国家一方面继续强调和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也没有完全否定宏观调控在调整资源配置和促进市场经济中展现出的地位和作用。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法治的要求,有必要通过法治来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宏观调控体制,因此,除了继续促进宪法、行政法等公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外,还需要通过改进和创新经济法律制度来实现最终目标。
  因此,我们应该继续推动“十三五”规划的实施和落地,参与相关的理论推演和实地调研,积极提出制定国家和地方科学战略的意见及建议。同时,要发挥宏觀调控两只重要的“手”——财税监管和金融监管——的有效力量,在修订立法等方面进一步做到理论和实践创新,在坚持效率、公平和秩序基本价值的基础上,争取做到对整体经济制度有所改革和突破。
  参考文献:
  [1]厉以宁.新常态就是按照经济规律办事[N].人民政协报,2015年1月20日第05版.
  [2]王敏.中国经济转型战略研究[M].中国言实出版社,2013年版,序言部分第3-14页.
  [3]张建升,薄振峰.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的思考[J].东岳论丛,2013年第2期第175-177页.
  [4]程信和.硬法、软法的整合与经济法范式的革命[J].政法学刊, 2016年第3期第9页.
  作者简介:
  尹秋实(1997~ ),女,汉族,山东泰安人,研究方向:财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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