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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部分城市地区资源丰富,经济条件得天独厚。但在发展过程中不自觉地过分依赖这些资源,导致了一系列阻碍城市持续发展的问题。本文将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浅析目前我国资源型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生态破坏问题,以及如何改善这种状况,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余晓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人文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229-01
一、我国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长足发展,这离不开资源型城市所作出的突出贡献,但同时也积累产生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并逐渐凸显出来。因矿产资源开发诱发的地质灾害时有发生,比如矿山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威胁人民的财产安全和生活生产安全。其次,资源开采严重破坏地表,且固体废弃物占用土地无法有效复垦率。过度砍伐林木使得森林生态功能弱化,防风固沙作用骤降。同时,由于矿产开采,地下水系统收到破坏,空气质量恶化。另外,地貌的畸形变化导致城乡生态失衡,并破坏了自然地貌景观。
二、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
(一)资源型城市偏好不合理的发展观念
在资源型城市发展中,“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尤为突出,这种做法虽然达到了经济繁荣的目的,却牺牲了环境效益,并没有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对资源型城市进行合理的统筹规划和科学论证,长久下去,资源性城市的生态环境将难以承受而崩溃。
(二)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执法工作不力
其实,生态环境保护也是一项巨大的关乎长远规划的经济工程,对此,国家及地方出台政策甚多,但约束力、执行力不够;而强行性法律法规却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尊严尽失。由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巨多,在监管过程中往往牵涉多个执法部门,产生利益冲突,对于形同鸡肋的环境治理则不甚热情,严重影响了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三)现有的资源开发引导机制不给力,不能有效促使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实际上,大部分企业钻了税收和财政的空子,埋头追求经济效益而罔顾环境效益,这种不完善的约束机制被束之高阁。而迄止现在,我国的的资源产品价格组成不合理,成本组成模糊,没有包括矿业权取得成本、生态环境维护与修复成本、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资和衰退期转产等方面,这样就等于把矿山开采整个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环境污染破坏问题交给政府,转嫁给整个社会。
(四)资源型城市的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资金和技术支持
资源型城市的环境问题既是现存问题,也是历史问题,地方财政罩不住生态环境治理需求,中央财政对此也缺乏支持。同时资源型城市环境整治也是技术问题,现有资金缺口只是表面,实质还在于对灾害程度认识的不足和治理技术的欠缺。特别是矿山环境治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由于缺乏技术储备和人才支持,目前这方面的工作收效甚微。
三、资源型城市的生态环境改善措施
(一)建立完善资源型城市生态补偿机制
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来支持,应在资源开发利用的不同阶段综合市场、法律及行政手段来进行引导规范,将资源开采、生态环境维护与修复的责任主体特定化,使其真正承担责任,并给其必要补偿。另外,要增加对生态林的资金投入,设立森林培育开发基金等,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以恢复生态林或者经济林的生态功能。
(二)资源型城市及其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适用和发展
关于资源开采的相关环境治理方面,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煤炭法》以及《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规定,各个城市(区域)应视具体情况进一步制定相关法规进行统统、严格的规制,并积极适用。另外,我国应投入研究资源开发补偿和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专业立法工作。当前,王树义教授等人正在积极的调查论证已列入国家立法日程的《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
(三)完善资源品的价格组成,落实资源型企业的环境治理责任
科学合理地确定资源型企业的生产成本范围,在核算资源产品成本费用时,应包括资源开采、生态环境维护与修复等费用;对资源开发企业进行补偿,并监督其确实地承担责任。有关部门应依据新矿山预期开采年限或者已服役矿山可开采期限来确定一定比例的资源品销售收入,计入成本,并将其分年预提作为资源开发补偿保证金。
(四)明确政府在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职责
首先,解决这些城市在生态环境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国家应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做好治理的统筹规划。其次,健全公共财政体系,以弥补企业自身治理能力不足的问题;结合矿区资源开发的环境特点,根据国情省情建立覆盖矿区发展全过程的技术标准;合理统筹规划新建矿区。再次,完善监管体制,落实执法管理工作;对企业运用环境治理资金的情况进行细致检查,落实做好资源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五)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的治理方法
矿山环境治理需要进行大量的科学技术研究,要加强相关领域的基础性、应用性研究,将环境治理与生物、化学、物理、地质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紧密关联,逐步形成一套经济科学、合理高效、符合城市发展实际的治理方案,尽可能改善减少污染,对开采遗迹进行复垦、改造。
(六)因地制宜,发展生态经济
资源型城市的经济活动应该结合生态规律发展循环经济,贯彻“3R”原则,高效、充分地利用资源,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努力将污染程度降到最低,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已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即为资源型城市的循环经济建设提供了可靠依据。
参考文献:
[1]谭洪生.资源性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策略.经济研究导刊.2009(34).
[2]厉以宁主编.区域发展新思路.经济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
关键词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余晓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人文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229-01
一、我国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长足发展,这离不开资源型城市所作出的突出贡献,但同时也积累产生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并逐渐凸显出来。因矿产资源开发诱发的地质灾害时有发生,比如矿山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威胁人民的财产安全和生活生产安全。其次,资源开采严重破坏地表,且固体废弃物占用土地无法有效复垦率。过度砍伐林木使得森林生态功能弱化,防风固沙作用骤降。同时,由于矿产开采,地下水系统收到破坏,空气质量恶化。另外,地貌的畸形变化导致城乡生态失衡,并破坏了自然地貌景观。
二、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
(一)资源型城市偏好不合理的发展观念
在资源型城市发展中,“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尤为突出,这种做法虽然达到了经济繁荣的目的,却牺牲了环境效益,并没有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对资源型城市进行合理的统筹规划和科学论证,长久下去,资源性城市的生态环境将难以承受而崩溃。
(二)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执法工作不力
其实,生态环境保护也是一项巨大的关乎长远规划的经济工程,对此,国家及地方出台政策甚多,但约束力、执行力不够;而强行性法律法规却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尊严尽失。由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巨多,在监管过程中往往牵涉多个执法部门,产生利益冲突,对于形同鸡肋的环境治理则不甚热情,严重影响了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三)现有的资源开发引导机制不给力,不能有效促使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实际上,大部分企业钻了税收和财政的空子,埋头追求经济效益而罔顾环境效益,这种不完善的约束机制被束之高阁。而迄止现在,我国的的资源产品价格组成不合理,成本组成模糊,没有包括矿业权取得成本、生态环境维护与修复成本、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资和衰退期转产等方面,这样就等于把矿山开采整个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环境污染破坏问题交给政府,转嫁给整个社会。
(四)资源型城市的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资金和技术支持
资源型城市的环境问题既是现存问题,也是历史问题,地方财政罩不住生态环境治理需求,中央财政对此也缺乏支持。同时资源型城市环境整治也是技术问题,现有资金缺口只是表面,实质还在于对灾害程度认识的不足和治理技术的欠缺。特别是矿山环境治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由于缺乏技术储备和人才支持,目前这方面的工作收效甚微。
三、资源型城市的生态环境改善措施
(一)建立完善资源型城市生态补偿机制
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来支持,应在资源开发利用的不同阶段综合市场、法律及行政手段来进行引导规范,将资源开采、生态环境维护与修复的责任主体特定化,使其真正承担责任,并给其必要补偿。另外,要增加对生态林的资金投入,设立森林培育开发基金等,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以恢复生态林或者经济林的生态功能。
(二)资源型城市及其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适用和发展
关于资源开采的相关环境治理方面,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煤炭法》以及《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规定,各个城市(区域)应视具体情况进一步制定相关法规进行统统、严格的规制,并积极适用。另外,我国应投入研究资源开发补偿和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专业立法工作。当前,王树义教授等人正在积极的调查论证已列入国家立法日程的《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
(三)完善资源品的价格组成,落实资源型企业的环境治理责任
科学合理地确定资源型企业的生产成本范围,在核算资源产品成本费用时,应包括资源开采、生态环境维护与修复等费用;对资源开发企业进行补偿,并监督其确实地承担责任。有关部门应依据新矿山预期开采年限或者已服役矿山可开采期限来确定一定比例的资源品销售收入,计入成本,并将其分年预提作为资源开发补偿保证金。
(四)明确政府在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职责
首先,解决这些城市在生态环境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国家应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做好治理的统筹规划。其次,健全公共财政体系,以弥补企业自身治理能力不足的问题;结合矿区资源开发的环境特点,根据国情省情建立覆盖矿区发展全过程的技术标准;合理统筹规划新建矿区。再次,完善监管体制,落实执法管理工作;对企业运用环境治理资金的情况进行细致检查,落实做好资源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五)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的治理方法
矿山环境治理需要进行大量的科学技术研究,要加强相关领域的基础性、应用性研究,将环境治理与生物、化学、物理、地质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紧密关联,逐步形成一套经济科学、合理高效、符合城市发展实际的治理方案,尽可能改善减少污染,对开采遗迹进行复垦、改造。
(六)因地制宜,发展生态经济
资源型城市的经济活动应该结合生态规律发展循环经济,贯彻“3R”原则,高效、充分地利用资源,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努力将污染程度降到最低,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已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即为资源型城市的循环经济建设提供了可靠依据。
参考文献:
[1]谭洪生.资源性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策略.经济研究导刊.2009(34).
[2]厉以宁主编.区域发展新思路.经济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