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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自266条至276条,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明确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规定了法律援助、社会调查、限制适用强制措施、合适成年人参与、特别诉权保护、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等内容,对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各环节均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以笔者所在的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工作已有实践为基础,对检察机关如何落实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谈一点个人的见解。
【关键词】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制度建设
一、近年来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教育挽救成效明显
2012年以来,李沧区未成年人犯罪率连年下降,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数从2012年的41人下降到2014年的年均28人,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同期受理审查起诉人数的比例从6.5%下降到3.1%。2012年来不捕未成人年14人,不捕率为41.2%,比同期成年人不捕率高出25.6个百分点;对1名未成年人做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率为3.7%,比同期成年人不起诉率高出3.3个百分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人数从2012年的2.4%下降到2014年来的零。许多涉罪未成年人因得到及时帮教挽救重新回归社会。
(二)积极争取,不断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诉厅专设了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指导处后,该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从由侦查监督科牵头调整为公诉科牵头负责。调整后的维权办公室,继续不断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培训、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探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健全专业化工作模式和方法,推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深入开展。
(三)认真探索,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办案机制
多年来,该院结合本地实际,不断进行探索和尝试,形成了一系列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顺应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建设行之有效的办案制度和工作机制。
一是与区司法局、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同探索建立“同步法律援助制度”。对未成年犯罪案件在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经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专门法律援助律师,进行全程法律援助,将法律宣传、人性关怀贯穿到整个案件审查过程中,减少未成年人的心理恐慌和对抗情绪,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挽救。2012年制度实施以来,共对32名未成年人进行了同步法律援助。在审查逮捕17岁中学生孙某暑期在一家婚庆店打工是,因帮他人多次从老板处购买冰毒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时,孙某到案后悔罪态度好,援助律师向检察院出具了律师函,从犯罪嫌疑人孙某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日常表现等方面做出详细的说明,提出的对孙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建议被该院采纳,此后,在援助律师的教育和帮助下,孙某不断取得进步,并多次向本院青少年维权岗邮寄了思想汇报。目前,孙健已恢复了正常的学习生活。
二是开展社区、学校、企业三位一体的帮教活动,扩大维权的作用范围。为解决外来务工未成年人在本地缺少有效监管,适有非羁押措施有困难的情况,与在辖区企业探索建立帮教基地,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技能培训和安置帮教工作,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协助检察机关对其思想波动进行动态了解,帮助犯罪人逐步建立自信。2013年11月办理的未成年人冯某、郭某被成年人诱骗、教唆参加结伙抢劫案时,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郭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其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但因二人皆系菏泽来请务工农村,不具备开展家庭帮教的条件。考虑到二人有较强的在青谋生愿望,该院即联系李沧区康顺利汽修厂协助检察机关对其二人开展帮教工作,到帮教期限结束时二人都学到了汽修手艺,并均未再发生违法现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与区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等部门共同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区分适用对象,详细规定了申请、审核、决定、封存、解封的实施程序,由专人保管,并实行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或者决定不起诉等各个环节的全面封存。此制度自2009年实施以来有30余名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经申请被批准封存犯罪记录,保证了他们正常的求学、就业,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无一发生再犯罪情况。
四是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和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建设。组织编纂法制教育读本10余种,在全区中小学以及各类法制宣传场合分发,将青少年法制教育融入到学校教育内容中。开展家长讲堂、主体班会等活动,让更多家长参与到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中。与公安机关、文化、城管等相关部门合作,对本区内各中小学附近的网吧进行集中整治,净化学校周边环境,保障青少年健康上网。营造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落实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加强办案队伍专业化建设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用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对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知识储备和社会责任要求更高,需要付出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也更多。目前,虽然大部分基层检察院在相关内设机构中成立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的专门小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但由于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这些人员同时也要承办其他案件,案件一多,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特殊政策和要求就会受到冲击,难以很好落实。为此,检察机关应当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门机构,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更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二)更加严格适用逮捕措施的限制
未成年人心理尚未成熟、易走极端,一旦对其采取逮捕措施,或将其推上庄严的法庭,无疑会在其心理上留下难以消失的烙印,容易造成自暴自弃的想法,不利于今后的教育、改造。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始终坚持谨慎批捕的原则,着重审查有无逮捕必要的问题。对确有必要而被批捕的未成年人,后续应有步骤的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必要性条件消失后,及时解除羁押措施,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涉案未成年人因司法羁押而造成心理障碍。 (三)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一是应当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应当包括:承办人经过审查材料认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适用,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附条件不起诉应设立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考验期、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列明附加条件;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执行的监督等内容。通过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严密的规范,确保检察机关平、合理的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二是建议建立附条件不起诉的分类监督体系。建议根据对象主体身份、工作单位、居住地等条件的不同,采用分类管理、单位联动的方式,以就近就便为原则,实行监督。一是单位监督。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由工作单位负责执行;二是学校监督。对在校生,由所在学校负责;三是社区监督。对无单位、学校的,由所在社区的矫正机构进行;四是检察监督。这主要针对外地人等采用前述3种方式无法落实监督的。分类监督不仅能提高了工作实效,而且有利于修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帮助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重新融入社会。
(四)探索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真正发挥其作用,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配套措施,尤其对哪些人、按照什么顺位成为合适的成年参与人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经过该院几年来的探索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法定代理人无疑是首当其冲的合适人选;此外,在读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教师尤其是班主任因其对学生的了解也是比较理想的人选;再次,未成年人居住街道社区司法所或者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因具有青少年保护的工作职责,也能较好的发挥参与作用;第四,与司法机关建有联席机制的社会帮教机构,因其本身的设立即具有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目的,且系未成人年后续处理的监督、监管机构,其工作人员也是合适的选择;最后,要重点提到的是,通过该院近年来同步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践,援助律师因比较熟悉法律,在旁听时能够切实监督司法机关是否存违法行为,协助未成年人与司法机关沟通也较为容易,发表的意见相对专业,由其同时担任合适成年人和法律援助律师,既能更为方便和有效的行使辩护权,有可疑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是一类值得深入探索的合适成年人群体。
参考文献:
[1]何华辉.比较宪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
【关键词】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制度建设
一、近年来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教育挽救成效明显
2012年以来,李沧区未成年人犯罪率连年下降,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数从2012年的41人下降到2014年的年均28人,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同期受理审查起诉人数的比例从6.5%下降到3.1%。2012年来不捕未成人年14人,不捕率为41.2%,比同期成年人不捕率高出25.6个百分点;对1名未成年人做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率为3.7%,比同期成年人不起诉率高出3.3个百分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人数从2012年的2.4%下降到2014年来的零。许多涉罪未成年人因得到及时帮教挽救重新回归社会。
(二)积极争取,不断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诉厅专设了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指导处后,该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从由侦查监督科牵头调整为公诉科牵头负责。调整后的维权办公室,继续不断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培训、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探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健全专业化工作模式和方法,推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深入开展。
(三)认真探索,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办案机制
多年来,该院结合本地实际,不断进行探索和尝试,形成了一系列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顺应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建设行之有效的办案制度和工作机制。
一是与区司法局、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同探索建立“同步法律援助制度”。对未成年犯罪案件在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经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专门法律援助律师,进行全程法律援助,将法律宣传、人性关怀贯穿到整个案件审查过程中,减少未成年人的心理恐慌和对抗情绪,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挽救。2012年制度实施以来,共对32名未成年人进行了同步法律援助。在审查逮捕17岁中学生孙某暑期在一家婚庆店打工是,因帮他人多次从老板处购买冰毒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时,孙某到案后悔罪态度好,援助律师向检察院出具了律师函,从犯罪嫌疑人孙某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日常表现等方面做出详细的说明,提出的对孙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建议被该院采纳,此后,在援助律师的教育和帮助下,孙某不断取得进步,并多次向本院青少年维权岗邮寄了思想汇报。目前,孙健已恢复了正常的学习生活。
二是开展社区、学校、企业三位一体的帮教活动,扩大维权的作用范围。为解决外来务工未成年人在本地缺少有效监管,适有非羁押措施有困难的情况,与在辖区企业探索建立帮教基地,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技能培训和安置帮教工作,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协助检察机关对其思想波动进行动态了解,帮助犯罪人逐步建立自信。2013年11月办理的未成年人冯某、郭某被成年人诱骗、教唆参加结伙抢劫案时,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郭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其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但因二人皆系菏泽来请务工农村,不具备开展家庭帮教的条件。考虑到二人有较强的在青谋生愿望,该院即联系李沧区康顺利汽修厂协助检察机关对其二人开展帮教工作,到帮教期限结束时二人都学到了汽修手艺,并均未再发生违法现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与区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等部门共同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区分适用对象,详细规定了申请、审核、决定、封存、解封的实施程序,由专人保管,并实行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或者决定不起诉等各个环节的全面封存。此制度自2009年实施以来有30余名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经申请被批准封存犯罪记录,保证了他们正常的求学、就业,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无一发生再犯罪情况。
四是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和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建设。组织编纂法制教育读本10余种,在全区中小学以及各类法制宣传场合分发,将青少年法制教育融入到学校教育内容中。开展家长讲堂、主体班会等活动,让更多家长参与到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中。与公安机关、文化、城管等相关部门合作,对本区内各中小学附近的网吧进行集中整治,净化学校周边环境,保障青少年健康上网。营造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落实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加强办案队伍专业化建设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用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对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知识储备和社会责任要求更高,需要付出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也更多。目前,虽然大部分基层检察院在相关内设机构中成立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的专门小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但由于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这些人员同时也要承办其他案件,案件一多,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特殊政策和要求就会受到冲击,难以很好落实。为此,检察机关应当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门机构,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更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二)更加严格适用逮捕措施的限制
未成年人心理尚未成熟、易走极端,一旦对其采取逮捕措施,或将其推上庄严的法庭,无疑会在其心理上留下难以消失的烙印,容易造成自暴自弃的想法,不利于今后的教育、改造。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始终坚持谨慎批捕的原则,着重审查有无逮捕必要的问题。对确有必要而被批捕的未成年人,后续应有步骤的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必要性条件消失后,及时解除羁押措施,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涉案未成年人因司法羁押而造成心理障碍。 (三)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一是应当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应当包括:承办人经过审查材料认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适用,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附条件不起诉应设立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考验期、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列明附加条件;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执行的监督等内容。通过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严密的规范,确保检察机关平、合理的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二是建议建立附条件不起诉的分类监督体系。建议根据对象主体身份、工作单位、居住地等条件的不同,采用分类管理、单位联动的方式,以就近就便为原则,实行监督。一是单位监督。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由工作单位负责执行;二是学校监督。对在校生,由所在学校负责;三是社区监督。对无单位、学校的,由所在社区的矫正机构进行;四是检察监督。这主要针对外地人等采用前述3种方式无法落实监督的。分类监督不仅能提高了工作实效,而且有利于修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帮助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重新融入社会。
(四)探索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真正发挥其作用,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配套措施,尤其对哪些人、按照什么顺位成为合适的成年参与人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经过该院几年来的探索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法定代理人无疑是首当其冲的合适人选;此外,在读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教师尤其是班主任因其对学生的了解也是比较理想的人选;再次,未成年人居住街道社区司法所或者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因具有青少年保护的工作职责,也能较好的发挥参与作用;第四,与司法机关建有联席机制的社会帮教机构,因其本身的设立即具有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目的,且系未成人年后续处理的监督、监管机构,其工作人员也是合适的选择;最后,要重点提到的是,通过该院近年来同步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践,援助律师因比较熟悉法律,在旁听时能够切实监督司法机关是否存违法行为,协助未成年人与司法机关沟通也较为容易,发表的意见相对专业,由其同时担任合适成年人和法律援助律师,既能更为方便和有效的行使辩护权,有可疑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是一类值得深入探索的合适成年人群体。
参考文献:
[1]何华辉.比较宪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