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独立而公正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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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新闻 法制 反思
  
   2008年5月8日,南方都市报推出了《真理标准讨论纪念论坛特刊——解放》特辑,共分为两个专题:一个是“潜流——三十年思想观念之变”,介绍了“科学发展观,另一个硬道理”、“从王海到最牛钉子户,公民社会渐行渐近”,还有“从人治到法治,从‘无法无天’到‘人权入宪’”。另一个专题是“命运——观念冲突中的沉浮人生”,介绍了“郑元忠,投机倒把大王成了风云浙商”、“关广梅,名字成了‘姓社姓资’的争论标签”,还有“崔健,粗放的嗓音吼出了一个时代的声音”。
  为什么要详细地罗列特辑的全部题目,因为这些题目的份量都很重,都是改革开放三十年中的大事变。正因如此,同时刊发在“命运”专题下的《迟志强,因为艳遇在严打中成了“流氓犯”》的长文,引起了我的“高度关注”。我首先“关注”到了标题上的“艳遇”没有打引号,而“流氓犯”则打了引号。
  那段历史,意味深长。对于我这个曾经参与“创造”历史的人,更是意味深长。
  让我简单回顾一下历史。那是1983年10月末的一天,我去岳父家吃饭。此时的我,是刚参加新闻工作3个月的小记者;此时的岳父,是长春电影制片厂导演室的副导演。吃饭的时候,岳父跟我说了“现在反精神污染的力度很大,迟志强在南京因为与女人跳舞的事已被抓了……”迟志强因1980年主演长影的《小字辈》而获得当时的电影最高奖——全国青年表演创作奖,是与刘晓庆、陈冲齐名的影星。虽然,那时全中国的记者都没有什么工作量的考核,但这是个好新闻,我不能放过。于是,我找到长春市公安局,请他们帮我联系南京公安方面核实此事。公安局的人很配合,用公安内线与南京鼓楼公安局取得联系。南京方面证实,迟志强已在外景地河北完县被抓。我抓到的这则独家新闻,第二天即在吉林日报社主办的城市晚报头版上刊出。稿子极短,不妨全文照录:
  思想改造 不能放松
  本报讯:青年电影演员迟志强,忽视思想改造,走上了犯罪道路。10月18日,在珠江电影制片厂《金不换》影片的外景地(河北省完县)被南京市鼓楼公安局以流氓轮奸罪逮捕。
  迟志强捕前是长春电影制片厂的青年演员。今年以来,他借在南京电影制片厂拍片之机,与南京流氓集团勾结,先后在南京双门楼宾馆、中山路招待所等处,多次进行流氓轮奸活动。经检察机关查实,依法逮捕。(梁二平)
  明眼人会看得出来,这条180字的消息,违反常规地用了虚题。因为,迟志强当时是明星,是长春人的骄傲。所以,作为本城的媒体,老总选择了冷处理。但即便如此,第二天这条新闻还是被广播电台的早新闻转播了,其他媒体很快也转载了这条新闻。这是迟志强被抓的第十二天后,全国第一个关于此事的报道。
  那篇报道发出不久,中国青年报的记者打电话给我,问可还有什么细节,他们要做专题。当时,长影对此事知道得也不比我从南京鼓楼公安局了解得多。但人已进了局子,谁也联系不上,我也没有什么可再报道的,于是,如实告诉了长春这边的情况。几个月后,也就是1984年5月6日,中国青年报在头版,发出长篇通讯《银幕上的新星 生活中的罪犯》。
  当时,我很为自己没有跟进报道而悔恨。但从2008年春天,迟志强接受南方都市报的采访看,中国青年报的那个长篇通讯,对迟志强案子的审判,所起的作用还是巨大的。
  现在回忆,当年南京方面,最初只是把迟志强案是看作是精神污染和生活作风问题,加上事涉一些干部子弟,原打算以教育处理结案。我当年从长影厂方面得到的消息,也是准备接他回来批评教育。但中国青年报的长篇通讯一出,事情急转直下。全国各地的读者四处写信,表达对迟志强的愤慨。不到20天,也不知是不是有什么人的批示,案子“从重从快”地宣判了。虽然,判决书没有认定中国青年报的报道中所提的“迟志强与同伙在郊外轮奸了一名女青年……”这一罪行,但仍以“犯有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迟志强20多年后的采访中“承认”:在南京,他先是被一位干部家庭的离婚大姐给“办”了,后来他就进入了那个圈子,接着又和一个干部家的小姐发生了关系。但这些都是自愿的,没有一个是强迫的,根本沒有报纸上说的“轮奸,强奸”。而且,那位大姐也被判了一年,那位小姐判得更重,是5年,都是“流氓罪”。后来,他因在狱中表现良好,4年刑期被减为两年半。1986年4月,迟志强提前出狱。如今做生意,偶尔还上镜演两个角色,但再也没红起来。
  一个红影星,因一时“风流”,而终结了一生的星运。我想,南方都市报在“解放”特辑里,以“命运”的框架旧事重访,决不是想为迟志强作一个道德总结,更深的意义是让法律与新闻两界从中悟出点什么。
   作为这段历史的“创造”者之一,它至少引起我沉重的反思。
   首先是新闻过度配合形势。回望1983年和1984年,那两年,舆论战线高调报道“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抵制“精神污染”。迟志强案“生逢其时”,连我那篇报道的标题都不伦不类地弄成“思想改造 不能放松”。从某种意义上讲,我那个报道是抓了一个“反面典型”,而一个事件,一旦成了“典型”,它的报道走向就很难客观了。
   另外,就是当时特殊的法律环境。1983年全国上下正掀起“严打”,其实它的全称是《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舆论自然是一轰而上,迟志强在这一点上,也“有幸”成了典型。20多年过去,迟志强回味此事说,“我当时只是犯了生活作风错误”,根本没有触及刑罪。但是1979年的刑法中,确有“流氓罪”这一条。而这一模糊的法律,是可以判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迟志强刚好赶上了。
   关于“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抵制“精神污染”,一年多的时间过去,形势变化,一场运动又过去了。而1979年的《刑法》中的“流氓罪”,也在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中被废除了。
   除了政策面对我们的新闻报道的某种影响外,这一事件的新闻写作本身,也值得我们反思。新闻应当客观、公正,尤其是关乎当事人一生的法制新闻,更要慎之又慎。
   我曾在《论独家新闻》一文中,引以为荣地谈过,我在全国第一个报道了迟志强事件。若仅以独家新闻而论,我仍觉得当年的采访是值得一说的。但若从一个法制新闻的角度看,或者,从一条尊重最基本新闻事实的标准看,它是有致命伤的,甚至是失败的。
   我写迟志强这条新闻时,他实际上是被拘留了,但在我的报道里却写成了“依法逮捕”,而且,案子还没有开庭,报道中就用上了“罪犯”一词,其罪行也不等有关方面核实,就直言“多次进行流氓轮奸活动”。如此下来,案子自然也不等法院来判了,报道就定了“流氓轮奸罪”。假如在今天,这不仅是一篇严重失实的报道,而且是要吃官司的。
   现在想,那个时代的记者不会像今天这样用“犯罪嫌疑人”这个词,通常只是以老百姓的口头语进行法制报道,其后严重果是给读者造成极大的错觉:报道上都说“犯了罪”啦,那还不判刑;上了报纸了,就是“民愤极大”,那还不重判。
   反思当年我们的报道所持的立场,听风是雨,推波助澜,主观想法多于客观事实。所以,到今天迟志强也一直认为是媒体害了他,尤其是中国青年报的长篇报道《银幕上的新星生活中的罪犯》,把他推进了大狱。现在看,不仅我这个刚入新闻门的人犯了错误,连中国青年报这个中国新闻界最“早熟”的报纸,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深入思考,也犯了低级的“跟风”之错。它的直接后果,就是迟志强被迅速地定罪,迅速判刑。
   一位法律专家在谈改革开放三十年的问题时说,“改革开放到今天,核心问题仍是一个:法制”。说到法律与新闻的关系,迟志强可谓又爱又恨。改革开放30年,中国的法制环境不断改善,中国的舆论环境也不断进步。同样是与媒体与法律纠缠在一起的案子,却出现了令迟志强感叹不已的结局:
   一是“孙志刚事件”,多少年来“收容”就被看成是天经地义的。但那一次,媒体就孙志刚之死进行了反思,媒体表达了对“收容”的不同看法,或者说,“引导”了不同的看法。于是,有了“三博士”上书高法。最后,直接导致《收容法》被彻底废弃。
   二是“许霆事件”,也是因为媒体的多元报道,引发了法律界的反思。过去在对“金融机构”的界定上,没有考虑到今天出现的“柜员机”,机器的错误与人犯法之间的关系要重新考虑。于是,有了无期徒刑到5年徒刑的改判。
   我们不能否认媒体是有力量的,正因为有力量,我们才要用好这个力量。报道真相,维护正义,推进社会进步。媒体在处理新闻时,不能再一味跟风,只有独立思考,发出独立的声音,独到的见解,那才是最好的独家新闻。
   今天的迟志强一再叹惜,当年如有这样的舆论,这样的司法,他的命运将是另外的样子了。不过,他也“不想平反了”。但是,我们把迟志强的新闻放在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大变革中,还是有很多东西值得我们长久反思的。■
  (作者:深圳特区报文体中心主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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