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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有关的城乡规划法的出台,为公众的参与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和保障。这是我国在城乡规划当中,提高公众参与的一个进步,但在实际的运用当中还有诸多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尤其是在新媒体时代,通过公众的参与能够有效的促进意见多元化、推动社会转型等。以下主要通过在新媒体时代,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影响、原则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城乡规划; 公众参与; 新媒体
引言
公众参与最早出现之时只是为了稳定人们的各种不满情绪,以保障社会安定。随着长期的发展,公众参与渐渐上升到寻求一种公共政策以实现社会的稳定,以及促进其的可持续发展。和西方的较为成熟的公众参与体系不同,我国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虽然公众参与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基本制度并没有足够完善。尤其是新媒体时代,对于我国完善公众参与体系带来了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如何在新媒体时代保障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和有序性,是目前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一、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不健全
第一,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目前和公众参与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两部,即《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但大部分的条款依旧不够完善,在意识之上已经体现出粗约束思想,但在实际操作之中却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或者缺乏足够的操作性。在进行城乡规划当中,直接性的法律法规依据较少,更多的依靠一些社会上约定俗成的规定,或者因地制宜。在收集意见、问卷调查等,公众均是属于被动参与地位,主导地位是编制人员。部分地方公众参与主要通过事后参与,完成草案之后才开始举行相关参与活动。也有部分地方虽然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提高了参与度,但参与效果不佳,在公众的意见表达和采纳之上不够完善。
第二,针对公众的意见进行采纳之时,缺乏有效的约束和一定的要求。首先表现在时机之上存在不妥,相对落后。大部分公众在进行参与之时,规划草案已经完成,这就导致公众参与存在部分缺失。如果在设计阶段就开始参与,采纳公众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相信设计会更加完美。而且公众的观念也存在一些不足,刺激公众主动参与的东西通常都是利益,只有当发生和利益相关的事情之时,公众才会主动参与到城乡规划当中。其次,公众进行程序性的参与,基本还较为表面化,实质性的参与较少。虽然法律之上有所规定,可以通过公示、听证会等方式以方便公众参与,收集各类意见和建议。但由于权限问题,进行以上活动的通常都是主管机关,而且法律之上并没有具体要求采纳的程度和范围。这就导致对于意见和建议的采纳受到主观意愿的影响较大,随意性强。
第三,救济制度不完善。公众行使参与权,必须要有完善的救济制度作为保障,有关的部门必须履行救济义务,以确保公眾的参与权。然而实际情况当中,我国的公众在城乡规划当中进行复议和诉讼的部分很小,只有规划许可以及处罚事项。而且公众参与的议题较少,缺乏对于决策不服的情况说明。
(二)非程序性参与不够完善
首先,截止2012年中旬,我国网络的普及率不过达到百分之四十左右,还有大部分的群众并没有接入网络,所以通过网络参与城乡规划缺乏现实性。而且在新媒体时代,作为最需要被关注的群体,比如弱势群体,很容易被排除在外。其次,虽然新媒体时代信息共享非常便利,但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一些不利影响,并且网络民意也并不具备广泛性,很容易形成一言堂。然后,存在信息的不对称现象。新媒体时代方便信息的共享,然而能够公开的信息决定权还是在主管部门手中。因此政府公开的信息,无法充分满足公众需求,二者之间具有不对等性。同时官方平台和非正式平台的分离,也导致无法进行有效沟通。最后,新媒体时代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很难保障,监管和规范不足。同时非程序性的参与面临泛滥现象,过度参与导致在城乡规划当中利用新媒体作出许多阻碍行为,这并不利于城乡规划,更加不是一种参与权的表现。
二、公众参与对城乡规划的影响
(一)表达多元意见
在新媒体时代,网络之上的信息传播通常都会存在“把关人”。能够进行信息共享的都必须符合相关价值标准,而媒介工作者在当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可以通过IP封锁、词汇屏蔽等进行控制,但由于网络上的信息量十分巨大,进行有效的控制和把关相当艰难。新媒体的普及为公众表达意见提供了条件,增加了信息共享的有效性和及时性,促进多元化的意见的表达和传播。通过新媒体能够有效的传达公众具有特殊性的意见,不再是决策者的一言堂。有好处必然存在弊端,由于控制的有效性有限,所以信息的真实性值得考证。
(二)形成网络“类市民社会”
新媒体时代的开启,转变了传统的只有掌握权势和金钱才具有发言权的状况,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构建了一个存在于实体之外的,具有市民社会部分特征的“类市民社会”。新媒体在进行信息传播知识,打破了地域限制,促进信息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同时实现了较大范围的利益组织化,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这个虚拟的空间之内,非常容易形成具有独立性的市民团体。然而怎样将虚拟当中的部分延伸至现实,从而保障公众参与则还需要进行进一步探究。
(三)形成交往和对话平台
通过新媒体创造了一个对话平台,公众可以通过这个平台进行交往和对话。互联网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等的发展,在网络之上的交往逐渐朝着现实方向发展。并且通过网络进行交往和对话,很少受到政府或者利益团体的影响,促进的对话平等性发展,减少了束缚。与此同时还需要注意,在进行平台的公平交往发展之时,公众的配合是必不可少的。由于网络之上信息量巨大,进而导致公众在进行交往和对话当中具有不稳定性,对话趋于个性化且缺少交集。
三、公众参与原则
在我国进行城乡规划的主要还是通过政府,这就决定了在决策之前进行有关意见的收集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针对一些较为概念性和宏观的规划类型,因为这部分和公众日常生活差距偏大,规划结果也趋于抽象和专业,相应的降低了参与性。所以必须遵守前置性原则,以提高参与性和避免质疑。第二,信息公开原则。公众的参与必须建立在信息公开基础之上,并且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目前部分地区政府通过网站、电话等进行有关信息的宣传,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这就要求充分利用新媒体的各种工具,推动信息共享的有效性和及时性,保障公开效果。第三,互动性原则。在新媒体时代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必然会存在一些纠纷,这就要求遵守互动性原则,推动问题解决,促进和谐发展。
结语
在新媒体时代促进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就必须遵守三大原则,同时进行信息的有效监管,以保障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正确的引导,避免参与过度对城乡规划造成不利影响。充分利用新媒体的各种工具,发挥优势弥补缺陷。
参考文献
[1]严涵,朱喜钢. 新媒体时代我国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研究——以南京梧桐树事件为例[J]. 陕西农业科学,2013,03:211-214.
[2]王波. 台州市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实践和制度研究[D].浙江大学,2012.
[3]徐英夕. 网络时代规划公众参与及其决策模式研究[D].南京大学,2013.
[4]李倩. 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立法研究[A].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南京市政府.转型与重构——2011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C].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南京市政府:,2011:9.
关键词:城乡规划; 公众参与; 新媒体
引言
公众参与最早出现之时只是为了稳定人们的各种不满情绪,以保障社会安定。随着长期的发展,公众参与渐渐上升到寻求一种公共政策以实现社会的稳定,以及促进其的可持续发展。和西方的较为成熟的公众参与体系不同,我国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虽然公众参与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基本制度并没有足够完善。尤其是新媒体时代,对于我国完善公众参与体系带来了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如何在新媒体时代保障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和有序性,是目前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一、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不健全
第一,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目前和公众参与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两部,即《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但大部分的条款依旧不够完善,在意识之上已经体现出粗约束思想,但在实际操作之中却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或者缺乏足够的操作性。在进行城乡规划当中,直接性的法律法规依据较少,更多的依靠一些社会上约定俗成的规定,或者因地制宜。在收集意见、问卷调查等,公众均是属于被动参与地位,主导地位是编制人员。部分地方公众参与主要通过事后参与,完成草案之后才开始举行相关参与活动。也有部分地方虽然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提高了参与度,但参与效果不佳,在公众的意见表达和采纳之上不够完善。
第二,针对公众的意见进行采纳之时,缺乏有效的约束和一定的要求。首先表现在时机之上存在不妥,相对落后。大部分公众在进行参与之时,规划草案已经完成,这就导致公众参与存在部分缺失。如果在设计阶段就开始参与,采纳公众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相信设计会更加完美。而且公众的观念也存在一些不足,刺激公众主动参与的东西通常都是利益,只有当发生和利益相关的事情之时,公众才会主动参与到城乡规划当中。其次,公众进行程序性的参与,基本还较为表面化,实质性的参与较少。虽然法律之上有所规定,可以通过公示、听证会等方式以方便公众参与,收集各类意见和建议。但由于权限问题,进行以上活动的通常都是主管机关,而且法律之上并没有具体要求采纳的程度和范围。这就导致对于意见和建议的采纳受到主观意愿的影响较大,随意性强。
第三,救济制度不完善。公众行使参与权,必须要有完善的救济制度作为保障,有关的部门必须履行救济义务,以确保公眾的参与权。然而实际情况当中,我国的公众在城乡规划当中进行复议和诉讼的部分很小,只有规划许可以及处罚事项。而且公众参与的议题较少,缺乏对于决策不服的情况说明。
(二)非程序性参与不够完善
首先,截止2012年中旬,我国网络的普及率不过达到百分之四十左右,还有大部分的群众并没有接入网络,所以通过网络参与城乡规划缺乏现实性。而且在新媒体时代,作为最需要被关注的群体,比如弱势群体,很容易被排除在外。其次,虽然新媒体时代信息共享非常便利,但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一些不利影响,并且网络民意也并不具备广泛性,很容易形成一言堂。然后,存在信息的不对称现象。新媒体时代方便信息的共享,然而能够公开的信息决定权还是在主管部门手中。因此政府公开的信息,无法充分满足公众需求,二者之间具有不对等性。同时官方平台和非正式平台的分离,也导致无法进行有效沟通。最后,新媒体时代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很难保障,监管和规范不足。同时非程序性的参与面临泛滥现象,过度参与导致在城乡规划当中利用新媒体作出许多阻碍行为,这并不利于城乡规划,更加不是一种参与权的表现。
二、公众参与对城乡规划的影响
(一)表达多元意见
在新媒体时代,网络之上的信息传播通常都会存在“把关人”。能够进行信息共享的都必须符合相关价值标准,而媒介工作者在当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可以通过IP封锁、词汇屏蔽等进行控制,但由于网络上的信息量十分巨大,进行有效的控制和把关相当艰难。新媒体的普及为公众表达意见提供了条件,增加了信息共享的有效性和及时性,促进多元化的意见的表达和传播。通过新媒体能够有效的传达公众具有特殊性的意见,不再是决策者的一言堂。有好处必然存在弊端,由于控制的有效性有限,所以信息的真实性值得考证。
(二)形成网络“类市民社会”
新媒体时代的开启,转变了传统的只有掌握权势和金钱才具有发言权的状况,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构建了一个存在于实体之外的,具有市民社会部分特征的“类市民社会”。新媒体在进行信息传播知识,打破了地域限制,促进信息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同时实现了较大范围的利益组织化,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这个虚拟的空间之内,非常容易形成具有独立性的市民团体。然而怎样将虚拟当中的部分延伸至现实,从而保障公众参与则还需要进行进一步探究。
(三)形成交往和对话平台
通过新媒体创造了一个对话平台,公众可以通过这个平台进行交往和对话。互联网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等的发展,在网络之上的交往逐渐朝着现实方向发展。并且通过网络进行交往和对话,很少受到政府或者利益团体的影响,促进的对话平等性发展,减少了束缚。与此同时还需要注意,在进行平台的公平交往发展之时,公众的配合是必不可少的。由于网络之上信息量巨大,进而导致公众在进行交往和对话当中具有不稳定性,对话趋于个性化且缺少交集。
三、公众参与原则
在我国进行城乡规划的主要还是通过政府,这就决定了在决策之前进行有关意见的收集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针对一些较为概念性和宏观的规划类型,因为这部分和公众日常生活差距偏大,规划结果也趋于抽象和专业,相应的降低了参与性。所以必须遵守前置性原则,以提高参与性和避免质疑。第二,信息公开原则。公众的参与必须建立在信息公开基础之上,并且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目前部分地区政府通过网站、电话等进行有关信息的宣传,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这就要求充分利用新媒体的各种工具,推动信息共享的有效性和及时性,保障公开效果。第三,互动性原则。在新媒体时代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必然会存在一些纠纷,这就要求遵守互动性原则,推动问题解决,促进和谐发展。
结语
在新媒体时代促进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就必须遵守三大原则,同时进行信息的有效监管,以保障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正确的引导,避免参与过度对城乡规划造成不利影响。充分利用新媒体的各种工具,发挥优势弥补缺陷。
参考文献
[1]严涵,朱喜钢. 新媒体时代我国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研究——以南京梧桐树事件为例[J]. 陕西农业科学,2013,03:211-214.
[2]王波. 台州市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实践和制度研究[D].浙江大学,2012.
[3]徐英夕. 网络时代规划公众参与及其决策模式研究[D].南京大学,2013.
[4]李倩. 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立法研究[A].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南京市政府.转型与重构——2011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C].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南京市政府:,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