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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而确定了征收的唯一条件,并且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明确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但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征收补偿问仍无法得到妥善解决,需要在今后逐步健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