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安全工作法制化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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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预防和控制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发生是全社会的责任。学生、学校、家庭和社会应该共同协作,增强法制安全意识。通过分析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特点和成因,从学生安全工作法制化的角度,提出了预防和控制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发生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安全工作;法制化
  中图分类号:G7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727(2011)01-0055-03
  
  职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特点
  根据我们对赣州市某中等职业学校近年来发生的在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所做的调查发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有如下特点:第一,事故主要形式有故意伤害、交通事故、交友不慎被伤害、溺水等,其次是食物中毒、学生心理问题引发的事故、自然灾害等。第二,重大安全事故,如意外死亡事故,发生地点多在校外,发生时间是假期、实习阶段或学生请假离校期间,处于学校或家长监管难到位、对学生自律要求更高的情况下。
  职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成因
  中职生人身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第一,学生自身安全意识差;第二,校外因素介入大;第三,学生纪律观念和法制意识差;第四,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存在不足之处,有待加强和完善;第五,家长未尽责,尤其在学生请假回家或假期在家期间家长对安全教育和监管未尽责;第六,学校周边环境复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到位,未能给学校提供文明、洁净、安全的育人环境,给学生安全留下了隐患。
  从法制角度探讨职业学校
  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防范对策
  做好学生安全工作,是包括学生本人、学校、家庭、政府在内的全社会的责任。任何一方的疏忽失误,都将形成学生安全工作环节的断链,给学生安全埋下隐患,甚至造成实际损害。我们认为,要有效防范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必须将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法制化。
  (一)通过法制、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法制、安全意识,为防范学生安全事故奠定基础
  安全事故的发生大多是因为行为人(包括致害人和受害人,但主要是受害人)安全意识差。如因缺乏安全知识而认识不到危险或隐患的存在;有相关安全知识但思想麻痹而没有意识到危险或隐患;认识到隐患或危险但心存侥幸地认为事故不会发生;在事故发生前或发生过程中,因防范技能差而受伤害等。
  学生自身特点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加强法制、安全教育中职生法制、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范能力较弱。首先表现为学生法制、安全意识差。比如,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当自身合法权益受侵犯时,不知道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或者因不懂法而被社会不良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纵容、包庇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或者因为思想麻痹、疏于防范,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而使自己成为受害者;甚至部分学生因纪律、法制观念差故意以身试法。在我们的调查中,首先从学生不遵守交通规则、校内翻爬围墙、到不安全水域游泳、随意约见网友等行为可以发现,学生安全意识差。其次表现为学生自我防范能力差。中职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年龄基本在15~18周岁之间,处于未成年向成年的过渡时期,其生理、心理还不成熟,缺乏安全防范意识,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对于社会规范知之甚少。比如,依然有部分学生缺乏消防安全知识。调查发现,有2%的学生不知道正确的火警电话;有近10%的学生不知道楼内失火时应如何正确逃生。
  学校应充分重视学生法制、安全教育学校领导层、教职工的法制、安全意识将直接影响学校的法制、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与普通高校大学生相比,中职学生的法律知识可能较缺乏,但他们的法律意识不应该有大的差距。中职学生必须是具有良好法律意识的学生。他们大多数是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处于“易变”期。如果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没有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就极易成为权益受侵的对象;同时,也容易由权益受侵者(受害人角色)转变成侵权者。青少年学生的安全教育主要来自学校。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该校学生认为自身现有安全知识、技能来自学校教育的占62%,说明学校对学生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安全技能的培养非常重要。学校应高度重视师生安全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多种方法进行安全教育,力求丰富多彩、生动有趣。比如,可以采用黑板报、宣传栏(窗、牌)、播放影像作品、开展安全知识竞赛、举办专题讲座、利用校报或校园网宣传、召开主题班会、故事会、辩论赛等多种形式。安全教育的重点在于讲授安全基础知识和传授安全防护技能。应让师生尤其是学生在平常的学习和生活中增长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实践证明,重视安全教育、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得好的学校,学生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较小。
  家庭和社会应提高法制、安全意识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除学生自身原因之外,多是外界因素造成。以交通事故为例,2007年教育部发布的《2006年全国中小学安全形势分析报告》显示,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人数最多,约占全年受伤总人数的46%。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驾驶员违规驾驶。另外,拼装车、报废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客车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交通工具也是事故原因之一。因此,仅靠学校、学生提高法制、安全意识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全社会共同提高法制、安全意识,给学生提供安全的大环境,才能更好地防范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真正保障学生安全。家庭、社会、学校都应承担起提高法制、安全意识的责任。
  (二)通过法制、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制度化,强化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提高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实效
  通过学校法制、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制度化,强化学校在学生安全工作中的责任根据学生安全事故的特点和中等职业学校及学生的实际情况,学校法制、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建设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是制定、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安全教育、管理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2年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不断完善安全教育制度、校园安全保卫制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学生宿舍安全制度、防火制度、校舍及校内设施安全管理检修制度、实验室及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其次是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学校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指导、监督、考核,落实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从高到低,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个人。同时,学校应注意教、管结合,即在安全教育与管理过程中,学校要将教育与管理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保证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学校还应制定相应的规范、形成工作体系,使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制度化、日常化。
  强化家庭在安全教育、管理方面的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的保护工作。”第十条规定了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五种情形。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教育和关心被监护人,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等。因此,家长在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中负有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家长应该明白自己对孩子安全教育、管理的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应该认真履行自己对孩子的安全教育、管理义务。
  强化社会在安全教育、管理方面的责任社会的责任主要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在安全宣传、安全立法、安全监督、安全执法、安全服务等方面制度化。
  (三)通过完善校园安全立法、争取社会支持和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为学生安全提供更多保障
  完善校园安全立法,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校园安全法律法规处于相对缺位的状态,关于校园安全的规定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关于校园安全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还没有专门的、单行的校园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法等多部法律虽然涉及校园安全,但对校园安全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部门法规、规章关于校园安全的规定政策性较强,但缺乏科学性和严密性;地方规范性文件多属于应急性规定,且往往出现部门立法的倾向。因此,往往在解决校园安全的问题上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因此,我国急需制定一部详尽、具体、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校园安全法”,以便更好地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安全。
  完善社会保障,更好地保护学生权益,保障学生安全对于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应尽力去防范和控制,但很难完全避免。如果没有足够的社会保障、没有科学的风险转嫁机制,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活动势必受到影响。有些学生伤害事故所引发的巨额赔偿甚至直接影响到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的生存和发展。现实中,部分学生安全事故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并非事故中相关人或部门的过错、责任不清晰,也不是学校拒绝承担责任,而是学校缺乏相应的赔偿能力。不管是公立学校还是民办学校,作为公益性机构,其经费来源都很有限。因此,对学生安全事故的赔偿进行必要的社会救济势在必行。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解决:第一,参加学校责任保险,转移学校风险。即通过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把由于学校过错(疏忽或过失)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在法律上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学校应动员和要求家长为学生投人身伤害保险,学校投事故责任险,形成学生投保、学校投保、社会风险基金保障的良性运作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考虑实行强制投保学校责任险,而保费由地方财政负担。以广东省深圳市为例,《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政府举办的学校和经政府批准的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应当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第二,建立国家校园伤害赔偿基金制度。目前大多数学校是非盈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巨额的赔款将使学校不堪重负,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因此,在引入社会保险机制的基础上,国家应建立相关的校园伤害赔偿基金制度。通过政府财政预算、社会捐资、彩票发行等多种手段,积极筹措资金,建立校园伤害专项基金,专款专用。这样一方面可以真正落实对受害学生的赔偿,切实维护受伤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使学校从校园伤害事件处理的经济纠纷中解脱出来,全力搞好教育教学工作,维护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
  综上,我们认为:学生、学校、家庭和社会都应该加强学习,提高法制、安全意识,掌握法制、安全知识与防范技能,为防范学生安全事故奠定基础;应强化、落实各方责任、共同协作,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尽早完善我国学校安全立法,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和风险转嫁机制,为学生安全提供更多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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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王建新(1970—),男,江西于都人,法学硕士,江西省赣州卫生学校讲师,主要从事法学基础理论的教学、刑法学及犯罪学的研究。
  赖地长生(1955—),男,江西于都人,江西省赣州卫生学校高级讲师,副校长,主要从事教育管理和研究。
  赖晓琴(1974—),女,江西宁都人,江西省赣州卫生学校高级讲师,副校长,主要从事教育管理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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