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专利撰写角度浅析权利要求书中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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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顾名思义,是一种专有的权利,即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相应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要想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且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需要通过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来确定。
  基于权利要求书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重要地位,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便成为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的重中之重。而要完成一份完美的权利要求书是需要从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的。例如,可以从权利要求的侵权可视度、所涉及产品的市场信息以及所涉及技术的发展趋势等角度考虑,但笔者在本文中并不对上述内容进行讨论,而是从权利要求的“清楚”这个角度作一些探讨。因为,笔者认为,无论从哪种角度来撰写权利要求书,“清楚”是最根本的要求,只有保证“清楚”,权利要求才能准确地限定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这样可以使得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合理主张,也能避免专利权人对权利的过度解释,获得与自己的方案不相对称的权利;同时也可以使得公众精确地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而规范自己的市场行为或生产行为。
  那么,什么样的权利要求才算是清楚呢?笔者认为,只要权利要求书中的逻辑是清楚的,则可以认定权利要求书是清楚的。简单来说,逻辑是指思维的规律或规则,笔者认为,一份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过程体现了撰写人的思维规律。那么如何撰写出一套逻辑清楚的权利要求书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考虑。
  一、法律层面规定的逻辑
  该层面主要表现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例如:
  (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3款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也就是说,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对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地限定,而不能对其未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限定,这样便牵扯到权利要求间的引用关系问题:例如出现缺乏引用基础的问题;(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由于法律规定的逻辑比较明确,只要按照法律的相应规定执行即可,本文不作具体阐述,以下针对技术层面的逻辑进行详细阐述。
  二、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表述要符合逻辑
  权利要求是基于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的组合,是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因此,这些技术特征是否清楚以及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是否清楚,直接决定了该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虽然,我国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采用的是“周边限定原则”和“中心限定原则”之间的折中原则,即法院在具体解释权利要求时,可以参考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进行解释。但是,由于一些国家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仍然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决定,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必须忠实、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进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是确定专利权的最大保护范围)。因此,企业考虑到后续海外专利布局的需要,应当尽量不要过度依赖于说明书和附圖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尽量保证权利要求本身是清楚的。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具体阐述:
  1.文字表述要清楚、准确
  文字表述要符合汉语语法意义上的清楚、准确:
  (1)没有逻辑或语法上的毛病。举个极端例子,例如大家一般都说“吃饭、喝水”,一般不说“喝饭、吃水”。如果在法律文件中出现类似的词语,你就需要澄清一下,因为一般饭都是吃的,你突然说“喝饭”,那就需要解释一下如何“喝饭”、“喝饭”与“吃饭”的动作有什么区别。因此,权利要求书中的语法是要准确的,避免给专利后续可能出现的审查、无效或侵权过程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文字所表述的含义是唯一的,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或语义多重的词语。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词语,例如“薄”“厚”“强”“弱”等含义不确定的词语,除非在该词语在特定技术领域有公认的确切含义。
  (3)权利要求书中的词语符合本领域的自然规律,属于技术术语。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尤其是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并不是文字游戏,还需要了解本领域的一些基本常识。否则在后续审查过程或无效等过程中会存在漏洞。
  笔者曾经在网上看到一则笑话:一个富翁正在遛狗,突然一个杀手跳出来啪啪把他的狗给毙了,富翁大怒,问杀手:你为什么要杀我的狗。杀手冷笑一声说道:有人花500万要你的狗命。这个笑话中杀手的问题在于,没有分清“狗命”具体指的是狗的命,还是富翁的命。专利代理人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分清技术术语和一般词语,避免出现类似问题。实际撰写当中,撰写人可能局限于交底书给定的环境,认为词语是清楚的,但是,交底书的撰写者往往仅是站在其所处的角度去撰写,并未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去考虑,这时就需要和发明人进行充分沟通。
  例如:专利号为01259123.8,发明名称为《泡轻瓷填料》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以下技术特征:
  “一种泡轻瓷填料,其特征在于:是采用特殊的葵花形、周圆六边带有多径的几何形状,每个填料孔沿半圆弧横亘一根加强径;六边的外缘均有30mm的外缘凸体,底部有六个隔离15mm的底凸体,泡轻瓷填料的块与块之间有60mm的定位距离。”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周圆六边” 和“底凸体”,不是本领域的技术术语,例如对于“底凸体”,按照一般理解,该词语的含义是底部设置的凸体,但是,结合本申请的图1和图2可知,该结构是设置在填料的侧面,因此,合议组认为,上述技术特征不清楚,支持了无效请求人对该案的无效请求。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并不是要求权利要求中的所有词语必须是技术术语,因为法院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采用了两种规则“一般含义”规则和“特殊含义优先”规则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其中,一般含义规则是指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并未发现对该词语的特别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其知识从一般含义上对该词语进行解释。事实上,上面所举的例子是适用于一般含义规则的。   特殊含义优先规则是指,专利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了词语具有特殊含义,或者从专利申请文件中能够得出该词语具有特殊含义,则认为该词语的含义为特殊含义。例如,笔者在撰写过程中遇到“代码中的方法”这样一个例子;对于“方法”,一般性定义为为获得某种东西或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或行为方式,但很明显上述“方法” 并不适用于一般含义规则,实际上,其含义可以解释为一种子程序,即需要采用特殊含义优先原则对上述词语进行解释限定。
  2.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之间要符合逻辑
  权利要求中除了技术特征本身要清楚之外,还要求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是清楚的,有逻辑的,这样才能保证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
  例如:一种媒体协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终端向第二终端发送请求消息;
  所述第一终端接收第二终端生成的媒体能力信息。”
  不难看出,这个权利要求中两个步骤之间是没有联系的,不知道发送请求消息和接收媒体能力信息之间是什么关系,实际上,这两个步骤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第二终端在接收到请求消息后,响应于该请求消息发送媒体能力信息。如果将第二步修改为:所述第一终端接收第二终端根据所述请求消息反馈的媒体能力信息。这样,第一步和第二步之间的逻辑关系就很明确了。
  3.位于不同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之间要符合逻辑
  从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第3款可以看出,从属权利要求只能是对其引用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此处的“进一步限定”包括但不限于:对所引用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限定(例如对所引用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进行下位限定,组件是金属制成的,金属是铁)、补充扩展(所引用权利要求中除了包括A之外,还包括B,并且A和B是可以共存的)。
  关于这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是“进一步限定”,而非替代方案(即进一步限定的方案和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的方案不存在逻辑上的矛盾)。举个例子:
  例1:“(1)一种XXX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通过A手段实现。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通过B手段实现。”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之间是两个不同的方案,这样势必会造成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是采用权利要求1中的手段还是采用权利要求2中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和2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例2:“(1)一种XXX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允许执行A手段。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禁止执行A手段。”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之间是两个矛盾的方案,这样势必会造成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本专利实际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例2的权利要求1和2之间同样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4.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所体现的技术手段符合自然规律
  有时发明人在撰写交底书时会出现一些影响对方案理解的笔误,这时,便要求撰写人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予以判断,不能局限于交底书中的描述。
  曾经在一篇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中见到过以下的描述:在关机后,终端加载更新数据。很明显,这句话是不合常理的,众所周知,关机的一般定义是,系统关闭所有运行的成型,以及关闭电源;关机后,终端是不能进行任何动作的。而事实上,上述“在关机后”的含义应当是在关机过程中(至少并未断电)进行更新。
  因此,在撰写权利要求書时,要站在一个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去撰写和检查,这样才能避免上述问题,撰写出清楚的权利要求。
  以上仅是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过程中的“清楚”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由上面分析可知,要撰写一份清楚的权利要求书需要从多个角度去考虑,包括语言学表述上的逻辑,技术特征之间的逻辑问题等。撰写人在撰写过程中要反复推敲每个词语或每条语句的,才可能撰写出一份清楚的权利要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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