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在执行程序中,涉及到处置被执行财产时,法院需向被执行人送达、通知的法律文书多达十几份,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将每份法律文书都进行公告送达,必将严重影响执行效率,不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为此笔者针对此类执行中涉及财产处置的送达难题试作探析,以期提出合理的建议对策。
【关键词】执行程序;送达;对策
一、执行程序中需送达、通知被执行人的法律文书
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其进行了梳理,主要包括:(1)执行开始阶段,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失信风险告知及其他相关事项告知书。(2)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应制作执行裁定书并送达。(3)查扣财产时,应通知被执行方到场,将查扣清单交被执行人。(4)查扣后应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5)财产评估时,应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应提前通知被执行人到场。(6)评估报告作出后应当发送给被执行人。(7)告知被执行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书面提出。(8)进入拍卖程序后,应采用随机方式确定拍卖机构,应提前通知被执行人到场。(9)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被执行人到场。(10)财产拍卖成交后,应送达执行裁定书。(11)对拍卖款进行分配,应送达财产分配方案。
二、执行文书送达的不同观点
对于上述执行文书是否应全部采用公告送达,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上述的执行文书应分为“送达”与“通知”两类,属于“通知”的执行文书无须公告送达。理由是:相关规定仅是“发出通知”或“通知”,按字面理解,则这仅是执行法院应做的工作,并不必然隐含被执行人要知悉该通知书,而且被执行人既然已下落不明,已属于实际通知不能的情况,所以此类通知无须到达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只需将相关通知书张贴于本院公告栏进行公示就可。这样一来,需公告送达的执行文书就减少了一大部分,会节省出很多时间。第二种意见认为,既然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就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但基于执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建议立法修改。第三种意见认为,上述执行文书应全部采用公告送达,但为提高工作效率,可将上述执行文书进行合并然后公告。
笔者所持的为第三种意见。理由是:首先,“通知”与“送达”虽然性质不同,但仍应全部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足见,第一种意见的理由是不妥的,相关的通知若没有送达的话,将影响被执行人相应法定权利的行使。其次,如果每份执行文书依次公告的话,那么在执行程序中,每处置一次被执行财产,就需花上两三年的时间,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第二种意见中提到的建议立法修改,但法院执行中的财产处置工作每天都在进行着,坐等立法修改显然是行不通的。因此,笔者认为,合理地将上述执行文书进行合并公告的做法是必要的,但应认真研究如何送达相关执行文书,做到既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又能最大限度地缩短执行时间。
三、对策建议
对于如何合并公告,笔者提出的建议做法是,首先根据执行工作的流程对全部执行文书进行分类,然后根据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分阶段进行公告送达。
(一)分类
所有需要送达通知的执行文书,主要包括本文前面所述的十余种,笔者认为可以按执行工作流程将其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执行开始阶段。这阶段包括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失信风险告知及其他相关事项告知书四份文书,很多法院(包括笔者所在法院)都是制作各自独立的执行文书,笔者认为这四份完全可以合并为一份,只要能体现全部法定应告知的内容就可以。
第二部分为财产查扣阶段。在实践中,这阶段的工作一般是同时进行的,法院查扣被执行财产时应作出执行裁定书并送达,应通知被执行方到场,将查扣清单交被执行人,查封后应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第三部分为财产评估阶段。这阶段的工作主要是选择评估机构应提前通知、选择情况可送达以及评估报告作出后应发送给被执行人,并告知其有异议可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部分为拍卖阶段。本阶段包括:应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但应提前通知被执行人到场。执行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书面送达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被执行人到场。
第五部分为财产分配阶段。财产拍卖成交后,应向被执行人送达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涉及案款分配的,应向被执行人送达财产分配方案。
(二)合并公告送达
如果按上述的分类,那么至少需要五次的公告,那就是十个月以上的时间,这显然时间太长,因此还应尽量压缩时间。笔者认为,可以合并为以下三个部分进行三次公告(简称“642”),且公告可交叉进行,进一步缩短执行时间。
第一部分,这部分包括执行开始阶段、查扣阶段以及评估阶段选择评估机构部分的执行文书,共九份文书,因执行开始阶段的四份文书可以合并为一份,加上另五份,简称“6”,这部分可合并一次性公告。财产查扣阶段应送达的查封、拍卖裁定书及查扣清单,通知被执行方到场,查封后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这部分工作在实践中一般是同时进行的,这四份执行文书可以同时送达。而执行开始阶段的执行文书主要是告知性质,在财产查扣时再进行告知并不会剥夺被执行人的相关法定权利。查封后应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若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则对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但为提高效率,执行法院在财产查封后,可随即对查封财产进行委托评估,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则停止评估程序,若其没有履行义务,则节省了指定履行的这段时间。因此,这一部分的执行文书合并公告是合理的。第二部分,这部分包括财产评估报告、告知异议权利及拍卖阶段的执行文书,简称“4”,这四份文书可以合并公告。从法院查扣财产到选择评估机构,到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这需要一定的工作时间,所以这一部分的执行文书只能另外进行一次公告。
第三部分,这部分包括两份文书,简称“2”,可以一并公告。若查扣财产经公开拍卖成交,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及财产分配方案可以一并公告。这样一来,一般一个财产处置流程只需三次公告就可以完成,且第二次公告无须等到第一次公告届满就可以进行,这更能缩短一定的时间。就目前的实践来看,这是一种较为可行的做法。
上述的建议做法只是笔者的个人意见,旨在抛砖引玉,希望能引起更多人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及应对,以共同促进法院的执行工作。
【关键词】执行程序;送达;对策
一、执行程序中需送达、通知被执行人的法律文书
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其进行了梳理,主要包括:(1)执行开始阶段,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失信风险告知及其他相关事项告知书。(2)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应制作执行裁定书并送达。(3)查扣财产时,应通知被执行方到场,将查扣清单交被执行人。(4)查扣后应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5)财产评估时,应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应提前通知被执行人到场。(6)评估报告作出后应当发送给被执行人。(7)告知被执行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书面提出。(8)进入拍卖程序后,应采用随机方式确定拍卖机构,应提前通知被执行人到场。(9)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被执行人到场。(10)财产拍卖成交后,应送达执行裁定书。(11)对拍卖款进行分配,应送达财产分配方案。
二、执行文书送达的不同观点
对于上述执行文书是否应全部采用公告送达,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上述的执行文书应分为“送达”与“通知”两类,属于“通知”的执行文书无须公告送达。理由是:相关规定仅是“发出通知”或“通知”,按字面理解,则这仅是执行法院应做的工作,并不必然隐含被执行人要知悉该通知书,而且被执行人既然已下落不明,已属于实际通知不能的情况,所以此类通知无须到达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只需将相关通知书张贴于本院公告栏进行公示就可。这样一来,需公告送达的执行文书就减少了一大部分,会节省出很多时间。第二种意见认为,既然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就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但基于执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建议立法修改。第三种意见认为,上述执行文书应全部采用公告送达,但为提高工作效率,可将上述执行文书进行合并然后公告。
笔者所持的为第三种意见。理由是:首先,“通知”与“送达”虽然性质不同,但仍应全部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足见,第一种意见的理由是不妥的,相关的通知若没有送达的话,将影响被执行人相应法定权利的行使。其次,如果每份执行文书依次公告的话,那么在执行程序中,每处置一次被执行财产,就需花上两三年的时间,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第二种意见中提到的建议立法修改,但法院执行中的财产处置工作每天都在进行着,坐等立法修改显然是行不通的。因此,笔者认为,合理地将上述执行文书进行合并公告的做法是必要的,但应认真研究如何送达相关执行文书,做到既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又能最大限度地缩短执行时间。
三、对策建议
对于如何合并公告,笔者提出的建议做法是,首先根据执行工作的流程对全部执行文书进行分类,然后根据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分阶段进行公告送达。
(一)分类
所有需要送达通知的执行文书,主要包括本文前面所述的十余种,笔者认为可以按执行工作流程将其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执行开始阶段。这阶段包括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失信风险告知及其他相关事项告知书四份文书,很多法院(包括笔者所在法院)都是制作各自独立的执行文书,笔者认为这四份完全可以合并为一份,只要能体现全部法定应告知的内容就可以。
第二部分为财产查扣阶段。在实践中,这阶段的工作一般是同时进行的,法院查扣被执行财产时应作出执行裁定书并送达,应通知被执行方到场,将查扣清单交被执行人,查封后应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第三部分为财产评估阶段。这阶段的工作主要是选择评估机构应提前通知、选择情况可送达以及评估报告作出后应发送给被执行人,并告知其有异议可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部分为拍卖阶段。本阶段包括:应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但应提前通知被执行人到场。执行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书面送达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被执行人到场。
第五部分为财产分配阶段。财产拍卖成交后,应向被执行人送达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涉及案款分配的,应向被执行人送达财产分配方案。
(二)合并公告送达
如果按上述的分类,那么至少需要五次的公告,那就是十个月以上的时间,这显然时间太长,因此还应尽量压缩时间。笔者认为,可以合并为以下三个部分进行三次公告(简称“642”),且公告可交叉进行,进一步缩短执行时间。
第一部分,这部分包括执行开始阶段、查扣阶段以及评估阶段选择评估机构部分的执行文书,共九份文书,因执行开始阶段的四份文书可以合并为一份,加上另五份,简称“6”,这部分可合并一次性公告。财产查扣阶段应送达的查封、拍卖裁定书及查扣清单,通知被执行方到场,查封后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这部分工作在实践中一般是同时进行的,这四份执行文书可以同时送达。而执行开始阶段的执行文书主要是告知性质,在财产查扣时再进行告知并不会剥夺被执行人的相关法定权利。查封后应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若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则对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但为提高效率,执行法院在财产查封后,可随即对查封财产进行委托评估,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则停止评估程序,若其没有履行义务,则节省了指定履行的这段时间。因此,这一部分的执行文书合并公告是合理的。第二部分,这部分包括财产评估报告、告知异议权利及拍卖阶段的执行文书,简称“4”,这四份文书可以合并公告。从法院查扣财产到选择评估机构,到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这需要一定的工作时间,所以这一部分的执行文书只能另外进行一次公告。
第三部分,这部分包括两份文书,简称“2”,可以一并公告。若查扣财产经公开拍卖成交,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及财产分配方案可以一并公告。这样一来,一般一个财产处置流程只需三次公告就可以完成,且第二次公告无须等到第一次公告届满就可以进行,这更能缩短一定的时间。就目前的实践来看,这是一种较为可行的做法。
上述的建议做法只是笔者的个人意见,旨在抛砖引玉,希望能引起更多人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及应对,以共同促进法院的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