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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互联网金融在繁荣壮大的同时,也暴露出发展初期存在的一些问题。P2P网络借贷作为最能体现互联网金融特征的新型金融组织形式,越来越受到国内外市场的关注和认可。2014年12月12日,全球最大的P2P借贷平台Lending Club成功登陆纽交所(NYSE)。我国不少金融机构及产业资本也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相关战略布局,政府决策层也释放积极信号,鼓励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虽然目前P2P网络借贷存在一定问题,但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社会征信体系健全,P2P终将迸发强大活力,逐步通往理性繁荣之路。
P2P是最能代表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安排
P2P并非只是一种技术手段,而是理念与方法的革新。狭义的P2P是指P2P网络借贷,即债权众筹;广义的P2P是指参与者之间通过互联网直接达成的金融交易行为,包括各种金融产品的类众筹、P2P换汇甚至网络慈善筹款等,其主要特征是互联网技术推动下的金融脱媒。金融产品需求者在互联网上通过不同的平台寻找金融产品的提供者,以达到风险和期限的匹配,此时互联网就是一个以个体为中心、以关系为纽带,囊括信息、交易的自组织金融市场。
P2P是最能代表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新型金融组织形式,互联网连接一切、高速匹配、海量信息以及边际成本趋向零的特征,使得P2P具备任何一种传统金融体制不能比拟的优势:
一、极大地扩大了金融交易边界,有效降低了金融活动的交易成本。P2P市场可突破交易成本的约束,使得P2P更加适合解决小微贷款、完成跨区域贷款等短平快的金融交易,实现资金快速周转。效率上得天独厚的优势,使P2P网贷市场在理论上可以成为信贷资源配置效率最高的市场。
二、最能体现互联网金融的精神。金融不应贵族化,而互联网精神的核心恰恰是自由、开放、平等、共享、大众化、民主化、去中心化。互联网金融的特性无疑可以更好地实现人人平等。目前来看,P2P是最能体现金融民主化和大众化的金融市场,使高信用的个人可以获得低利率贷款,普通民众可以像专业金融机构一样参与放贷,实现自己的金融权利。
三、 促进了金融市场化进程,加快金融脱媒。P2P作为具有强烈互联网属性的新生金融力量,可加快金融脱媒的进程,有效降低社会资金成本,更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从短期来看,P2P从事的还是“新瓶旧装”的信用中介业务,但在我国金融管制的大背景下,这种初期形式的P2P为我国传统民间借贷赋予了新的活力,弥补了长久以来我国正规金融中小微贷、高收益债的缺失,对促进传统金融机构由垄断走向竞争,推动利率市场化,倒逼监管改革,减少金融管制等均有重大意义。
目前,P2P规模虽小,但增长迅速,究其原因,可以发现三大因素催生了P2P现阶段的繁荣:一是信息技术、移动互联、第三方支付等技术的大发展;二是金融监管的放开,目前对P2P并无特殊监管,丰厚利润吸引了大量P2P平台的建立;三是细分市场的需求,对民间借贷等小微贷或高收益债的大量需求,直接反映为P2P贷款余额的增长。
P2P发展的核心障碍是征信系统不健全
数据基础和外部监管,是P2P网络借贷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目前中国P2P处于发展的草莽时代,出现了鱼龙混杂的局面,跑路、倒闭情况不断,社会上也出现了各种质疑声音。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监管缺位、准入门槛较低;二是我国的征信系统尚不完善,P2P平台缺少大数据基础,从而制约了网络借贷的信用评估、贷款定价和风险管理。
由于数据基础薄弱,竞争激烈,P2P在发展初期必然要进行担保,并进行大量的线下尽职调查,造成运营成本较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P2P网站不得不采取本金担保、提取风险准备金、委托专业放贷、债权转让及对接理财资金池等措施,不免触及监管红线,同时由于道德风险和违约风险的存在,短期流动性问题促使一些P2P平台选择跑路。
然而这些问题会随着数据的积累而改善,一是我国正在逐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二是P2P自身的数据也在不断积累。当P2P的重复博弈足够多的时候,P2P的发展将与其数据积累之间形成正向回馈机制。海量数据将支持P2P平台更加精准地把握风险,走向正常运营,从而降低坏账率水平和运营成本,实现去担保化,成为完全的信息中介。
P2P监管关键是信息充分公开
P2P监管始终要以数据为基础进行信息监管。目前,中国的监管理论完全是针对银证保等传统机构而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并不适用于诞生于互联网的P2P形态。
作为信息中介,P2P监管应采取类似于直接融资的信息披露原则,关键是信息充分公开,包括股东信息、交易程序、管理层构成、交易记录备份等。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利用好搜索引擎的作用。
具体监管工作不一定由监管机构负责,部分监管任务可以外包给专业的IT公司来完成。更重要的是,监管部门要负责监管规则的制定和完善,对监管执行机构进行督查,对相关从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事后处罚,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缩小风险波及范围。
P2P将改变传统金融模式
目前我国P2P更接近互联网小微贷,只是我国金融市场的补充,还远远不能撼动我国传统的金融体系。然而正如凯文.凯利(Kevin Kelly)说的那样,创新往往发生在边缘地带,最为明显的事例是电子商务对于零售、拍卖等传统行业的冲击。互联网刚开始进入传统行业时,看上去都比较边缘化,一开始只是占据一个小板块,但慢慢就会侵占整个渠道,进而倒逼传统机构改革。因此我们强调,对待互联网金融要有想象力。对金融体系来说,理想中的市场应该是平等、自由、便捷、高效、信息不对称程度及交易成本都大幅降低,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的运作方式更符合这个发展方向。
P2P的发展取决于信息技术的发展速度。未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信息积累和处理技术以及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将从低基数水平迅速增长。
未来的P2P不仅可以在“P”的内涵上扩大,交易产品也将更加丰富。P2P不仅仅是一个小额网贷市场,类似网贷的派生业务未来将在P2P市场上慢慢变大,派生出许多类似P2P的其它金融业务,例如在P2P基础上的非标资产交易、个人间交易行为、类众筹业务等。这时的市场更接近充分有效市场,一旦达到充分有效市场,P2P的信贷配置功能会越来越强大,资金运转更加有针对性,信者有其贷,金融细分市场将做到极致,最终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P2P是最能代表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安排
P2P并非只是一种技术手段,而是理念与方法的革新。狭义的P2P是指P2P网络借贷,即债权众筹;广义的P2P是指参与者之间通过互联网直接达成的金融交易行为,包括各种金融产品的类众筹、P2P换汇甚至网络慈善筹款等,其主要特征是互联网技术推动下的金融脱媒。金融产品需求者在互联网上通过不同的平台寻找金融产品的提供者,以达到风险和期限的匹配,此时互联网就是一个以个体为中心、以关系为纽带,囊括信息、交易的自组织金融市场。
P2P是最能代表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新型金融组织形式,互联网连接一切、高速匹配、海量信息以及边际成本趋向零的特征,使得P2P具备任何一种传统金融体制不能比拟的优势:
一、极大地扩大了金融交易边界,有效降低了金融活动的交易成本。P2P市场可突破交易成本的约束,使得P2P更加适合解决小微贷款、完成跨区域贷款等短平快的金融交易,实现资金快速周转。效率上得天独厚的优势,使P2P网贷市场在理论上可以成为信贷资源配置效率最高的市场。
二、最能体现互联网金融的精神。金融不应贵族化,而互联网精神的核心恰恰是自由、开放、平等、共享、大众化、民主化、去中心化。互联网金融的特性无疑可以更好地实现人人平等。目前来看,P2P是最能体现金融民主化和大众化的金融市场,使高信用的个人可以获得低利率贷款,普通民众可以像专业金融机构一样参与放贷,实现自己的金融权利。
三、 促进了金融市场化进程,加快金融脱媒。P2P作为具有强烈互联网属性的新生金融力量,可加快金融脱媒的进程,有效降低社会资金成本,更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从短期来看,P2P从事的还是“新瓶旧装”的信用中介业务,但在我国金融管制的大背景下,这种初期形式的P2P为我国传统民间借贷赋予了新的活力,弥补了长久以来我国正规金融中小微贷、高收益债的缺失,对促进传统金融机构由垄断走向竞争,推动利率市场化,倒逼监管改革,减少金融管制等均有重大意义。
目前,P2P规模虽小,但增长迅速,究其原因,可以发现三大因素催生了P2P现阶段的繁荣:一是信息技术、移动互联、第三方支付等技术的大发展;二是金融监管的放开,目前对P2P并无特殊监管,丰厚利润吸引了大量P2P平台的建立;三是细分市场的需求,对民间借贷等小微贷或高收益债的大量需求,直接反映为P2P贷款余额的增长。
P2P发展的核心障碍是征信系统不健全
数据基础和外部监管,是P2P网络借贷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目前中国P2P处于发展的草莽时代,出现了鱼龙混杂的局面,跑路、倒闭情况不断,社会上也出现了各种质疑声音。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监管缺位、准入门槛较低;二是我国的征信系统尚不完善,P2P平台缺少大数据基础,从而制约了网络借贷的信用评估、贷款定价和风险管理。
由于数据基础薄弱,竞争激烈,P2P在发展初期必然要进行担保,并进行大量的线下尽职调查,造成运营成本较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P2P网站不得不采取本金担保、提取风险准备金、委托专业放贷、债权转让及对接理财资金池等措施,不免触及监管红线,同时由于道德风险和违约风险的存在,短期流动性问题促使一些P2P平台选择跑路。
然而这些问题会随着数据的积累而改善,一是我国正在逐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二是P2P自身的数据也在不断积累。当P2P的重复博弈足够多的时候,P2P的发展将与其数据积累之间形成正向回馈机制。海量数据将支持P2P平台更加精准地把握风险,走向正常运营,从而降低坏账率水平和运营成本,实现去担保化,成为完全的信息中介。
P2P监管关键是信息充分公开
P2P监管始终要以数据为基础进行信息监管。目前,中国的监管理论完全是针对银证保等传统机构而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并不适用于诞生于互联网的P2P形态。
作为信息中介,P2P监管应采取类似于直接融资的信息披露原则,关键是信息充分公开,包括股东信息、交易程序、管理层构成、交易记录备份等。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利用好搜索引擎的作用。
具体监管工作不一定由监管机构负责,部分监管任务可以外包给专业的IT公司来完成。更重要的是,监管部门要负责监管规则的制定和完善,对监管执行机构进行督查,对相关从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事后处罚,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缩小风险波及范围。
P2P将改变传统金融模式
目前我国P2P更接近互联网小微贷,只是我国金融市场的补充,还远远不能撼动我国传统的金融体系。然而正如凯文.凯利(Kevin Kelly)说的那样,创新往往发生在边缘地带,最为明显的事例是电子商务对于零售、拍卖等传统行业的冲击。互联网刚开始进入传统行业时,看上去都比较边缘化,一开始只是占据一个小板块,但慢慢就会侵占整个渠道,进而倒逼传统机构改革。因此我们强调,对待互联网金融要有想象力。对金融体系来说,理想中的市场应该是平等、自由、便捷、高效、信息不对称程度及交易成本都大幅降低,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的运作方式更符合这个发展方向。
P2P的发展取决于信息技术的发展速度。未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信息积累和处理技术以及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将从低基数水平迅速增长。
未来的P2P不仅可以在“P”的内涵上扩大,交易产品也将更加丰富。P2P不仅仅是一个小额网贷市场,类似网贷的派生业务未来将在P2P市场上慢慢变大,派生出许多类似P2P的其它金融业务,例如在P2P基础上的非标资产交易、个人间交易行为、类众筹业务等。这时的市场更接近充分有效市场,一旦达到充分有效市场,P2P的信贷配置功能会越来越强大,资金运转更加有针对性,信者有其贷,金融细分市场将做到极致,最终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