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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通常,人们把矛盾普遍性的含义解释为两个方面:其一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其二是说,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我们认为,上述两方面的解释,指的是一个含义,即矛盾的存在是普遍的、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种说法是有一定片面性的。实际上,矛盾的普遍性的含义要比这丰富的多。比如,它还包含有一切事物或同类事物的矛盾,所具有的某种共同性的问题。即从各个具体事物中抽取出来的同类事物的矛盾的共同本质或共同属性这样一层意思。而这层含义则是与传统的“矛盾时时有,处处有”的解释法是有所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