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中国儒家思想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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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思想的主要流派,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身处网络时代的大数据潮流,儒家思想的传播和影响更加深远.法治社会儒家思想对于现代法治来说,既有借鉴又有冲突.在综合国内学者既有研究的基础上,以影响现代法治为角度,对中国古代儒家思想进行探讨,以期吸收其精髓推动我国现代法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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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末期,日本开展了新一轮司法改革.在政府颁布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中,新司法考试制度与法科大学院制度占据了中心地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两项制度在实践中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对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产生了不利影响.2019年6月,日本官方公布了令和元年(2019年)第44号法律,修改了获得司法考试应试资格的条件,设置了“关联法曹基础课程”,改变了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这一法案的颁布预示着日本的司法改革即将迈入全新的阶段.
实务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里对于被扶养人范围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对被扶养人的认定成为值得探究的问题.首先,本文从主体出发,创造性提出拥有期待权的被扶养人这一概念,即有劳动能力或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力求最大限度保障这类主体的权利.其次,本文认为现有的推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不具有合理性,应当通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去推定具有劳动能力,同时在认定60周岁以上的人作为被扶养人时还应该考虑其客观上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最后,本文认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能支持其生活就应该认定其有其他生活来源.
近些年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迅猛,大家对商品房都有很多了解,其实在我国还存在着大量的“违法建筑”.所谓违法建筑,指的是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违法建筑对外出租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如租赁双方产生纠纷,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以及责任如何划分是出租人及承租人极为关注的问题.本文尝试就此问题做浅显探讨.
各种基础建设以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会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矿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文中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云和县土岩岗头庵叶腊石矿与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矿产压覆侵权纠纷案”判例为蓝本探析,主要针对基础建设项目压覆探矿权补偿进行分析,希望可以为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进一步打击了在破产案件中虚假申报的行为,在此大环境下,为提高债权审查的效率和准确度,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申报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穿透性审查,以避免不法之徒利用虚假诉讼骗取破产财产,损害各方合法权益,从而最大程度上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国家司法的公正性、实现立法目的.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时,往往会向用人单位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基层法院或劳动仲裁委往往要求劳动者只能择一主张——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或认为经济补偿金已经为经济赔偿金所包含.笔者认为该司法实践现象未能正确区分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的适用情形,存在损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隐性风险,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应当分别判定适用与否,二者之间并非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本文针对该问题,结合相关法条、引用实际案例予以论证.
情理裁判是法官司法实践中分析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情理裁判所带有的主观随意性与标准不确定性,容易出现法官滥用其司法职权的可能.情理裁判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素:一是裁判结果不得突破现行法律框架;二是以社会文化共识作为情理裁判的法律意义构建基础;三是裁判结果必须具备普遍化的可能性.基于我国本土情景,在内容和形式上均满足“普遍化可能”的情理裁判在司法实践中具备可行性.
私文书证的作用以具有证明力为前提.文书真伪的证明经常影响诉讼的成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论辩经常围绕私文书证的证明力而展开.如今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私文书证采取电子打印的方式,这衍生出一个新的问题,虽然不否认私文书证上的签章的真实性,但一方主张私文书证(通常为合同)中手写添加的内容是对方事后私自添加的,其真实性值得怀疑.针对手写增添内容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方式的问题,本文欲结合相关案例,联系现有的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探究.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国民维权意识逐渐增强,随着社会进步,经济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法律服务”逐渐成为用户更为倾向的一种潮流趋势.线上法律服务平台能够更好地整合资源,联动线下及大数据服务,为用户提供丰富的维权渠道及信息资源,助力我国高校法律援助的发展,增强当代大学生自我维权能力以及对法治化建设的信心.
劳动债权的保护一直是理论界以及实务界的焦点问题.破产企业劳动债权的问题也较为突出,其中社保问题关系社保债权认定、职工社保权益受领、新单位社保衔接、劳动关系的转移等一系列问题.因此,解决职工的社保问题,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作为重大紧急事项来研究处理,保护职工应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