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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研究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企业贷款市场和农户贷款市场不同的竞争类型,分析了贷款利率上限放开后,农村合作机构不同的定价行为;提出了放开农村合作机构利率上限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贷款利率;上限;农村合作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11-0050-02
2004年10月28日人民银行总行下发了《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基本取消了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只对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展,放开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是必然的趋势。本文主要对青岛市中心支行放开贷款利率上限后经济发达地区农信社的定价行为进行了分析。
一、目前农村合作机构利率定价机制并未充分发挥作用
在人民银行的大力推动下,2006年青岛市8家县级信用社(合行)根据人民银行总行贷款利率定价模板分别制定了贷款利率定价办法,建立了分级管理、分级授权的利率定价管理架构。定价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贷款利率定价实行基准贷款利率加点浮动的贷款定价方法,贷款目标利率=基准利率×(1+浮动幅度);另一种是以成本加成法为基础,计算出贷款基本利率,然后通过加减点,对不同贷款品种进行调整,贷款利率=基本利率+风险调整点数。
自2006年开始,青岛市各家信用社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开始对企业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本着“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进行,主要从借款人信用状况、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第二还款来源等方面进行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评级仅用于确定是否贷款,并未真正在利率定价中发挥作用,利率定价主要是依据担保方式确定。比如,青岛市某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利率浮动情况如下:
二、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农村市场中面临不同的竞争类型
(一)农村企业及其他组织的贷款市场是一个寡头垄断的市场
农村企业及其他组织贷款市场处于多个金融机构的寡头垄断。在寡头垄断市场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其他市场占有率高的机构一起构成了有差别的金融寡头。每个金融寡头都在整个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其贷款产品价格的变动会对整个市场产生重大影响。每个金融寡头在决定贷款利率定价时,必须考虑其他金融机构的反应。
根据斯威齐模型,一个金融寡头提高贷款产品的价格,如果其他寡头金融机构都不跟着改变,那么提高贷款价格的寡头将损失掉大量市场份额。这样,在宏观经济环境不变的情况下,寡头金融市场贷款价格存在刚性。2009年前7个月农信社贷款利率超过基准利率2倍的贷款仅占全部贷款的0.26%,人民银行放开农村合作机构贷款利率上浮限制后,肯定会有利率超过基准利率2.3倍的贷款发生。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合作机构也不会贸然提高该市场的贷款利率,该市场利率将整体保持稳定。
通过对青岛市6家涉农贷款比例超过50%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企业客户问卷调查的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结论。被调查的60户企业中,14.6%的被调查者认为取消利率上限后,实际贷款利率会提高;56.1%的被调查者认为不变,4.8%的被调查者认为降低,24.5%的被调查者认为说不清。
(二)青岛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农户贷款市场中拥有垄断地位
尽管各类金融机构纷纷进入农村市场,但在农户贷款市场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依然拥有绝对的垄断地位,市场占有率高达80.85%。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经营不与农户个体直接发生信贷业务关系,股份制银行也没有对农户的贷款品种,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都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占有率低,农户贷款市场基本由国有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构成,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市场占有率达到80.93%,农信社对农户贷款定价拥有垄断市场的能力。目前,农信社的农户贷款最高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8倍,平均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5倍。
2009年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民间借贷利率走低,上半年青岛市农户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为10%,相当于基准利率的1.88倍。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即使放开农信社贷款利率上限,农信社对农户的贷款利率也不可能大幅度上升。一旦农信社贷款利率高于民间借贷利率,农户会倾向于手续简便的民间借贷。
如果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假设民间借贷利率上升到基准利率的4倍,一旦放开贷款利率上限,只要农信社利率低于民间借贷利率,农户对贷款利率变动就不会敏感。农信社对农户贷款拥有强定价能力,农信社的贷款定价还将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三、政策建议
第一,放开贷款利率上限正当时机。在2009年适度宽松货币政策背景下,金融机构利率浮动区间普遍向下移动,民间借贷利率走低,此时经济发达地区放开农信社贷款利率上限,不会导致农村贷款利率大幅度上升。
第二,放开农信社贷款利率上限,应先选择经济发达地区进行试点。为此,可以设置一定条件,诸如是否具备科学合理的贷款管理体系,是否达到一定的经营标准等。只有满足人民银行条件的农信社,才能放开贷款利率浮动上限。优先选择经济发达、金融机构有序竞争的地区试点放开农信社贷款利率上限,待农村金融服务日益成熟后,再大范围推广,这样可以有效保护农村经济发展。只有采取正向激励机制,才能推进农村合作机构加强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完善,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大力推动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的小额贷款。各单位积极开展农户贷款业务,扩大市场份额,改变农村合作机构的垄断地位。只有在农户贷款市场中引入充分竞争的机制,才能提高农户对贷款利率的议价能力。
第四,人民银行应继续引导和推动农信社贷款定价系统的建设。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工作中的指导和督促作用,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工作的指导与监测,提高利率定价方法的可操作性,完善评级机制和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与应用,提高贷款定价的规范管理水平。
(责任编辑:吴之铭)
参考文献:
[1] 王军.农信社贷款利率该取消了[J].财经,2007,(19).
[2] 姜泉.放开农信社贷款利率上限对支农资金的影响[J].黑龙江金融,2007,(07).
关键词:贷款利率;上限;农村合作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11-0050-02
2004年10月28日人民银行总行下发了《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基本取消了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只对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展,放开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是必然的趋势。本文主要对青岛市中心支行放开贷款利率上限后经济发达地区农信社的定价行为进行了分析。
一、目前农村合作机构利率定价机制并未充分发挥作用
在人民银行的大力推动下,2006年青岛市8家县级信用社(合行)根据人民银行总行贷款利率定价模板分别制定了贷款利率定价办法,建立了分级管理、分级授权的利率定价管理架构。定价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贷款利率定价实行基准贷款利率加点浮动的贷款定价方法,贷款目标利率=基准利率×(1+浮动幅度);另一种是以成本加成法为基础,计算出贷款基本利率,然后通过加减点,对不同贷款品种进行调整,贷款利率=基本利率+风险调整点数。
自2006年开始,青岛市各家信用社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开始对企业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本着“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进行,主要从借款人信用状况、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第二还款来源等方面进行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评级仅用于确定是否贷款,并未真正在利率定价中发挥作用,利率定价主要是依据担保方式确定。比如,青岛市某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利率浮动情况如下:
二、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农村市场中面临不同的竞争类型
(一)农村企业及其他组织的贷款市场是一个寡头垄断的市场
农村企业及其他组织贷款市场处于多个金融机构的寡头垄断。在寡头垄断市场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其他市场占有率高的机构一起构成了有差别的金融寡头。每个金融寡头都在整个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其贷款产品价格的变动会对整个市场产生重大影响。每个金融寡头在决定贷款利率定价时,必须考虑其他金融机构的反应。
根据斯威齐模型,一个金融寡头提高贷款产品的价格,如果其他寡头金融机构都不跟着改变,那么提高贷款价格的寡头将损失掉大量市场份额。这样,在宏观经济环境不变的情况下,寡头金融市场贷款价格存在刚性。2009年前7个月农信社贷款利率超过基准利率2倍的贷款仅占全部贷款的0.26%,人民银行放开农村合作机构贷款利率上浮限制后,肯定会有利率超过基准利率2.3倍的贷款发生。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合作机构也不会贸然提高该市场的贷款利率,该市场利率将整体保持稳定。
通过对青岛市6家涉农贷款比例超过50%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企业客户问卷调查的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结论。被调查的60户企业中,14.6%的被调查者认为取消利率上限后,实际贷款利率会提高;56.1%的被调查者认为不变,4.8%的被调查者认为降低,24.5%的被调查者认为说不清。
(二)青岛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农户贷款市场中拥有垄断地位
尽管各类金融机构纷纷进入农村市场,但在农户贷款市场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依然拥有绝对的垄断地位,市场占有率高达80.85%。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经营不与农户个体直接发生信贷业务关系,股份制银行也没有对农户的贷款品种,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都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占有率低,农户贷款市场基本由国有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构成,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市场占有率达到80.93%,农信社对农户贷款定价拥有垄断市场的能力。目前,农信社的农户贷款最高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8倍,平均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5倍。
2009年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民间借贷利率走低,上半年青岛市农户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为10%,相当于基准利率的1.88倍。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即使放开农信社贷款利率上限,农信社对农户的贷款利率也不可能大幅度上升。一旦农信社贷款利率高于民间借贷利率,农户会倾向于手续简便的民间借贷。
如果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假设民间借贷利率上升到基准利率的4倍,一旦放开贷款利率上限,只要农信社利率低于民间借贷利率,农户对贷款利率变动就不会敏感。农信社对农户贷款拥有强定价能力,农信社的贷款定价还将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三、政策建议
第一,放开贷款利率上限正当时机。在2009年适度宽松货币政策背景下,金融机构利率浮动区间普遍向下移动,民间借贷利率走低,此时经济发达地区放开农信社贷款利率上限,不会导致农村贷款利率大幅度上升。
第二,放开农信社贷款利率上限,应先选择经济发达地区进行试点。为此,可以设置一定条件,诸如是否具备科学合理的贷款管理体系,是否达到一定的经营标准等。只有满足人民银行条件的农信社,才能放开贷款利率浮动上限。优先选择经济发达、金融机构有序竞争的地区试点放开农信社贷款利率上限,待农村金融服务日益成熟后,再大范围推广,这样可以有效保护农村经济发展。只有采取正向激励机制,才能推进农村合作机构加强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完善,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大力推动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的小额贷款。各单位积极开展农户贷款业务,扩大市场份额,改变农村合作机构的垄断地位。只有在农户贷款市场中引入充分竞争的机制,才能提高农户对贷款利率的议价能力。
第四,人民银行应继续引导和推动农信社贷款定价系统的建设。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工作中的指导和督促作用,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工作的指导与监测,提高利率定价方法的可操作性,完善评级机制和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与应用,提高贷款定价的规范管理水平。
(责任编辑:吴之铭)
参考文献:
[1] 王军.农信社贷款利率该取消了[J].财经,2007,(19).
[2] 姜泉.放开农信社贷款利率上限对支农资金的影响[J].黑龙江金融,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