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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经济法理念的研究在我国农村经济法研究领域中尚处于薄弱环节。在党和政府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的今天,提炼并阐发农村经济法理念以指导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从而破解“三农”问题,最终实现农村、农业的现代化以及农民的市民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农村经济法 自治 实质公平 城乡统筹
“三农”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在新时期,中央政府一方面推行新农村建设,另一方面又不失时机地推出了城镇化建设计划,这对于解决 “三农”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无论是新农村建设还是城镇化建设,它们都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其中农村经济法对于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最具有针对性。在整个农村经济法理论体系中,农村经济法理念是其中的最高范畴,也是统摄农村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核心和关键。
农村经济法的自治理念
农村经济法首先要贯彻一种自治理念,即让农民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农村的事情由农民自己做主,经济上农民自主作出决策,社会管理上农民通过村民委员会进行自我管理,实现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运动中的主导作用。在整个农村自治大的制度背景下,政府发挥辅助性作用,根据农村经济法规和政策为农村提供各种财政和金融方面的支持,农村建设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则是农民和农民自愿结合的各种组织。
农村经济法的自治理念来源于契约自由的观念,在法律范围内,法律给予个体极为广泛的机会,为其划定一个宽阔的任意范围,允许依照自己的自由意愿,去塑造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①契约自由体现了对人的自由与能力的高度肯定,为个体利益的追求提供了最大可能性。农村经济法的自治理念首先承认了农民的主体地位,肯定了农民的个体自由与能力,为农民追求自己的利益提供了最大的空间。
实现农村经济法自治理念的前提条件是对农民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使个人获得了自治的能力,也使个人自由获得了保障。“个人自治的核心是个人对其财产的独立、排他的支配权,连治产的权利都没有,就不会有治身的权利。没有私有财产,个人会缺乏起码的个人活动的空间,个人价值不受尊重,个人自治的能力受到限制。”②确保农民财产权的独立性是实现农村经济法自治理念的前提,“三农”问题的核心就是农村土地问题,将地权归还给农民,让农民自己掌握土地,已经超越了农村土地应该私有化还是继续集体所有甚或国有化的问题讨论。“有恒产有恒心”,保护农民的地权,让农民自己支配土地,是农民获得自治能力的基础,是实现农村经济法自治理念的前提。
农村经济法自治理念主要通过农民自主行使结社权来实现。农民结社权的行使是农民寻求自我利益的集团性保护,出于对其共同利益的关切而进行的自愿性结合,从而成立各种自有、自治和自享的组织,比如各种各样的农会、经济合作社以及承担一定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农民成立的各种组织将分散的小农利益集中表达,从而影响政府针对农村问题的决策,最终将农民的利益在农村政策法规中表达出来。此外,农民成立各种自有、自治和自享的组织将有效地节约国家的治理成本。在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上,如果政府实现对农村的完全控制,是不现实的,否则将付出巨大的成本。只有通过农民成立各种自有、自治和自享的组织实现自治,政府承担一个辅助性角色,才是最为现实的。
农村经济法自治理念实现的目标就是在保障农民财产权特别是地权的前提下,通过自治的手段,发挥农民群体的自由与能力,由农民群体自我的制度创新代替国家的制度建构,承认和鼓励农村中经济组织和经济制度的创新。
农村经济法的实质公平理念
实质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③进一步讲就是在社会基本制度所赋予人们基本人权(生存、平等、自由)的基础上,强调社会经济领域实行有“差别的公平”,即对于那些“受惠最少者”予以更多的机会和利益,以使他们不至于因为偶然的出身和禀赋而丧失原初状态下的基本权利。④农村经济法实质公平理念需要考虑到历史上、现实中的制度对农村、农业、农民所造成的伤害,导致农村、农业和农民在市场竞争之初即处于弱势地位,分散的小农缺乏与强大的资本力量进行议价的能力,通过国家的适度干预在社会经济领域实行有“差别的公平”,给予农村、农业、农民更多的机会和利益,这样一方面补偿因为历史上和现实中的制度对其造成的伤害,另一方面提高其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实现竞争过程的公平,最终实现全社会不同群体间大体相当的公平,即实质上的公平。
就具体制度而言,农村经济法实质公平理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制定各种农村经济组织法律,保障农民的结社权,农民通过建立各种经济组织,增强自身集体谈判能力,实现农民群体同资本力量的制衡。康芒思认为市场机制本身并不会给经济社会中各个集团带来公平的结果,造成这种不公平的原因是这些集团议价能力对比悬殊。⑤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未经组织的分散小农就如同马克思笔下的一袋马铃薯,一方面在面对强大的资本集团,没有任何议价能力,另一方面很难形成集中统一的声音以促使政府制定出对自己有利的政策。我国以农业法为基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龙头,包括各种法律与政策扶持的农村经济组织法律支持体系为农民群体建立各种经济组织提供了法律保障,增强了农民的议价能力,最终实现市场交易中的实质公平目标。第二,对国外强势的农产品集团予以限制,实现国内弱势的农业产业同其公平竞争。我国应通过关税、农业补贴以及各种非关税壁垒提高国内农业的竞争力,削弱国外强势农产品集团在我国农产品市场的竞争力,保护我国农业产业,实现实质公平。第三,通过宏观调控政策直接对农村和农业进行扶持,从宏观层面实现不同产业间以及不同区域间(城乡间)的实质公平。
农村经济法的城乡统筹理念
“三农问题”归根到底是人的问题,即农民问题,其核心是权利问题。⑥长期以来在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城市偏向型的非均衡发展战略模式安排下,为了快速实现工业化积累,农村资源的价格被人为压低并且无法自由流动,农民的公民权利严重缺失,农民无法和市民一样享受同等政治、经济、社会权利,从而导致严重的“三农问题”。农村经济法城乡统筹理念就是以破除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为起点,以返还和保障农民的各项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为归宿点,一方面通过废除对农村的歧视性政策法规,实现城乡之间资源的自由流动,另一方面通过对农村公共产品倾斜性配置,逐步实现城乡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终实现城乡间的均衡发展。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平等自由原则,无论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均平等享受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平等主体城乡居民首先享有机会平等,即社会资源平等地向市场主体开放;竞争的起跑线均等;市场主体同等的不受歧视;市场主体平等的拥有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手段。因此,就城乡统筹理念和实质公平理念的关系而言,城乡统筹理念是实质公平理念的基础。
就具体制度而言,农村经济法的城乡统筹理念的实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应当废除农村资源(土地、劳动力、农产品等)自由流动的管制性政策法规,破除农村和城市之间资源流动的障碍,实现全社会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实现农村经济法的城乡统筹理念必须废除对农村资源流动的管制性政策法规,实现资源的自由流动。其二,统筹城乡公共产品的供给,实现城乡公共产品配置均等化。公民享受的经济社会权利是一种积极权利,主要通过政府提供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各种公共产品来实现。作为宪法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其应有之意,统筹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实现城乡公共产品配置均等化,不仅是农村经济法城乡统筹理念的实现,而且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公益性与自利性的冲突与平衡—对我国地方政府行使国家干预权的分析”的阶段成果,项目编号:2011XZYJS061】
【注释】
①龙卫球:《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480页。
②[美]凯斯·R·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金朝武,胡爱平,乔聪启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74页。
③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85页。
④江帆:“经济法实质正义及其实现机制”,《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6期,第57页。
⑤[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郭余锋,李崇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41页。
⑥秦晖:“农民需要怎么样的‘集体主义’—民间组织资源与现代国家整合”,《东南学术》,2007年第1期,第14页。
责编/边文锋
【关键词】农村经济法 自治 实质公平 城乡统筹
“三农”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在新时期,中央政府一方面推行新农村建设,另一方面又不失时机地推出了城镇化建设计划,这对于解决 “三农”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无论是新农村建设还是城镇化建设,它们都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其中农村经济法对于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最具有针对性。在整个农村经济法理论体系中,农村经济法理念是其中的最高范畴,也是统摄农村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核心和关键。
农村经济法的自治理念
农村经济法首先要贯彻一种自治理念,即让农民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农村的事情由农民自己做主,经济上农民自主作出决策,社会管理上农民通过村民委员会进行自我管理,实现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运动中的主导作用。在整个农村自治大的制度背景下,政府发挥辅助性作用,根据农村经济法规和政策为农村提供各种财政和金融方面的支持,农村建设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则是农民和农民自愿结合的各种组织。
农村经济法的自治理念来源于契约自由的观念,在法律范围内,法律给予个体极为广泛的机会,为其划定一个宽阔的任意范围,允许依照自己的自由意愿,去塑造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①契约自由体现了对人的自由与能力的高度肯定,为个体利益的追求提供了最大可能性。农村经济法的自治理念首先承认了农民的主体地位,肯定了农民的个体自由与能力,为农民追求自己的利益提供了最大的空间。
实现农村经济法自治理念的前提条件是对农民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使个人获得了自治的能力,也使个人自由获得了保障。“个人自治的核心是个人对其财产的独立、排他的支配权,连治产的权利都没有,就不会有治身的权利。没有私有财产,个人会缺乏起码的个人活动的空间,个人价值不受尊重,个人自治的能力受到限制。”②确保农民财产权的独立性是实现农村经济法自治理念的前提,“三农”问题的核心就是农村土地问题,将地权归还给农民,让农民自己掌握土地,已经超越了农村土地应该私有化还是继续集体所有甚或国有化的问题讨论。“有恒产有恒心”,保护农民的地权,让农民自己支配土地,是农民获得自治能力的基础,是实现农村经济法自治理念的前提。
农村经济法自治理念主要通过农民自主行使结社权来实现。农民结社权的行使是农民寻求自我利益的集团性保护,出于对其共同利益的关切而进行的自愿性结合,从而成立各种自有、自治和自享的组织,比如各种各样的农会、经济合作社以及承担一定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农民成立的各种组织将分散的小农利益集中表达,从而影响政府针对农村问题的决策,最终将农民的利益在农村政策法规中表达出来。此外,农民成立各种自有、自治和自享的组织将有效地节约国家的治理成本。在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上,如果政府实现对农村的完全控制,是不现实的,否则将付出巨大的成本。只有通过农民成立各种自有、自治和自享的组织实现自治,政府承担一个辅助性角色,才是最为现实的。
农村经济法自治理念实现的目标就是在保障农民财产权特别是地权的前提下,通过自治的手段,发挥农民群体的自由与能力,由农民群体自我的制度创新代替国家的制度建构,承认和鼓励农村中经济组织和经济制度的创新。
农村经济法的实质公平理念
实质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③进一步讲就是在社会基本制度所赋予人们基本人权(生存、平等、自由)的基础上,强调社会经济领域实行有“差别的公平”,即对于那些“受惠最少者”予以更多的机会和利益,以使他们不至于因为偶然的出身和禀赋而丧失原初状态下的基本权利。④农村经济法实质公平理念需要考虑到历史上、现实中的制度对农村、农业、农民所造成的伤害,导致农村、农业和农民在市场竞争之初即处于弱势地位,分散的小农缺乏与强大的资本力量进行议价的能力,通过国家的适度干预在社会经济领域实行有“差别的公平”,给予农村、农业、农民更多的机会和利益,这样一方面补偿因为历史上和现实中的制度对其造成的伤害,另一方面提高其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实现竞争过程的公平,最终实现全社会不同群体间大体相当的公平,即实质上的公平。
就具体制度而言,农村经济法实质公平理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制定各种农村经济组织法律,保障农民的结社权,农民通过建立各种经济组织,增强自身集体谈判能力,实现农民群体同资本力量的制衡。康芒思认为市场机制本身并不会给经济社会中各个集团带来公平的结果,造成这种不公平的原因是这些集团议价能力对比悬殊。⑤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未经组织的分散小农就如同马克思笔下的一袋马铃薯,一方面在面对强大的资本集团,没有任何议价能力,另一方面很难形成集中统一的声音以促使政府制定出对自己有利的政策。我国以农业法为基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龙头,包括各种法律与政策扶持的农村经济组织法律支持体系为农民群体建立各种经济组织提供了法律保障,增强了农民的议价能力,最终实现市场交易中的实质公平目标。第二,对国外强势的农产品集团予以限制,实现国内弱势的农业产业同其公平竞争。我国应通过关税、农业补贴以及各种非关税壁垒提高国内农业的竞争力,削弱国外强势农产品集团在我国农产品市场的竞争力,保护我国农业产业,实现实质公平。第三,通过宏观调控政策直接对农村和农业进行扶持,从宏观层面实现不同产业间以及不同区域间(城乡间)的实质公平。
农村经济法的城乡统筹理念
“三农问题”归根到底是人的问题,即农民问题,其核心是权利问题。⑥长期以来在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城市偏向型的非均衡发展战略模式安排下,为了快速实现工业化积累,农村资源的价格被人为压低并且无法自由流动,农民的公民权利严重缺失,农民无法和市民一样享受同等政治、经济、社会权利,从而导致严重的“三农问题”。农村经济法城乡统筹理念就是以破除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为起点,以返还和保障农民的各项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为归宿点,一方面通过废除对农村的歧视性政策法规,实现城乡之间资源的自由流动,另一方面通过对农村公共产品倾斜性配置,逐步实现城乡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终实现城乡间的均衡发展。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平等自由原则,无论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均平等享受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平等主体城乡居民首先享有机会平等,即社会资源平等地向市场主体开放;竞争的起跑线均等;市场主体同等的不受歧视;市场主体平等的拥有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手段。因此,就城乡统筹理念和实质公平理念的关系而言,城乡统筹理念是实质公平理念的基础。
就具体制度而言,农村经济法的城乡统筹理念的实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应当废除农村资源(土地、劳动力、农产品等)自由流动的管制性政策法规,破除农村和城市之间资源流动的障碍,实现全社会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实现农村经济法的城乡统筹理念必须废除对农村资源流动的管制性政策法规,实现资源的自由流动。其二,统筹城乡公共产品的供给,实现城乡公共产品配置均等化。公民享受的经济社会权利是一种积极权利,主要通过政府提供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各种公共产品来实现。作为宪法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其应有之意,统筹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实现城乡公共产品配置均等化,不仅是农村经济法城乡统筹理念的实现,而且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公益性与自利性的冲突与平衡—对我国地方政府行使国家干预权的分析”的阶段成果,项目编号:2011XZYJS061】
【注释】
①龙卫球:《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480页。
②[美]凯斯·R·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金朝武,胡爱平,乔聪启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74页。
③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85页。
④江帆:“经济法实质正义及其实现机制”,《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6期,第57页。
⑤[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郭余锋,李崇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41页。
⑥秦晖:“农民需要怎么样的‘集体主义’—民间组织资源与现代国家整合”,《东南学术》,2007年第1期,第14页。
责编/边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