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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在一定意义上来讲是三大和谐,即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人类的生存基础条件如果失去了,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也就成为空谈。所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是环境法的目标,也是环境法所追求的价值取向。环境法中应确立环境保护优先的立法理念,这在中国这样近30年来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环境污染继续加重、资源消耗过度的人口大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