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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酒驾入刑,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同时立案登记制度的确立,有限的司法资源与解决司法纠纷的社会需求之间的张力愈发明显。因此,诉讼效率就成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基本价值导向。但以审判阶段速裁为主线的改革思路不利于刑事诉讼效率的整体提升,同时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构建并不意味着一味的追求效率而忽略公正,还需要一些配套制度的完善。构建全流程的刑事速裁制度,速裁程序启动主体的多元化,值班律师参与的实质化,以此优化认罪认罚制度下速裁程序的构建。
关键词:速裁程序;实证;启动主体;值班律师
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构建的意义
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吸收了协商性司法的精神,即简易程序的适用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同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得以扩大。但从设立之初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此程序存在着适用跨度大,程序相对单一,简化程序有限等问题,突出表现为“简者不简”。我国的简易程序基本遵循与普通程序一样的程序步骤和证据规则,可见我国当前的简易程序之所以简化程度有限,甚至并不简易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简易审理程序基本遵循和普通程序一样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在此基础上,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应运而生,速裁程序是办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其特点在于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同意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以不在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环节。相比较简易程序庭审简化型特点而言,速裁程序的特点在与明显的庭审省略式。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与其价值导向密切相关,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已经确立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情况下,如果再增加一种速裁程序,必定是其价值取向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有明显的不同,否则其设立就失去了正当性基础。速裁程序的价值取向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价值取向有着明显的区别。速裁程序价值取向在于效率,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在于公正兼顾效率,普通程序的价值取向在于公正优先于效率。同时多元化的审判程序是为了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也是未来法治国家发展的趋势。
二、试点中的速裁程序:以X市W区的实践样本为中心
(一)速裁程序的适用
2015年速裁程序在X市开始全面推行,随着《认罪认罚试点办法》出台,2017年X市W区人民检察院形成了认罪认罚制度下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辦理。从X市W区人民检察院的试点情况来看,自 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该院共受理认罪认罚起诉案件536件,其中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办理案件的有345件,占所受理案件数的64.36%。从犯罪类型上看,该院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主要涉及五种罪名,分别为危险驾驶、盗窃、交通肇事、故意伤害、集资诈骗,其中危险驾驶罪所占比例较大为98.15%,盗窃、交通肇事、故意伤害、集资诈骗一共占比2%,适用案件类型的高度集中。有部分案件类型从未启动刑事速裁程序,尽管案件类型符合速裁程序条件,所判刑罚也在一年以下,同时满足其他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这类案件所占比例为总认罪认罚案件的11.73%,在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和犯罪事实,同意量刑建议的前提下,分别适用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二)程序启动主体
根据《速裁程序试点办法》规定,公安机关、辩护人都可以启动速裁程序,可以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但是一般而言,该程序的启动前提是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经得检察院、被告人同意的基础上也可以启动速裁程序。而笔者通过访谈和观摩庭审了解到,速裁程序的启动主体仅仅局限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辩护人以及法院从未自行启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刑事案件。
(三)值班律师的帮助
根据《速裁程序试点办法》相关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但从X市W区人民检察院的试点情况来看,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检察院设立了值班律师。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对于符合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的案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出具写明量刑建议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将其交给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在对犯罪嫌疑人解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后,让其签署具结书,返还给检察院,检察院收到具结书之后,提起公诉。试点中值班律师并未设立在人民法院与看守所内,而是设立在人民检察院内。从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所做的笔录来看,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予以认可,并未在值班律师和检察院都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而是人民检察院单方面的决定,并没有达到协商的程度。同时,值班律师没有履行全面充分的告知义务,变更强制措施和程序选择的权利也并未在会见笔录中有所体现。
三、原因分析
(一)适用范围的过分集中
根据数据的统计分析结果所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罪名的过分集中在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上,是因为危险驾驶罪本身的特点所决定,即大多数危驾案件无被害人,无事故,现行犯。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财产犯罪、毒品犯罪存在累犯、再犯、多次盗窃等情节复杂的现象,速裁程序庭审省略的特点导致法官在审理这些案件时需要在庭外花费更多的时间,加大了法官的心理负担。同时,值班律师的参与的形式化,导致这些符合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根据自身情况在值班律师的帮助下准确选择速裁程序审理案件,造成诉讼程序上的负担。
(二)启动主体单一化
侦查机关的职能在于查明案件事实,无法提出量刑建议,无法构成适用速裁程序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实践中速裁程序的启动主体将侦查机关排除在外。另外,理论界对于是否在侦查阶段适用速裁程序即建立简化而高效的侦查机制,存在很大的争议。由于定罪证明标准的硬性规定,要求侦查机关必须全面、完整地收集证据,以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所以难以从客观上缩短侦查的时间,以达到高效的侦查。法院难以启动速裁程序的原因在于,案件由检察机关移送给法院后,法院如果直接决定启动速裁程序,公诉方与值班律师的量刑协商无法保证。为了提高办案效率,《速裁程序试点办法》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移送至法院的诉讼文书尤其是起诉书是简化的,这时起诉书和移送的其他法律文书需不需要从新制作? (三)值班律师参与形式化
从试点检察院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笔录来看,值班律师参与的形式化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明知性需要值班律师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在了解了认罪认罚所带来的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后果,即程序的简化和放弃无罪辩护的权利后,自愿认罪认罚。然而从值班律师会见笔录反映的会见过程来看,值班律师只是简单的告知认罪认罚后量刑上的从宽以及效率上的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明白程序上的缩减会伴随着其所承载的权利的放弃。文化程度越高表示对认罪认罚的理解更加充分,笔者曾经以访谈的形式,询问过10名以上本科学历的非法科毕业生,是否能够理解认罪认罚从宽的概念,大多数被询问者反映其能够凭借自己的社会经验感知认罪认罚从宽就是一种量刑上的激励优惠政策,与自首、立功无异。值班律师的指派是法律援助中心对登记在其援助律师名册上的律师每天轮流2个人,每天每人补助200元,值班律师每天需要为几个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没有明确规定。由此看出,经费的有限性和监督机制的缺乏,导致值班律師的积极性不高,更多的律师不愿意花费时间和尽力去当值班律师。
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构建
(一)适用范围的扩大
速裁程序适用主体将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排除在外,表面上看是为了保护他们的权利,实际上是剥夺了其量刑优惠以及快速处理案件的权利。对于这些身体有缺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讲,冗杂的诉讼程序可能会过多的为他们的生活带来不便。理论界有学者提出,应把罪名范围有所扩大,刑罚条件上调到三年。但从实践调研的数据来看,认罪认罚下速裁程序的适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案多人少的矛盾,速裁程序可以解决案件总数的一半,但是对比域外的快速审理程序,我国的快速审理程序分层不够明显和细化。笔者认为,应将行贿犯罪排除出速裁案件的适用条件,行贿犯罪在实践中证据收集固定并没有那么顺利。至于将刑罚条件上调至三年,就会重叠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导致简易程序的独任制与现行的速裁程序合并,没有达到形成多元化快速审理程序的目的。
(二)启动主体的扩大
要想把侦查机关纳入速裁程序启动主体的范围,首先应该突破立法上的规定,授权公安机关对于速裁案件简化侦查程序的能力,那么侦查机关应该如何认定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呢?这需要具体的制度设计,可以同《速裁程序试点办法》规定一样,快速侦查的速裁案件仍然包含两方面的条件,即罪名和罪刑条件,对这十种可能判处刑罚为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可以适用侦查阶段的快速侦查。对于理论界所担心的,快速侦查可能导致的证明标准的降低会诱发冤假错案的发生,并不是没有一定的道理。程序承载权利,实体权利的部分放弃意味着效率的提升,速裁案件前提是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保证自愿性、明知性的情况下可以放弃部分权利使证明标准的有所降低,即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分。
(三)值班律师的实质性帮助
越简化的诉讼程序中,律师起到的作用将越大。值班律师要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起到实质性的法律帮助,就需要全面的履行其告知义务,对其认罪认罚从宽的内涵进行细致的解释说明是履行法律咨询、量刑协商和程序选择的前提。当前的书面告知缺乏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懂认罪认罚的内涵,又不敢进行询问。解释的重点在于,认罪认罚从宽所带来的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后果究竟是什么,程序上的简化,诉讼权利的部分放弃以及放弃可能获得无罪判决的机会。全面充分地告知权利义务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分析利弊选择最利于自己的诉讼程序。同时,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出具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一过程保证值班律师在场。值班律师的阶段性特点,表明值班律师不会全程参与刑事诉讼,但若要建立全流程的速裁程序,需要在每一阶段都有值班律师的参与。当然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还不够完善,值班律师数量有限,现阶段也许不足以支撑起各个阶段建立值班律师的程度,但未来可以朝着这个方向努力。随着值班律师的发展,司法行政机关也应对值班律师的选任以及奖惩作出更加全面的规定,调动值班律师的主观能动性。
诚然,传统的刑事诉讼要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的诉讼程序。立足于我国认罪认罚中速裁程序的构建,全流程的速裁模式在程序正当性方面却有所减损或者省略必要的诉讼程序,然而,从整体层面来看,建立多元化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办理机制,会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增加了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纠纷的案件数量,扩宽了司法救济的总体范围,实现了社会正义总量的最大化。速裁程序并非完美,但其对效率价值的贯彻、追求值得我们去完善并推行。
作者简介
葛潇潇(1993.3),女,汉族,青海西宁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诉讼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 710063)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速裁程序;实证;启动主体;值班律师
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构建的意义
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吸收了协商性司法的精神,即简易程序的适用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同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得以扩大。但从设立之初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此程序存在着适用跨度大,程序相对单一,简化程序有限等问题,突出表现为“简者不简”。我国的简易程序基本遵循与普通程序一样的程序步骤和证据规则,可见我国当前的简易程序之所以简化程度有限,甚至并不简易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简易审理程序基本遵循和普通程序一样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在此基础上,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应运而生,速裁程序是办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其特点在于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同意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以不在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环节。相比较简易程序庭审简化型特点而言,速裁程序的特点在与明显的庭审省略式。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与其价值导向密切相关,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已经确立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情况下,如果再增加一种速裁程序,必定是其价值取向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有明显的不同,否则其设立就失去了正当性基础。速裁程序的价值取向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价值取向有着明显的区别。速裁程序价值取向在于效率,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在于公正兼顾效率,普通程序的价值取向在于公正优先于效率。同时多元化的审判程序是为了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也是未来法治国家发展的趋势。
二、试点中的速裁程序:以X市W区的实践样本为中心
(一)速裁程序的适用
2015年速裁程序在X市开始全面推行,随着《认罪认罚试点办法》出台,2017年X市W区人民检察院形成了认罪认罚制度下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辦理。从X市W区人民检察院的试点情况来看,自 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该院共受理认罪认罚起诉案件536件,其中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办理案件的有345件,占所受理案件数的64.36%。从犯罪类型上看,该院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主要涉及五种罪名,分别为危险驾驶、盗窃、交通肇事、故意伤害、集资诈骗,其中危险驾驶罪所占比例较大为98.15%,盗窃、交通肇事、故意伤害、集资诈骗一共占比2%,适用案件类型的高度集中。有部分案件类型从未启动刑事速裁程序,尽管案件类型符合速裁程序条件,所判刑罚也在一年以下,同时满足其他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这类案件所占比例为总认罪认罚案件的11.73%,在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和犯罪事实,同意量刑建议的前提下,分别适用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二)程序启动主体
根据《速裁程序试点办法》规定,公安机关、辩护人都可以启动速裁程序,可以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但是一般而言,该程序的启动前提是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经得检察院、被告人同意的基础上也可以启动速裁程序。而笔者通过访谈和观摩庭审了解到,速裁程序的启动主体仅仅局限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辩护人以及法院从未自行启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刑事案件。
(三)值班律师的帮助
根据《速裁程序试点办法》相关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但从X市W区人民检察院的试点情况来看,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检察院设立了值班律师。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对于符合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的案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出具写明量刑建议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将其交给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在对犯罪嫌疑人解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后,让其签署具结书,返还给检察院,检察院收到具结书之后,提起公诉。试点中值班律师并未设立在人民法院与看守所内,而是设立在人民检察院内。从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所做的笔录来看,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予以认可,并未在值班律师和检察院都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而是人民检察院单方面的决定,并没有达到协商的程度。同时,值班律师没有履行全面充分的告知义务,变更强制措施和程序选择的权利也并未在会见笔录中有所体现。
三、原因分析
(一)适用范围的过分集中
根据数据的统计分析结果所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罪名的过分集中在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上,是因为危险驾驶罪本身的特点所决定,即大多数危驾案件无被害人,无事故,现行犯。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财产犯罪、毒品犯罪存在累犯、再犯、多次盗窃等情节复杂的现象,速裁程序庭审省略的特点导致法官在审理这些案件时需要在庭外花费更多的时间,加大了法官的心理负担。同时,值班律师的参与的形式化,导致这些符合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根据自身情况在值班律师的帮助下准确选择速裁程序审理案件,造成诉讼程序上的负担。
(二)启动主体单一化
侦查机关的职能在于查明案件事实,无法提出量刑建议,无法构成适用速裁程序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实践中速裁程序的启动主体将侦查机关排除在外。另外,理论界对于是否在侦查阶段适用速裁程序即建立简化而高效的侦查机制,存在很大的争议。由于定罪证明标准的硬性规定,要求侦查机关必须全面、完整地收集证据,以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所以难以从客观上缩短侦查的时间,以达到高效的侦查。法院难以启动速裁程序的原因在于,案件由检察机关移送给法院后,法院如果直接决定启动速裁程序,公诉方与值班律师的量刑协商无法保证。为了提高办案效率,《速裁程序试点办法》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移送至法院的诉讼文书尤其是起诉书是简化的,这时起诉书和移送的其他法律文书需不需要从新制作? (三)值班律师参与形式化
从试点检察院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笔录来看,值班律师参与的形式化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明知性需要值班律师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在了解了认罪认罚所带来的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后果,即程序的简化和放弃无罪辩护的权利后,自愿认罪认罚。然而从值班律师会见笔录反映的会见过程来看,值班律师只是简单的告知认罪认罚后量刑上的从宽以及效率上的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明白程序上的缩减会伴随着其所承载的权利的放弃。文化程度越高表示对认罪认罚的理解更加充分,笔者曾经以访谈的形式,询问过10名以上本科学历的非法科毕业生,是否能够理解认罪认罚从宽的概念,大多数被询问者反映其能够凭借自己的社会经验感知认罪认罚从宽就是一种量刑上的激励优惠政策,与自首、立功无异。值班律师的指派是法律援助中心对登记在其援助律师名册上的律师每天轮流2个人,每天每人补助200元,值班律师每天需要为几个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没有明确规定。由此看出,经费的有限性和监督机制的缺乏,导致值班律師的积极性不高,更多的律师不愿意花费时间和尽力去当值班律师。
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构建
(一)适用范围的扩大
速裁程序适用主体将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排除在外,表面上看是为了保护他们的权利,实际上是剥夺了其量刑优惠以及快速处理案件的权利。对于这些身体有缺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讲,冗杂的诉讼程序可能会过多的为他们的生活带来不便。理论界有学者提出,应把罪名范围有所扩大,刑罚条件上调到三年。但从实践调研的数据来看,认罪认罚下速裁程序的适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案多人少的矛盾,速裁程序可以解决案件总数的一半,但是对比域外的快速审理程序,我国的快速审理程序分层不够明显和细化。笔者认为,应将行贿犯罪排除出速裁案件的适用条件,行贿犯罪在实践中证据收集固定并没有那么顺利。至于将刑罚条件上调至三年,就会重叠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导致简易程序的独任制与现行的速裁程序合并,没有达到形成多元化快速审理程序的目的。
(二)启动主体的扩大
要想把侦查机关纳入速裁程序启动主体的范围,首先应该突破立法上的规定,授权公安机关对于速裁案件简化侦查程序的能力,那么侦查机关应该如何认定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呢?这需要具体的制度设计,可以同《速裁程序试点办法》规定一样,快速侦查的速裁案件仍然包含两方面的条件,即罪名和罪刑条件,对这十种可能判处刑罚为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可以适用侦查阶段的快速侦查。对于理论界所担心的,快速侦查可能导致的证明标准的降低会诱发冤假错案的发生,并不是没有一定的道理。程序承载权利,实体权利的部分放弃意味着效率的提升,速裁案件前提是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保证自愿性、明知性的情况下可以放弃部分权利使证明标准的有所降低,即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分。
(三)值班律师的实质性帮助
越简化的诉讼程序中,律师起到的作用将越大。值班律师要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起到实质性的法律帮助,就需要全面的履行其告知义务,对其认罪认罚从宽的内涵进行细致的解释说明是履行法律咨询、量刑协商和程序选择的前提。当前的书面告知缺乏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懂认罪认罚的内涵,又不敢进行询问。解释的重点在于,认罪认罚从宽所带来的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后果究竟是什么,程序上的简化,诉讼权利的部分放弃以及放弃可能获得无罪判决的机会。全面充分地告知权利义务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分析利弊选择最利于自己的诉讼程序。同时,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出具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一过程保证值班律师在场。值班律师的阶段性特点,表明值班律师不会全程参与刑事诉讼,但若要建立全流程的速裁程序,需要在每一阶段都有值班律师的参与。当然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还不够完善,值班律师数量有限,现阶段也许不足以支撑起各个阶段建立值班律师的程度,但未来可以朝着这个方向努力。随着值班律师的发展,司法行政机关也应对值班律师的选任以及奖惩作出更加全面的规定,调动值班律师的主观能动性。
诚然,传统的刑事诉讼要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的诉讼程序。立足于我国认罪认罚中速裁程序的构建,全流程的速裁模式在程序正当性方面却有所减损或者省略必要的诉讼程序,然而,从整体层面来看,建立多元化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办理机制,会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增加了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纠纷的案件数量,扩宽了司法救济的总体范围,实现了社会正义总量的最大化。速裁程序并非完美,但其对效率价值的贯彻、追求值得我们去完善并推行。
作者简介
葛潇潇(1993.3),女,汉族,青海西宁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诉讼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 710063)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