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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雇佣工作人员、招募卖淫女专事卖淫活动,组织人员每日在本市各大宾馆酒店发放招嫖卡片,并派专人接听嫖客电话并谈妥嫖资,还指使专人每日白天接送发卡人发片、晚上接送卖淫女至各宾馆酒店卖淫,对卖淫女收取的嫖资也由行为人统一掌控、分配。上述行为人及协助者分工配合安排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达数十次,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及协助组织卖淫罪,且均属"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