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检法关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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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定职权与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机关。中共中央2006 (11)号文件规定: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定位为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诉讼案件的解决活动要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当前司法公正不容乐观,与党和人民的要求差距还很远。目前基层检法关系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改进。
  关键词:检法关系;法律监督;司法公正
  
  一、检法关系的含义
  所谓检法关系,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民事、经济、行政、其他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民事、刑事等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的关系既有共性,也有所区别。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相同处在于:(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以事实为根据,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以法律为
  准绳,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3)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公民在适用法上一律平等,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4)保障人权,严禁刑讯逼供,严禁非法拘禁,严禁超期羁押,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5)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并为其各项权利的实现提供
  保障。(6)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行使职权活动中必须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人民群众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不同之处:法律监督的职能由人民检察院来行使,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专门法律监督活动,从监督的原则、对象、范围和程序都是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具有法定的效力和法律的强制性,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可靠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
  院各种形式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一种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对象的关系。此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审判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司法机关的廉洁和公正。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一种司法决定权,它对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抗诉最终决定命运。
  就诉讼来说,检察与审判的关系,审判起着主导的作用,人民检察院要尊重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二、目前检法关系的缺陷
  1、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七次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语重心长地说:“我当院长,最让我牵肠挂肚、提心吊胆、寝食不安的有两件事,一是不要办错案杀错人,二是队伍不要出问题。”当前个别官员以权代法,干涉司法机关办案,个别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时有发生,危害了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党、政府的形象和司法机关的形象,为广大人民群众所齿痛。原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阜阳市副市长、阜阳市委副书记、安徽省卫生厅副厅长尚军就是一个以权代法,干涉司法机关办案,贪赃枉法的官员与司法集于一身最典型的腐败分子。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独立性受到当地党政部门的制约和干预。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于目前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事权由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管理,检察机
  关、审判机关经费由地方政府供给,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提拔任用、落实政治级别由当地党委审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人员编制、工资及补贴费由地方政府决定,这些单凭检察机关、审判自身能力是很难办到。在现实生活中,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有时为求得一时利益,
  只能牺牲司法公正,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
  3、对坚持党的领导的认识有偏差,影响了检察、审判职能的社会效果。在我国,坚持党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领导,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根本保证。党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但是不是包揽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具体业务工作,否则,就会妨碍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工作的开展,削弱党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工作的领导。我国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履行职责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赋予职权,如果越权办公办事,就是违法,就是司法不公。党中央曾三申五令,为保证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严禁司法机关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和招商引资活动,但有些地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坚持党的领导认识有偏差,为了搞好方方面面的关系,不仅参加行政执法活动,如公安机关抓赌博活动、政府部门计生突击月活动、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打假活动,行政部门招商引资活动等,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民众中的司法公正形象,使民众对司法公正丧失了信心。
  4、中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的司法权,法官所作出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即使检察机关认为判决不公正,提出抗诉也没有用,二审不会改判。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有权酌情作
  出决定。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体现公平、正义、合理和正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法律的忠诚和个人道德水准。比如根据我国法律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官可以判他刑期3年,也
  可以判他刑期10年,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判他刑期6年比较合理,但要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也不会得到二审的支持。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中,民法的裁量权是最大,相同的民事案件在不同的法官就有不同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难以
  判断哪个法官的判决是正确的,哪个法官的判决是失显公平的,更不用说提出检察监督了。
  5、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具体事项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制度和程序以及被监督者不接受监督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致使有关法律监督的一些原则和规范落空。如检察机关对法院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主要表现为程序启动权,最终是否改判,检
  察机关没有发言权,还是法院说了算。2004年、2005年、2006年广西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三年民事案件受理后立案48件,其中抗诉11件,法院再审改判4件仅占全部抗诉案件的36.4%,法律较果和社會较果比较低,削弱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
  三、检法关系的改进
  1、着力提高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的思想认识。地方党委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有机统一起来,不包揽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具体业务工作,积极协调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
  体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支持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检察机关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要依靠党委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正确区分司法与行政执法活动,积极参加党的各项涉及维稳工作,如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重大会议的保卫工作,山界林权纠纷引发的重特大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个别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上的失职、存在明显过错,而引起公愤,群众聚集在一起,到有关单位或部门评理,社会影响很大的事件,对重点地方社会治安混乱的综合治理等,为保一方平安作出应有的贡献。
  2、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要加强和完善刑事、民事、行政司法解释,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完善检察监督机制。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邓小平有句名言:“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
  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全国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司法解释严格规定法官自由裁量权所应解决事项的具体裁量,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限制性,同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具体事项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制度和程序以及被监督者不接受监督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强化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建立建全对法院监督程序、监督效力明确化,制度化,进促法官公正办案。
  3、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努力维护公平正义。在人民群众心目中,腐败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是典型的社会不公平,是正义和邪恶的颠倒,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极大危害。检察机关要从思想.卜明确“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明确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执法、司法不公作为打击重点,让侵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者得到惩处,让正义得到伸张,努力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从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的高度出发,对于破坏社会秩序的一切犯罪要从严从快打击,坚持“严打”方针,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毒品犯罪,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的社会治安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
  4、坚持宽严相济,推进社会和谐。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構建和谐社会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职务犯罪,依法从重打击。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除了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该宽的要宽。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依法从宽处理。
  5、加强干警思想政治修养,落实从优待警,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官、法官队伍提供精神、物质保障。一方面,要认真组织广大干警学习政治理论,尤其是要重点抓好“科学发展观”的学习,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高理论水平。教育引导干警培养忠于法律的职业德道,做到不唯权、不唯情、不唯钱、只唯法,自觉抵制权的压力、情的干扰、钱的诱惑。另一方面,要落实从优待警,保障检察官、法官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足额发放,从物质保障上解决其后顾之忧,使其不受经济利益的诱惑,做到洁身自好,公正执法。
  6、要强化从严治检、治法的监督机制。一要加强外部监督,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要重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主动征求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改正。二要强化内部责任制、错案追究制,规范执法行为。大要案件,要发挥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集体决策作用,对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查处,决不袒护。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大化 5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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