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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良好的室内环境空气质量能够保证健康的生活环境和不俗的生活品质,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室内环境空气监测已经成为一个新型产业。目前,我国室内环境空气监测在管理监督、标准规范和仪器手段等方面存在问题。本文从我国现有室内环境空气监测的标准规范出发,指出存在的一些不足,并进一步探讨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室内环境空气监测;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X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3-0230-01
近些年,人们的环保意识提高,室内环境空气监测成为人们最为关注的民生问题,室内环境空气监测能够让我们客观地了解自身生存的环境质量。因此,室内监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非常重要,只有建立一个科学规范的监测方法,才能保证监测结果的有效性,下面对室内环境空气监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措施,意在提高室内环境空气监测水平。
一、室内环境空气监测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目前,国家出台室内环境空气监测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主要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167-2004)和质检、环保、卫生三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可以发现相关的监测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出台时间较为久远。
在监测采样时应先对监测点位进行布设,通常情况下,<50m2的空间布设1~3个点;50~100m2的空間布设3~5个点;100 m2以上的空间最少需要布设5个点。通常采用梅花式或者对角线布点法,布点位置应避开通风地方,与墙壁应有>0.5m的距离,与门窗应有>1m的距离,原则上要求采样点应于呼吸带的高度保持一致,一般应有0.5m~1.5m的相对高度,对于特殊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新装修室内应在7d后进行监测,实施监测时应当至少关闭门窗12 h以上,如果室内装有集中空调,应在空调正常运转下进行。针对特殊要求应视现场要求及情况确定。
二、室内环境空气监测存在的问题
1、管理机构不明确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个机构对室内环境空气监测进行责任管理和责任监督,只表明“具备监测资质”的机构可以进行室内环境空气检测。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资质的条件和内容,缺少监督、检查机制,很多第三方检测机构随意扩大经营范围,室内环境空气监测仅仅是为后期的治理而服务并且为其自圆其说。
2、监测项目选择缺失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共有19个指标,在实际监测过程中我们往往不能将这些指标一一进行监测,最终的合格结果判断有失偏颇。在化工合成日新月异的今天,即使这19个项目都监测合格,也不一定能客观地表明室内环境空气一定满足居住生活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发现屋内有明显气味而监测结果都不超标。
3、监测要求有待完善
室内环境空气监测要求关闭门窗12 h以上,如果室内装有集中空调,应在空调正常运转下进行,仅此而已。其实有害物质逸散到空气中的浓度与室内温度湿度有着很大的关联,在实际监测时可以发现:冬季的超标率远远小于夏季的超标率;屋内含湿量很高时测量结果会出现明显的偏差。
4、监测数据失真
管理的混乱导致第三方检测机构监测结果准确性失真。一方面,由于行业竞争,导致有些检测公司出现一些欺诈手段,检测有时成为了利益链条的媒介;另一方面,检测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够,工作能力不足,监测过程容易出现一些错误,比如,小时均值至少应连续或者间隔采样45 min,往往这个采样时间无法保证。
5、监测方法不唯一
标准规范中一个监测项目往往会推荐不止一种监测方法,不同的监测方法所得出的监测结果不具有可比性。在实际工作中,仪器法和分光光度法出具的监测结果往往会不同。
6、TVOC标准不规范
TVOC(总挥发性有机物)标准物质不明确和不统一。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附录E中“选择了甲醛、苯、甲苯、对(间)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乙苯、乙酸丁醋、十一烷作为应识别组分,其他未识别组分均以甲苯计”、而在《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167-2004)给出的4种方法中,标准物质更加偏向于以苯计。据了解,光子离子化总量直接检测法用到的TVOC检测仪,标定物质竟然为异丁烯。这些标准的不统一造成了监测结果评判不科学。
三、对策探讨
1、成立确权监督机构
缺乏确权监督机制是导致室内环境空气监测失真的重要原因,国家应该明确室内环境空气监测的监管主体机构。在生活中,环保意识日渐增强的人们往往认为环保部门应该来管理监督,其实不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部门和安监部门都具有这方面的约束权力。因此在出现问题纠纷时容易出现推诿和不作为现象的发生。
2、健全完善监测技术规范
从2004年一直到现在,国家在室内环境空气监测技术上没有及时更新完善并出台新的规范和标准方法。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国家监测标准,为室内环境空气监测提供一个更加科学的参照标准势在必行。
3、加强对监测仪器的监控
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有些监测仪器对监测结果有不一样的标准,所以应该制定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保证误差在一定范围内。
4、对监测机构进行严格监督
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做到持证上岗,提高并完善监测技术,确实保证机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的正常运转。监督机构对监测机构定期进行考核,并及时对社会公布,以保证室内环境空气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5、严格区分监测机构和治理机构
室内环境空气监测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和产品是监测数据。而监测数据也是客户用于判断室内环境空气污染程度及是否需要治理的依据,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室内监测机构是室内环境空气是否存在污染的鉴定单位,同时也是室内环境空气污染治理效果的鉴定单位。室内环境空气治理机构为客户提供室内污染减少或消除的技术服务,其治理效果应当由第三方来确认,而不能由治理机构自身来确认。因此,从事室内环境监测的机构不应该从事室内污染治理的工作,以此最大限度地保证人们的权益不受侵害。
6、加大室内监测和室内污染治理的宣传力度
面对日益增多的室内环境监测机构和治理机构,人们往往不知该如何选择。可以通过监督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和推荐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监测机构和诚信可靠的室内污染治理机构,并且公布治理产品和技术特点。同时将无资质、无能力、恶意欺骗客户的机构予以彻底曝光,充分保证客户的权益。
室内环境空气监测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空气质量,空气质量的好坏也直接影响到人们的身心健康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应该重视室内环境空气监测工作的开展,做到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无误,以减少室内环境空气污染带来的危害,为人们创造一个和谐的起居环境。
参考文献
[1] 刘国庆.室内空气监测中的存在问题及对策[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4,(9):107-107.
[2] 魏亚楠.室内空气监测中的存在问题及对策[J].农业资源与环境,2015,(15):260-260.
[关键词]室内环境空气监测;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X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3-0230-01
近些年,人们的环保意识提高,室内环境空气监测成为人们最为关注的民生问题,室内环境空气监测能够让我们客观地了解自身生存的环境质量。因此,室内监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非常重要,只有建立一个科学规范的监测方法,才能保证监测结果的有效性,下面对室内环境空气监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措施,意在提高室内环境空气监测水平。
一、室内环境空气监测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目前,国家出台室内环境空气监测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主要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167-2004)和质检、环保、卫生三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可以发现相关的监测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出台时间较为久远。
在监测采样时应先对监测点位进行布设,通常情况下,<50m2的空间布设1~3个点;50~100m2的空間布设3~5个点;100 m2以上的空间最少需要布设5个点。通常采用梅花式或者对角线布点法,布点位置应避开通风地方,与墙壁应有>0.5m的距离,与门窗应有>1m的距离,原则上要求采样点应于呼吸带的高度保持一致,一般应有0.5m~1.5m的相对高度,对于特殊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新装修室内应在7d后进行监测,实施监测时应当至少关闭门窗12 h以上,如果室内装有集中空调,应在空调正常运转下进行。针对特殊要求应视现场要求及情况确定。
二、室内环境空气监测存在的问题
1、管理机构不明确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个机构对室内环境空气监测进行责任管理和责任监督,只表明“具备监测资质”的机构可以进行室内环境空气检测。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资质的条件和内容,缺少监督、检查机制,很多第三方检测机构随意扩大经营范围,室内环境空气监测仅仅是为后期的治理而服务并且为其自圆其说。
2、监测项目选择缺失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共有19个指标,在实际监测过程中我们往往不能将这些指标一一进行监测,最终的合格结果判断有失偏颇。在化工合成日新月异的今天,即使这19个项目都监测合格,也不一定能客观地表明室内环境空气一定满足居住生活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发现屋内有明显气味而监测结果都不超标。
3、监测要求有待完善
室内环境空气监测要求关闭门窗12 h以上,如果室内装有集中空调,应在空调正常运转下进行,仅此而已。其实有害物质逸散到空气中的浓度与室内温度湿度有着很大的关联,在实际监测时可以发现:冬季的超标率远远小于夏季的超标率;屋内含湿量很高时测量结果会出现明显的偏差。
4、监测数据失真
管理的混乱导致第三方检测机构监测结果准确性失真。一方面,由于行业竞争,导致有些检测公司出现一些欺诈手段,检测有时成为了利益链条的媒介;另一方面,检测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够,工作能力不足,监测过程容易出现一些错误,比如,小时均值至少应连续或者间隔采样45 min,往往这个采样时间无法保证。
5、监测方法不唯一
标准规范中一个监测项目往往会推荐不止一种监测方法,不同的监测方法所得出的监测结果不具有可比性。在实际工作中,仪器法和分光光度法出具的监测结果往往会不同。
6、TVOC标准不规范
TVOC(总挥发性有机物)标准物质不明确和不统一。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附录E中“选择了甲醛、苯、甲苯、对(间)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乙苯、乙酸丁醋、十一烷作为应识别组分,其他未识别组分均以甲苯计”、而在《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167-2004)给出的4种方法中,标准物质更加偏向于以苯计。据了解,光子离子化总量直接检测法用到的TVOC检测仪,标定物质竟然为异丁烯。这些标准的不统一造成了监测结果评判不科学。
三、对策探讨
1、成立确权监督机构
缺乏确权监督机制是导致室内环境空气监测失真的重要原因,国家应该明确室内环境空气监测的监管主体机构。在生活中,环保意识日渐增强的人们往往认为环保部门应该来管理监督,其实不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部门和安监部门都具有这方面的约束权力。因此在出现问题纠纷时容易出现推诿和不作为现象的发生。
2、健全完善监测技术规范
从2004年一直到现在,国家在室内环境空气监测技术上没有及时更新完善并出台新的规范和标准方法。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国家监测标准,为室内环境空气监测提供一个更加科学的参照标准势在必行。
3、加强对监测仪器的监控
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有些监测仪器对监测结果有不一样的标准,所以应该制定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保证误差在一定范围内。
4、对监测机构进行严格监督
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做到持证上岗,提高并完善监测技术,确实保证机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的正常运转。监督机构对监测机构定期进行考核,并及时对社会公布,以保证室内环境空气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5、严格区分监测机构和治理机构
室内环境空气监测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和产品是监测数据。而监测数据也是客户用于判断室内环境空气污染程度及是否需要治理的依据,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室内监测机构是室内环境空气是否存在污染的鉴定单位,同时也是室内环境空气污染治理效果的鉴定单位。室内环境空气治理机构为客户提供室内污染减少或消除的技术服务,其治理效果应当由第三方来确认,而不能由治理机构自身来确认。因此,从事室内环境监测的机构不应该从事室内污染治理的工作,以此最大限度地保证人们的权益不受侵害。
6、加大室内监测和室内污染治理的宣传力度
面对日益增多的室内环境监测机构和治理机构,人们往往不知该如何选择。可以通过监督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和推荐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监测机构和诚信可靠的室内污染治理机构,并且公布治理产品和技术特点。同时将无资质、无能力、恶意欺骗客户的机构予以彻底曝光,充分保证客户的权益。
室内环境空气监测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空气质量,空气质量的好坏也直接影响到人们的身心健康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应该重视室内环境空气监测工作的开展,做到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无误,以减少室内环境空气污染带来的危害,为人们创造一个和谐的起居环境。
参考文献
[1] 刘国庆.室内空气监测中的存在问题及对策[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4,(9):107-107.
[2] 魏亚楠.室内空气监测中的存在问题及对策[J].农业资源与环境,2015,(15):26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