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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生态文明”的建设发展提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建设“美丽中国”的脚步也在大踏步地前进。
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投资的企业(“用户”)与专业的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降低企业的技术和资金风向,推动更多节能项目的开展。在传统的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而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可以由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进行项目投资。由于我国三十年来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了多数企业和城市发展方式都是处于高耗能阶段,所以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市场化的节能服务的代表机制在当下转型期得到了我国政府的青睐。
从公约到自主减排
2012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18次缔约方大会(COP18)和《京都议定书》第八次缔约方会议(CMP8)在俄罗斯、日本和加拿大退出《京都议定书》,美国仍未加入但第二承诺期得到了延续的结果下于多哈结束。CDM,也就是清洁发展机制要坚决维系的重点就在于决议要求成员国家(尤其是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承担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导致产生由于大量温室气体排放带来的全球气候变暖等问题的减排责任,同时,多耗能国家可以通过购买多减排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来抵消协议里达成的需要完成的配额。而减排压力过大,节能成本过高,则是一些发达国家拒绝参与《京都议定书》的最根本理由。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并未达到如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人均每年20吨的碳排放量(我国估计人均碳排放量为每年5吨),但是在认识到人类的生存坏境在人类文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在不断恶化的现实情况下,我国一如既往地继续主动承担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承诺。
而自“十二五”规划到十八大会议以来,我国将“生态文明”的建设发展提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建设“美丽中国”的脚步也在大踏步地前进。从要求各行各业进行节能减排到进行碳交易的试点,我国对于绿色发展的顶层设计也在陆续落实到位。(“碳交易”简单而言就是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但是要让碳交易市场活跃起来,需要首先满足够量的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体量以及足够活跃的参与者积极性,继而就必须要让减排行动得到大力推广,才能使得碳交易的基础得到夯实。然而,在国际上的碳交易基本框架《京都议定书》都举步维艰的实际情况也提醒着我们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建立速度或将进行得较为缓慢。于2008年就逐步建立起来的北京环境交易所的董事长杜少中就告诉记者说,“中国的碳交易市场并没有真正开始运作。但是这个市场的期望值很高。”杜少中就认为,“环交所搭建的交易平台就是希望以市场化的手段来达到全社会进行减排的目的。”如果仅从政府和国际组织方面的倡议框架来推行完成节能减排优化生活环境这一巨大工程确实远远不够,只有激励企业参与到节能减排的工作中,在各行业自主承担其相应应当承担的节能义务的意识形成下,同时对于我国粗放式的发展结构进行调整,才能使得优化生产、生活配置走上长远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节能服务是实现减排任务的重要抓手
在十八大报告里把“生态文明”建设列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并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重大而紧要任务的框架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张平主任就在2012年12月18日的全国发展改革工作会议上对于2013年“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任务”中提到“要加快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推广等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自上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PC)就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而基于这种节能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称ESCO,在国内简称EMCo)的发展就十分迅速。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的全部成本 。这样一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投资的企业(“用户”)与专业的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降低企业的技术和资金风向,推动更多节能项目的开展。在传统的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而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可以由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进行项目投资。由于我国三十年来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了多数企业和城市发展方式都是处于高耗能阶段,所以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市场化的节能服务的代表机制在当下转型期得到了我国政府的青睐。《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就把“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列入十大节能减排工程;《“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则提出要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新业态;国务院《“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铁道部《铁路“十二五”节能规划》均提出: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可以看出,这样一个可以将各个行业领域的节能工作进行服务性升级的市场化手段能受到我国领导层的强烈重视,要求对其进行更大力度的推广,从侧面反映了该机制的可靠性以及可推广性。不可否认,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灵活性实际上已成为协助我国进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攻坚时期的重要市场化手段。
“合同能源管理正处于黄金发展阶段。”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主任赵明告诉记者。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一大特点是一个该类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使介入项目的各方包括:节能服务公司、客户、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银行等都能从节能效益中分享到相应的收益,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对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节能服务公司可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大部分节能效益,以此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客户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部分节能效益,在合同期结束后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节能效益及节能服务公司投资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此外,还获得节能技术和设备建设和运行的宝贵经验;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收回了货款;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贷款,等等。正是由于多赢性,使得合同能源管理具有持续发展的潜力。“事实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在1998年登陆的中国。当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实施了《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同时在北京、辽宁、山东成立了示范性节能服务公司。”赵明介绍道。运行几年来,三家示范公司无论在节能项目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探索方面都获得了宝贵经验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收益。赵明认为,“天时地利人和”可以说是目前节能服务产业所处的阶段。她认为,节能事业大发展不仅在全球已是不可逆的趋势,在我国也受到了非比寻常的重视,要尽可能地推行市场化机制,对市场进行培养,节能服务公司将尽其用为节能做好服务。区别于传统服务产品,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为客户实施“交钥匙工程”;节能服务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但可以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节能服务公司不一定是节能技术所有者或节能设备制造商,但可以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适用的节能技术和设备;节能服务公司也不一定自身拥有实施节能项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户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对于客户来说,节能服务的最大价值在于:可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经过优选的各种资源集成的工程设施及其良好的运行服务,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赵明也提到说,“对于节能服务产业的法律体系规范包括对其财税、会计事务问题方面的建设仍然有待完善。于此同时,在节能体系的不断丰满之时,我国的绿色发展意识也在不断提高,这样也使得节能服务公司的宣传成本在降低,融资能力也随之提高。虽然较于已经对合同能源管理进行发展近20-30年的欧洲国家而言,我们起步较晚,整体水平较弱,但是从几年前的‘夹缝求生’到现在的蓬勃发展态势,节能服务产业进行飞跃式发展正合时宜。” 做合同能源管理要“耐得住寂寞”
作为我国第一批三家节能服务示范公司之一的北京源深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就见证并参与了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最初的成长过程。“刚开始的时候,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备受质疑,多数人认为这种‘天上掉馅儿饼’的事是不可能的。同时,节能服务在发展初期也经常面临账款回收问题,这个问题在行业里到目前为止仍然存在,但是逐步地,市场开始接受我们。”北京源深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刘方就表示说。合同能源管理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合同能源管理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可以说,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这也是为什么起初节能服务公司的客户不理解合同能源管理这种“天上掉馅儿饼”服务模式的原因。据刘方介绍,源深不仅为其隶属的京能集团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当下也正在为北京地铁进行LED灯的全面改造,为客户方进行发电厂综合节电改造、燃煤发电机组凝结水节流优化控制等方面进行节能服务。
从本质上来说,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就是从能源审计、能源效率评估、节能方案设计,到投资、施工、监测、维护等内容,所以“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成败关键就在于对节能项目里各种风险的分析和管理。”刘方告诉记者。“不少的同行都有‘耐不住寂寞的时候’,也就是在出现资金链问题的时候转移其业务重点。由于合同能源管理是合同制的契约服务性行业,如果节能后的共享收益出现拖欠,节能服务公司很容易步入资金链断裂的窘境,如此一来,导致不少的节能服务公司就做起了节能产品,久而久之,反而抛弃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根本业务。” 刘方接着说,“当市场逐步扩大以后,如果各个节能服务企业能对自身优劣势进行总结,就会发现合作大于竞争。大型的ESCo可以通过平台的合作实现总体节能量的提高。就节能服务公司的组成来看,现在大部分的节能服务公司体量都比较小,不得不承认,仍然有些企业是冲着政策补贴投入到这个领域的。同时企业也在面临不少央企介入节能服务市场的竞争,由于很多央企本身就存在对自身工程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等问题,索性不如成立自己的节能服务公司,自给自足。但是要长期的发展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确实要求企业具备较高的技术、项目操作以及风险管控能力,做节能服务的企业需要对发展方向有清楚的布局才能使其得到长足发展。”既然是一种高风险业务模式,那同时也意味着高回报的可能性,节能服务产业在今天正面临着大批的新入群体,对节能服务本质的清晰认识和对客户节能项目提供完整服务的操作以及掌控力是刘方认为目前在热切投入行业时许多企业需要提升的能力。
节能服务的联动效应受瞩目
在2012年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广州市召开了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宣贯暨经验交流会。在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环资司司长何炳光在讲话中就指出,“自从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整个产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产业政策体系逐步完善,产业规模迅速壮大,产业外部环境明显改善,服务模式创新实现突破。总体上看,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取得良好发展,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必须充分重视,切实加以解决。总结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工作,主要有四点经验:一是社会认知是基础;二是政策引导是关键;三是技术资金是根本;四是强化监管是保障。”同时,何炳光司长强调,“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异常艰巨,要加大措施,在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工作上努力做到三个转变:一是政策取向由单一支持项目向培育节能服务市场转变,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政策,增加节能服务市场需求;二是服务领域由以工业为主向工业、建筑和交通等多领域转变,不断扩大节能服务范围;三是发展定位由市场化机制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变,通过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辐射带动相关产业,做大做强节能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的现状和发展方向何炳光司长就做了具体的说明概括,充分表达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服务机制将继续渗透到社会转型发展的各个领域发展方向。
如今,我国第五批节能服务公司已经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组织下开展审核备案工作,在国家给予了足够成长养分的前提下,合同能源管理巨大的成长空间已显现,节能服务产业的茁壮发展已经势不可挡。在节能减排内需强劲的今天,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政府扶持和对自我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不仅会给全国各行业节能减排的压力进行舒缓,未来或将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框架下市场化驱动力的一大关键纽带。
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投资的企业(“用户”)与专业的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降低企业的技术和资金风向,推动更多节能项目的开展。在传统的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而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可以由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进行项目投资。由于我国三十年来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了多数企业和城市发展方式都是处于高耗能阶段,所以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市场化的节能服务的代表机制在当下转型期得到了我国政府的青睐。
从公约到自主减排
2012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18次缔约方大会(COP18)和《京都议定书》第八次缔约方会议(CMP8)在俄罗斯、日本和加拿大退出《京都议定书》,美国仍未加入但第二承诺期得到了延续的结果下于多哈结束。CDM,也就是清洁发展机制要坚决维系的重点就在于决议要求成员国家(尤其是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承担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导致产生由于大量温室气体排放带来的全球气候变暖等问题的减排责任,同时,多耗能国家可以通过购买多减排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来抵消协议里达成的需要完成的配额。而减排压力过大,节能成本过高,则是一些发达国家拒绝参与《京都议定书》的最根本理由。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并未达到如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人均每年20吨的碳排放量(我国估计人均碳排放量为每年5吨),但是在认识到人类的生存坏境在人类文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在不断恶化的现实情况下,我国一如既往地继续主动承担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承诺。
而自“十二五”规划到十八大会议以来,我国将“生态文明”的建设发展提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建设“美丽中国”的脚步也在大踏步地前进。从要求各行各业进行节能减排到进行碳交易的试点,我国对于绿色发展的顶层设计也在陆续落实到位。(“碳交易”简单而言就是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但是要让碳交易市场活跃起来,需要首先满足够量的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体量以及足够活跃的参与者积极性,继而就必须要让减排行动得到大力推广,才能使得碳交易的基础得到夯实。然而,在国际上的碳交易基本框架《京都议定书》都举步维艰的实际情况也提醒着我们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建立速度或将进行得较为缓慢。于2008年就逐步建立起来的北京环境交易所的董事长杜少中就告诉记者说,“中国的碳交易市场并没有真正开始运作。但是这个市场的期望值很高。”杜少中就认为,“环交所搭建的交易平台就是希望以市场化的手段来达到全社会进行减排的目的。”如果仅从政府和国际组织方面的倡议框架来推行完成节能减排优化生活环境这一巨大工程确实远远不够,只有激励企业参与到节能减排的工作中,在各行业自主承担其相应应当承担的节能义务的意识形成下,同时对于我国粗放式的发展结构进行调整,才能使得优化生产、生活配置走上长远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节能服务是实现减排任务的重要抓手
在十八大报告里把“生态文明”建设列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并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重大而紧要任务的框架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张平主任就在2012年12月18日的全国发展改革工作会议上对于2013年“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任务”中提到“要加快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推广等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自上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PC)就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而基于这种节能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称ESCO,在国内简称EMCo)的发展就十分迅速。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的全部成本 。这样一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投资的企业(“用户”)与专业的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降低企业的技术和资金风向,推动更多节能项目的开展。在传统的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而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可以由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进行项目投资。由于我国三十年来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了多数企业和城市发展方式都是处于高耗能阶段,所以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市场化的节能服务的代表机制在当下转型期得到了我国政府的青睐。《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就把“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列入十大节能减排工程;《“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则提出要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新业态;国务院《“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铁道部《铁路“十二五”节能规划》均提出: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可以看出,这样一个可以将各个行业领域的节能工作进行服务性升级的市场化手段能受到我国领导层的强烈重视,要求对其进行更大力度的推广,从侧面反映了该机制的可靠性以及可推广性。不可否认,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灵活性实际上已成为协助我国进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攻坚时期的重要市场化手段。
“合同能源管理正处于黄金发展阶段。”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主任赵明告诉记者。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一大特点是一个该类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使介入项目的各方包括:节能服务公司、客户、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银行等都能从节能效益中分享到相应的收益,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对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节能服务公司可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大部分节能效益,以此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客户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部分节能效益,在合同期结束后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节能效益及节能服务公司投资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此外,还获得节能技术和设备建设和运行的宝贵经验;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收回了货款;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贷款,等等。正是由于多赢性,使得合同能源管理具有持续发展的潜力。“事实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在1998年登陆的中国。当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实施了《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同时在北京、辽宁、山东成立了示范性节能服务公司。”赵明介绍道。运行几年来,三家示范公司无论在节能项目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探索方面都获得了宝贵经验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收益。赵明认为,“天时地利人和”可以说是目前节能服务产业所处的阶段。她认为,节能事业大发展不仅在全球已是不可逆的趋势,在我国也受到了非比寻常的重视,要尽可能地推行市场化机制,对市场进行培养,节能服务公司将尽其用为节能做好服务。区别于传统服务产品,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为客户实施“交钥匙工程”;节能服务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但可以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节能服务公司不一定是节能技术所有者或节能设备制造商,但可以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适用的节能技术和设备;节能服务公司也不一定自身拥有实施节能项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户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对于客户来说,节能服务的最大价值在于:可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经过优选的各种资源集成的工程设施及其良好的运行服务,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赵明也提到说,“对于节能服务产业的法律体系规范包括对其财税、会计事务问题方面的建设仍然有待完善。于此同时,在节能体系的不断丰满之时,我国的绿色发展意识也在不断提高,这样也使得节能服务公司的宣传成本在降低,融资能力也随之提高。虽然较于已经对合同能源管理进行发展近20-30年的欧洲国家而言,我们起步较晚,整体水平较弱,但是从几年前的‘夹缝求生’到现在的蓬勃发展态势,节能服务产业进行飞跃式发展正合时宜。” 做合同能源管理要“耐得住寂寞”
作为我国第一批三家节能服务示范公司之一的北京源深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就见证并参与了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最初的成长过程。“刚开始的时候,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备受质疑,多数人认为这种‘天上掉馅儿饼’的事是不可能的。同时,节能服务在发展初期也经常面临账款回收问题,这个问题在行业里到目前为止仍然存在,但是逐步地,市场开始接受我们。”北京源深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刘方就表示说。合同能源管理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合同能源管理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可以说,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这也是为什么起初节能服务公司的客户不理解合同能源管理这种“天上掉馅儿饼”服务模式的原因。据刘方介绍,源深不仅为其隶属的京能集团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当下也正在为北京地铁进行LED灯的全面改造,为客户方进行发电厂综合节电改造、燃煤发电机组凝结水节流优化控制等方面进行节能服务。
从本质上来说,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就是从能源审计、能源效率评估、节能方案设计,到投资、施工、监测、维护等内容,所以“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成败关键就在于对节能项目里各种风险的分析和管理。”刘方告诉记者。“不少的同行都有‘耐不住寂寞的时候’,也就是在出现资金链问题的时候转移其业务重点。由于合同能源管理是合同制的契约服务性行业,如果节能后的共享收益出现拖欠,节能服务公司很容易步入资金链断裂的窘境,如此一来,导致不少的节能服务公司就做起了节能产品,久而久之,反而抛弃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根本业务。” 刘方接着说,“当市场逐步扩大以后,如果各个节能服务企业能对自身优劣势进行总结,就会发现合作大于竞争。大型的ESCo可以通过平台的合作实现总体节能量的提高。就节能服务公司的组成来看,现在大部分的节能服务公司体量都比较小,不得不承认,仍然有些企业是冲着政策补贴投入到这个领域的。同时企业也在面临不少央企介入节能服务市场的竞争,由于很多央企本身就存在对自身工程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等问题,索性不如成立自己的节能服务公司,自给自足。但是要长期的发展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确实要求企业具备较高的技术、项目操作以及风险管控能力,做节能服务的企业需要对发展方向有清楚的布局才能使其得到长足发展。”既然是一种高风险业务模式,那同时也意味着高回报的可能性,节能服务产业在今天正面临着大批的新入群体,对节能服务本质的清晰认识和对客户节能项目提供完整服务的操作以及掌控力是刘方认为目前在热切投入行业时许多企业需要提升的能力。
节能服务的联动效应受瞩目
在2012年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广州市召开了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宣贯暨经验交流会。在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环资司司长何炳光在讲话中就指出,“自从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整个产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产业政策体系逐步完善,产业规模迅速壮大,产业外部环境明显改善,服务模式创新实现突破。总体上看,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取得良好发展,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必须充分重视,切实加以解决。总结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工作,主要有四点经验:一是社会认知是基础;二是政策引导是关键;三是技术资金是根本;四是强化监管是保障。”同时,何炳光司长强调,“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异常艰巨,要加大措施,在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工作上努力做到三个转变:一是政策取向由单一支持项目向培育节能服务市场转变,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政策,增加节能服务市场需求;二是服务领域由以工业为主向工业、建筑和交通等多领域转变,不断扩大节能服务范围;三是发展定位由市场化机制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变,通过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辐射带动相关产业,做大做强节能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的现状和发展方向何炳光司长就做了具体的说明概括,充分表达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服务机制将继续渗透到社会转型发展的各个领域发展方向。
如今,我国第五批节能服务公司已经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组织下开展审核备案工作,在国家给予了足够成长养分的前提下,合同能源管理巨大的成长空间已显现,节能服务产业的茁壮发展已经势不可挡。在节能减排内需强劲的今天,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政府扶持和对自我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不仅会给全国各行业节能减排的压力进行舒缓,未来或将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框架下市场化驱动力的一大关键纽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