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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犯罪呈波浪式上升趋势,除了大量增长的个人犯罪之外,共同犯罪也逐渐滋生漫延开来。雇凶犯罪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是近年来一种新型严重的暴力犯罪方式,其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直接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笔者通过对近年罗庄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雇凶伤害案件调查和分析,试图找出这些案件的共性、特点、犯罪原因,以期找出减少和防范此类犯罪发生的相应对策。
一、近年来罗庄区检察院审理雇凶伤害案件的情况
2005年我院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73件239人,其中雇凶伤害案件3件11人,分别占总数的1.7%和4.6%;2006年审结238件329人,其中雇凶伤害案件5件13人,分别占总件数的2.1%和4%;2007年以来审结125件220人,其中雇凶伤害案件7件34人,分别占总数的5.6%和15.5%。通过上述数字可以看出,此类犯罪呈上升趋势,应引起高度重视。
二、雇凶伤害案件的特点
(一)从组织形式看,大多属松散的事先或临时纠合式。犯罪分子为了实施伤害犯罪,事先或临时纠合在一起,犯罪人数一般为3-5人。犯罪形式多属两种,一种是事先纠合。如审查起诉的被告人刘文建、隋玉成等雇凶伤害一案。因受害人季先新向党委上访,耽误了被告人刘文建的开工日期。刘文建为了让自己的工程尽快开工,隋玉成为了揽到即将开工的工程,刘文建负责资金,隋玉成负责找凶手,共同策划雇5名凶手,趁夜间携凶器进入被害人季先新家中对其和家人进行报复,并致被害人轻伤。另一种是临时纠合,只是为实施某一特定犯罪,在该特定犯罪完成之后,这种共同犯罪的形式就解体了。如审查起诉的被告人王继勇、姜殿飞等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王继勇与被害人刘平东因琐事在街上发生口角,电话通过姜殿飞找到4名凶手,携砍刀于白天在大街上找到刘平东将其砍成重伤。
(二)从被告人是否有劣迹看,大多被告人有前科或劣迹。雇凶伤害案件骨干成员以“两劳”和刑满释放人员为主,骨干成员与组织者所起作用较大,其他成员虽多数为临时纠集,但人员范围相对稳定。近两年来审查的雇凶伤害共同犯罪中,骨干成员有前科、有违法记录的占77.8%,其他人员也均为在乡镇或城区小有名气的“混混”。如审查起诉的被告人高新云等故意伤害一案,高新云两年内三次犯罪,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其手下骨干成员孙海波有两次劳教记录,该团伙先后被人雇佣故意伤害六起,故意毁坏财物五起,10名犯罪成员中有劣迹的有6人且均为多次交叉合伙参与犯罪。
(三)从犯罪主体的年龄结构和文化程度看,以文化水平低、无正当职业的青少年为多。审查起诉的雇凶伤害58名被告人中,16-20岁的占15%,21-25岁的占40%,26-30岁的占25%,30岁以上的占20%;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 %。在主观上,犯罪分子往往厌恶读书、学习和劳动,整天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时刻梦想着发大财,偶遇有人出钱雇佣,就会不顾一切地去冒险,从而走向犯罪。被告人修春磊、姜世宁、姜仁政故意伤害一案中,三被告人均不满25岁,均属社会无业游民,在接到雇凶者刘文建的现金2000元后,便无视法律,甘愿替雇凶者“出气”,从而走向犯罪道路。
(四)从作案手段和后果看,暴力程度加剧,手段更加明目张胆。伤害方式由过去的“拳头加木棍”,发展到动辄使用砍刀、铁棍等杀伤性工具作案,造成的伤害程度更加严重,2005年全年案件中有1人死亡1人重伤,2006年仅上半年就有1人死亡3人重伤。2004年以来发生的15起雇凶伤害案件均系持砍刀作案。携带砍刀进入被害人家中作案的占总数的20%,光天化日下持砍刀、铁棍作案的占总数的38.7%。如审查的被告人孙益涛雇凶伤害案。被告人孙益涛为了竞争村委主任,报复竟争对手,雇凶四人在白天携带铁棍多次追随、堵截被害人,终将被害人当场活活打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五)从主体成份看,呈多元化,既有农民又有国家干部。近两年来审查起诉的国家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和两委委员占比例较大,约占总数的40%。被告人高新云雇凶伤害一案中,10名被告人就有现任村委主任两名,村委委员治安主任一名。被告人刘同强雇凶伤害一案中,刘同强系现任村委主任,另还有一名被告系村委委员。这些“村官”参与雇凶犯罪,严重挫伤了百姓的正义感。
二、雇凶伤害案件的成因
雇凶伤害案件的发案原因是复杂多样的,既有被告人个体素质的原因,又有复杂的社会原因。
(一)法律意识淡薄是引发雇凶伤害案件的主要因素。从发生的雇凶伤害案件看,被告人大多法律意识淡薄,对伤害后果和法律责任缺乏清醒的认识,自制力较差,遇到事情不能冷静处理,往往采取极端的暴力方式解决问题。被告人高新云为了控制罗庄区里店镇路疃村沙场,赚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不能通过正当途径和法律手段来解决与其它合法承包人的纠纷,引发雇凶伤害以达到其垄断市场之目的。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力引发“民转刑”。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都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逐级明确了责任。但是有的部门重视程度不够,相关责任人责任心不强,工作敷衍了事,往往使矛盾升级,引发“民转刑”案件。被告人刘同强雇凶伤害一案中,被害人曲显亭上访告发时任村委主任的刘同强滥伐林木,相关部门没有很好的调和解决,导致刘同强产生报复之念,雇凶将村民曲显亭在光天化日之下用砍刀砍成重伤。
(三)政法机关对寻衅滋事、非法携带管制工具等犯罪打击不利。有些滋事分子长年携带砍刀、匕首等凶器横行街头,动辄行凶,殴打他人,毁坏财物。这些犯罪行为往往被视为一般的违法行为,没有考虑到其行为的深层次危害,而打击不力,导致他们藐视法律,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四)消极、腐败现象为雇凶犯罪提供了“保护伞”。市场经济的迅速发达,城乡基层政权对经济体制转轨的不适应,产生了不同程度的软弱、涣散状态,社会控制能力降低。表现之一就是对地痞、村霸横行乡里、鱼肉百姓的犯罪行为置若罔闻,让雇凶犯罪肆无忌惮。二是部分腐败干部同地痞、村霸哥们义气,称兄道弟,导致地痞、村霸无所惧怕,以为法律在金钱和关系网面前没有威严,以为有权力的庇护他们就可以为所欲为。
三、打防对策
(一)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和遇事依法解决的观念。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看得见、摸得着、听得懂的形式,如以广播讲座、电影、戏剧、小品、以案说法、定期评选学法用法能手等方式,让人人都能树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荣辱观,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增强同不法行为做斗争的观念,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通过正当渠道解决矛盾纠纷,防止一时冲动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和各级领导包干负责化解不安定因素的制度,密切部门配合,协同作战,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公安等部门会同街道、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村(居)等基层单位要建立矛盾纠纷工作台帐,对排查出的问题实行台帐管理。对摸排出来的民间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各级领导分工包干负责做化解工作,预防“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三)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雇凶犯罪中雇凶者、教唆者、组织者反侦查能力强,联络秘密,通常被雇佣分子居无定所,侦缉难度较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要充分运用侦查手段,强化打击力度。同时公安机关对管制刀具应进行限制出售或禁止佩带的宣传,加大收缴管制刀具的力度,该收缴的一定收缴。检察院应加强对漏犯的审查、追诉力度,搞好信息交流和沟通,提高整体作战效能。法院对此类犯罪应慎用缓刑,能判实刑的坚决判处实刑,对那些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应依法予以从重判处,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对旁观群众也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
(四)加强基层两委成员的政治、法律知识培训。通过培训,在增强村干部的法制观念的同时,促使他们及时、妥善、公正地调处纠纷。要重视村级两委班子的建设,在构建村级干部队伍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知法懂法、清正廉洁、公道能干的选进班子中来。对那些不负责任、特别是法律素质不高的人员要及时调整、更换。村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要注意发现纠纷隐患并及时处理,避免矛盾激化,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将大量的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一、近年来罗庄区检察院审理雇凶伤害案件的情况
2005年我院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73件239人,其中雇凶伤害案件3件11人,分别占总数的1.7%和4.6%;2006年审结238件329人,其中雇凶伤害案件5件13人,分别占总件数的2.1%和4%;2007年以来审结125件220人,其中雇凶伤害案件7件34人,分别占总数的5.6%和15.5%。通过上述数字可以看出,此类犯罪呈上升趋势,应引起高度重视。
二、雇凶伤害案件的特点
(一)从组织形式看,大多属松散的事先或临时纠合式。犯罪分子为了实施伤害犯罪,事先或临时纠合在一起,犯罪人数一般为3-5人。犯罪形式多属两种,一种是事先纠合。如审查起诉的被告人刘文建、隋玉成等雇凶伤害一案。因受害人季先新向党委上访,耽误了被告人刘文建的开工日期。刘文建为了让自己的工程尽快开工,隋玉成为了揽到即将开工的工程,刘文建负责资金,隋玉成负责找凶手,共同策划雇5名凶手,趁夜间携凶器进入被害人季先新家中对其和家人进行报复,并致被害人轻伤。另一种是临时纠合,只是为实施某一特定犯罪,在该特定犯罪完成之后,这种共同犯罪的形式就解体了。如审查起诉的被告人王继勇、姜殿飞等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王继勇与被害人刘平东因琐事在街上发生口角,电话通过姜殿飞找到4名凶手,携砍刀于白天在大街上找到刘平东将其砍成重伤。
(二)从被告人是否有劣迹看,大多被告人有前科或劣迹。雇凶伤害案件骨干成员以“两劳”和刑满释放人员为主,骨干成员与组织者所起作用较大,其他成员虽多数为临时纠集,但人员范围相对稳定。近两年来审查的雇凶伤害共同犯罪中,骨干成员有前科、有违法记录的占77.8%,其他人员也均为在乡镇或城区小有名气的“混混”。如审查起诉的被告人高新云等故意伤害一案,高新云两年内三次犯罪,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其手下骨干成员孙海波有两次劳教记录,该团伙先后被人雇佣故意伤害六起,故意毁坏财物五起,10名犯罪成员中有劣迹的有6人且均为多次交叉合伙参与犯罪。
(三)从犯罪主体的年龄结构和文化程度看,以文化水平低、无正当职业的青少年为多。审查起诉的雇凶伤害58名被告人中,16-20岁的占15%,21-25岁的占40%,26-30岁的占25%,30岁以上的占20%;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 %。在主观上,犯罪分子往往厌恶读书、学习和劳动,整天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时刻梦想着发大财,偶遇有人出钱雇佣,就会不顾一切地去冒险,从而走向犯罪。被告人修春磊、姜世宁、姜仁政故意伤害一案中,三被告人均不满25岁,均属社会无业游民,在接到雇凶者刘文建的现金2000元后,便无视法律,甘愿替雇凶者“出气”,从而走向犯罪道路。
(四)从作案手段和后果看,暴力程度加剧,手段更加明目张胆。伤害方式由过去的“拳头加木棍”,发展到动辄使用砍刀、铁棍等杀伤性工具作案,造成的伤害程度更加严重,2005年全年案件中有1人死亡1人重伤,2006年仅上半年就有1人死亡3人重伤。2004年以来发生的15起雇凶伤害案件均系持砍刀作案。携带砍刀进入被害人家中作案的占总数的20%,光天化日下持砍刀、铁棍作案的占总数的38.7%。如审查的被告人孙益涛雇凶伤害案。被告人孙益涛为了竞争村委主任,报复竟争对手,雇凶四人在白天携带铁棍多次追随、堵截被害人,终将被害人当场活活打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五)从主体成份看,呈多元化,既有农民又有国家干部。近两年来审查起诉的国家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和两委委员占比例较大,约占总数的40%。被告人高新云雇凶伤害一案中,10名被告人就有现任村委主任两名,村委委员治安主任一名。被告人刘同强雇凶伤害一案中,刘同强系现任村委主任,另还有一名被告系村委委员。这些“村官”参与雇凶犯罪,严重挫伤了百姓的正义感。
二、雇凶伤害案件的成因
雇凶伤害案件的发案原因是复杂多样的,既有被告人个体素质的原因,又有复杂的社会原因。
(一)法律意识淡薄是引发雇凶伤害案件的主要因素。从发生的雇凶伤害案件看,被告人大多法律意识淡薄,对伤害后果和法律责任缺乏清醒的认识,自制力较差,遇到事情不能冷静处理,往往采取极端的暴力方式解决问题。被告人高新云为了控制罗庄区里店镇路疃村沙场,赚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不能通过正当途径和法律手段来解决与其它合法承包人的纠纷,引发雇凶伤害以达到其垄断市场之目的。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力引发“民转刑”。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都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逐级明确了责任。但是有的部门重视程度不够,相关责任人责任心不强,工作敷衍了事,往往使矛盾升级,引发“民转刑”案件。被告人刘同强雇凶伤害一案中,被害人曲显亭上访告发时任村委主任的刘同强滥伐林木,相关部门没有很好的调和解决,导致刘同强产生报复之念,雇凶将村民曲显亭在光天化日之下用砍刀砍成重伤。
(三)政法机关对寻衅滋事、非法携带管制工具等犯罪打击不利。有些滋事分子长年携带砍刀、匕首等凶器横行街头,动辄行凶,殴打他人,毁坏财物。这些犯罪行为往往被视为一般的违法行为,没有考虑到其行为的深层次危害,而打击不力,导致他们藐视法律,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四)消极、腐败现象为雇凶犯罪提供了“保护伞”。市场经济的迅速发达,城乡基层政权对经济体制转轨的不适应,产生了不同程度的软弱、涣散状态,社会控制能力降低。表现之一就是对地痞、村霸横行乡里、鱼肉百姓的犯罪行为置若罔闻,让雇凶犯罪肆无忌惮。二是部分腐败干部同地痞、村霸哥们义气,称兄道弟,导致地痞、村霸无所惧怕,以为法律在金钱和关系网面前没有威严,以为有权力的庇护他们就可以为所欲为。
三、打防对策
(一)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和遇事依法解决的观念。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看得见、摸得着、听得懂的形式,如以广播讲座、电影、戏剧、小品、以案说法、定期评选学法用法能手等方式,让人人都能树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荣辱观,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增强同不法行为做斗争的观念,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通过正当渠道解决矛盾纠纷,防止一时冲动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和各级领导包干负责化解不安定因素的制度,密切部门配合,协同作战,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公安等部门会同街道、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村(居)等基层单位要建立矛盾纠纷工作台帐,对排查出的问题实行台帐管理。对摸排出来的民间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各级领导分工包干负责做化解工作,预防“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三)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雇凶犯罪中雇凶者、教唆者、组织者反侦查能力强,联络秘密,通常被雇佣分子居无定所,侦缉难度较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要充分运用侦查手段,强化打击力度。同时公安机关对管制刀具应进行限制出售或禁止佩带的宣传,加大收缴管制刀具的力度,该收缴的一定收缴。检察院应加强对漏犯的审查、追诉力度,搞好信息交流和沟通,提高整体作战效能。法院对此类犯罪应慎用缓刑,能判实刑的坚决判处实刑,对那些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应依法予以从重判处,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对旁观群众也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
(四)加强基层两委成员的政治、法律知识培训。通过培训,在增强村干部的法制观念的同时,促使他们及时、妥善、公正地调处纠纷。要重视村级两委班子的建设,在构建村级干部队伍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知法懂法、清正廉洁、公道能干的选进班子中来。对那些不负责任、特别是法律素质不高的人员要及时调整、更换。村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要注意发现纠纷隐患并及时处理,避免矛盾激化,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将大量的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