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反贪侦查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实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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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规则的确立和完善体现了对人权的充分保障,但同时也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因此,本文从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入手,初步探索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反贪侦查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对措施,以保证反贪侦查工作顺利开展。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反贪侦查;现实应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保障人权和限制刑事司法权力滥用的基本证据规则。由于以往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侦查取证行为的规范化日益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焦点。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确立并逐渐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
  为了重塑司法公正形象以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我国逐步确立和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似乎认为该规则的出台是给其提供了翻供、翻证的法律依据和便利,使得目前的反贪侦查工作受到了比较大的影响。
  首先,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侦查理念将会受到重大的冲击。长期以来,发现和打击刑事犯罪是我国司法机关所追求的工作目标,侧重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惩罚犯罪。当这些侧重点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相冲突时,司法机关往往摈弃了后者。这样,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常常把侦查取证的重心放在了证据能否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问题上,而忽略了侦查取证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可采性;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恰恰关注的是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并要求将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排除在定罪体系之外。这就要求,反贪侦查人员必须树立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侦查理念。
  其次,以言词证据为中心的侦查模式将会受到严峻的挑战。长期以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以下简称口供)在检察机关的案件侦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尤其是贿赂犯罪案件,一些大案要案的破获往往无法逾越必须突破受贿人口供的壁垒,反贪侦查人员在想方设法取得口供后,案件似乎才会有所进展。这种现象或者办案思路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违法取证和刑讯逼供现象。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反贪侦查人员必须转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全面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和“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
  第三,当前职务犯罪的形式出现了深刻的变化,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更隐蔽、犯罪方式更智能、反侦查能力更强,贿赂犯罪案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占比也越来越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使反贪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面临着更多的挑战。这就要求反贪侦查人员不断提高自己的办案水平,不仅要掌握多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要具备极高的反贪讯问技巧。而如何提高反贪侦查人员的办案水平,是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反贪侦查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对之策
  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新要求,面对日益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反贪侦查工作必须与时俱进,积极创新。基于此,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明确并严格执行收集证据的禁止性规定,转变侦查理念
  反贪侦查人员必须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統一认识,更新执法理念,转变执法思想,认真学习并准确把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真正树立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在办案过程中,反贪侦查人员具体要做到以下三点:首先,要明确并严格执行收集证据的禁止性规定,强化对取证程序的正当性、实体的合法性的审查;其次,要增强实物证据意识,摒弃“口供至上”的观念,强化对案件实物证据的收集力度;第三,要强化证据的证明力和公信力,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要规范制作笔录、全面落实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
  2.摆脱过分依赖口供证据的侦查策略,树立全新的侦查模式
  为适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结合反贪侦查工作发展的新形势,侦查人员必须更新观念,坚持供证共重、相互印证,重视线索初查、重视犯罪证据的事先调取,全面客观地收集案件证据,实现“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转变。在办案过程中,反贪侦查人员具体要做到以下四点:首先,要充分重视立案前调查和立案后采取强制措施前的调查取证工作,把获取关键证据的活动提前至初查阶段,把初查工作做实做细;其次,要不断弱化口供在证明体系中的作用,树立重证据、重调查的理念;第三,成功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后,应当及时、全面地收集并固定证据,认真做好后期取证工作;第四,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拓宽证据收集的渠道。
  3.提高反贪侦查人员的办案水平以及出庭作证的应对能力
  检察机关要通过岗位练兵、全员培训、学习交流等方式加强反贪队伍的整体素质培养;反贪侦查人员自身也要通过不断的学习来创新侦查方式和策略,从而进一步提升自己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下的侦查取证能力、审讯突破能力。另外,反贪侦查人员还必须积极主动地应对出庭带来的挑战。一方面,在日常案件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做到确实充分、规范合法,尽量避免出庭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反贪侦查人员应该积极提升出庭作证的应对能力,在必须出庭的情况下,也要做到有理有据。
  4.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预警机制和做好证据的事后补正
  非法证据排除的预警机制主要功能在于防患于未然,反贪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可能提出的翻供、翻证的焦点进行事先预防和制定应变措施,让侦查讯问工作经得起质证。与此同时,反贪侦查人员还应当做好证据的事后补正。这就要求反贪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区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对于非法证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排除,对于瑕疵证据可以补正或者重新收集,以证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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