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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结合我国2016年7月实施的资源税的全新改革政策,从进一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做好税率的因地制宜以及权衡资源税率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三个方面说明了我国资源税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 产业优化升级 征收范围 税率
前 言
2016年5月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规定了我国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此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和水资源改革试点。当前,我国正在面临着从过去的经济快速发展依赖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高污染、高耗能、高成本、低产出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低污染、低耗能、低成本、高产出的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的紧要关头。此次改革正是我国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表现。
一、我国资源税现状
(一)近年来我国资源税改革历程
为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遏制资源乱挖滥采,1984年起,我国开始采用普遍征收、从量定额计征的方式,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目前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七大类。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资源税制度,2010年6月1日,我国率先在新疆开展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拉开了资源税制度改革的序幕。自此,资源税改革范围逐步扩大,改革品目不断增加,资源税改革阔步前行。
2010年12月1日,油气资源税改革扩大到内蒙古、甘肃、四川、青海、贵州、宁夏等12个西部省区;
2011年11月1日,油气资源税改革推广至全国范围;
2014年12月1日,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实施,同时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
2015年5月1日,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覆盖稀土、钨、鉬三个品目。
经过六年的探索实践,资源税改革率先在这6个品目建立了从价计征机制,实现了资源税收入与矿价直接挂钩,有效克服了原从量定额征收方式缺乏弹性和逆向调节的问题,也为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摸清了方向,积累了经验。
(二)当前我国税制基础下依然存在的问题
1、我国各个地区资源分布状况的差异性与当前资源税税率统一的矛盾
我国的自然资源总体呈现出总量丰富,总体分布不均的基本情况。具体表现在水资源、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分布不均,本文主要针对资源税的新一轮改革中开展水资源税的试点工作重点说明水资源的问题。我国水资源的分布不均主要表现在:总体呈现出南多北少,东多西少。而在这种资源分布状况的基础上我国的资源税制却表现为中央统一规定税率,地方调节税率的权力微乎其微。就工业用水来说,在这种体制基础上,相对于水资源丰富的东南、西南地区,西、北部地区的水资源税收征收就建立在水资源不足,却与东、南部地区同等税率的条件下。这就会产生水资源不足的地区税收负担高,但资源相对充足的地区税收负担相对低的问题。
2、我国资源众多的现状与我国资源税计征范围有限的矛盾
资源税作为一种行为税,主要是针对企业对中国境内资源产品的开采行为征税,自然资源主要有土地、矿产、野生生物、草原、森林,海洋以及风能等,目前发达国家有的已经将这些资源纳入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但是我国过去仅仅对盐和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由于人类社会的各种活动与以上所有资源息息相关,而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应该涉及到以上大部分资源产品,而我国此次改革主要将水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对于森林资源生物资源等依然未合理纳入征税范围。尽管我国目前在此方面已经有所作为,但我认为资源税征收范围只有尽可能地扩大,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的节约合理利用。
三、解决办法
(一)在中央有统一税率的基础上,地方有适当的调节税率的权利
水资源的改革首先在河北省试点,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但是即使在此次改革的基础上,依然不能恰当的解决资源分布的差异性与资源税制税率统一的矛盾。而只有建立以中央统一税率为基础,地方可以有根据地区资源的差异而适当调节税率的制度,才能恰当的解决上述矛盾,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我国地区之间的资源节约与有效利用。
(二)扩大资源税计征范围
目前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已经对多种自然资源的利用征收了资源税,然而,具有较强稀缺性的不可再生资源对于一国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世界各国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来加强对这些矿产资源的保护力度,其涉税范围不仅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也包括各种水能资源,水产以及渔业资源。土地资源涉及的资源税包括两类,一类是依据土地面积、等级、价格等因素而征收的具有财产税性质的土地税,另一类是依据土地收益或增值程度征收的所得税,或者增值税。另外一些国家已经开始对于森林、草原滩涂等资源进行征税,这次改革我国也已经开始注意到了这个方面的问题,但是仍需加快进程。
(三)资源税要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统一
要做到资源税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相统一,一方面使通过资源税的征收使我国的资源不至于被破坏,另一方面又能满足我国企业不断发展,不断创新,不断提升效率的需要。要想满足这种需要就必须做好资源税税率制定的权衡,这就要求我国的税率制定人员要充分了解我国资源与企业的具体情况,要求税率制定人员通过各种实地调查与数据分析制定合适的税率,又要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调整税率,做好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相统一。只有解决了上述矛盾,才能既可以满足我国保护资源的要求,又可以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促进我国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进一步满足我国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魏琳.促进资源节约的税收政策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
[2] 张海星 徐芬.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的资源税改革.[J]财务研究.
[3] 陈磊 王珺.税制与企业创新的关系及其改革思路.[J]财务研究.
【关键词】 产业优化升级 征收范围 税率
前 言
2016年5月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规定了我国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此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和水资源改革试点。当前,我国正在面临着从过去的经济快速发展依赖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高污染、高耗能、高成本、低产出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低污染、低耗能、低成本、高产出的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的紧要关头。此次改革正是我国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表现。
一、我国资源税现状
(一)近年来我国资源税改革历程
为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遏制资源乱挖滥采,1984年起,我国开始采用普遍征收、从量定额计征的方式,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目前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七大类。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资源税制度,2010年6月1日,我国率先在新疆开展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拉开了资源税制度改革的序幕。自此,资源税改革范围逐步扩大,改革品目不断增加,资源税改革阔步前行。
2010年12月1日,油气资源税改革扩大到内蒙古、甘肃、四川、青海、贵州、宁夏等12个西部省区;
2011年11月1日,油气资源税改革推广至全国范围;
2014年12月1日,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实施,同时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
2015年5月1日,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覆盖稀土、钨、鉬三个品目。
经过六年的探索实践,资源税改革率先在这6个品目建立了从价计征机制,实现了资源税收入与矿价直接挂钩,有效克服了原从量定额征收方式缺乏弹性和逆向调节的问题,也为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摸清了方向,积累了经验。
(二)当前我国税制基础下依然存在的问题
1、我国各个地区资源分布状况的差异性与当前资源税税率统一的矛盾
我国的自然资源总体呈现出总量丰富,总体分布不均的基本情况。具体表现在水资源、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分布不均,本文主要针对资源税的新一轮改革中开展水资源税的试点工作重点说明水资源的问题。我国水资源的分布不均主要表现在:总体呈现出南多北少,东多西少。而在这种资源分布状况的基础上我国的资源税制却表现为中央统一规定税率,地方调节税率的权力微乎其微。就工业用水来说,在这种体制基础上,相对于水资源丰富的东南、西南地区,西、北部地区的水资源税收征收就建立在水资源不足,却与东、南部地区同等税率的条件下。这就会产生水资源不足的地区税收负担高,但资源相对充足的地区税收负担相对低的问题。
2、我国资源众多的现状与我国资源税计征范围有限的矛盾
资源税作为一种行为税,主要是针对企业对中国境内资源产品的开采行为征税,自然资源主要有土地、矿产、野生生物、草原、森林,海洋以及风能等,目前发达国家有的已经将这些资源纳入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但是我国过去仅仅对盐和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由于人类社会的各种活动与以上所有资源息息相关,而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应该涉及到以上大部分资源产品,而我国此次改革主要将水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对于森林资源生物资源等依然未合理纳入征税范围。尽管我国目前在此方面已经有所作为,但我认为资源税征收范围只有尽可能地扩大,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的节约合理利用。
三、解决办法
(一)在中央有统一税率的基础上,地方有适当的调节税率的权利
水资源的改革首先在河北省试点,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但是即使在此次改革的基础上,依然不能恰当的解决资源分布的差异性与资源税制税率统一的矛盾。而只有建立以中央统一税率为基础,地方可以有根据地区资源的差异而适当调节税率的制度,才能恰当的解决上述矛盾,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我国地区之间的资源节约与有效利用。
(二)扩大资源税计征范围
目前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已经对多种自然资源的利用征收了资源税,然而,具有较强稀缺性的不可再生资源对于一国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世界各国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来加强对这些矿产资源的保护力度,其涉税范围不仅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也包括各种水能资源,水产以及渔业资源。土地资源涉及的资源税包括两类,一类是依据土地面积、等级、价格等因素而征收的具有财产税性质的土地税,另一类是依据土地收益或增值程度征收的所得税,或者增值税。另外一些国家已经开始对于森林、草原滩涂等资源进行征税,这次改革我国也已经开始注意到了这个方面的问题,但是仍需加快进程。
(三)资源税要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统一
要做到资源税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相统一,一方面使通过资源税的征收使我国的资源不至于被破坏,另一方面又能满足我国企业不断发展,不断创新,不断提升效率的需要。要想满足这种需要就必须做好资源税税率制定的权衡,这就要求我国的税率制定人员要充分了解我国资源与企业的具体情况,要求税率制定人员通过各种实地调查与数据分析制定合适的税率,又要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调整税率,做好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相统一。只有解决了上述矛盾,才能既可以满足我国保护资源的要求,又可以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促进我国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进一步满足我国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魏琳.促进资源节约的税收政策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
[2] 张海星 徐芬.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的资源税改革.[J]财务研究.
[3] 陈磊 王珺.税制与企业创新的关系及其改革思路.[J]财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