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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罕见的监狱里的诈骗大案:云南省第一监狱医院原教导员林毅利用职务便利,以“承诺给罪犯办理保外就医、取保候审”为借口,向犯人家属诈骗了102.7万元。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将该案提起公诉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06年5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林毅认罪服判,明确表示不上诉。
监狱纪委送来控告材料
云南省第一监狱医院原教导员林毅涉嫌利用职务之便索贿犯罪的问题由来已久,曾被多人举报。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纪委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初步查明林毅曾以借款为名,向正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的罪犯刘某某的前妻“借”款26万元与以帮助在监狱医院住院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请律师为名,收取周某某的亲友31.5万元的事实。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纪委感到林毅的问题很大,于2005年4月25日将调查情况移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接受案件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暂以林毅涉嫌索贿犯罪,将此案交给本院监所检察处负责立案侦查。该处认真审查、分析了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纪委提供的材料,初步断定林毅有重大索贿犯罪嫌疑,但感到查处的难度很大,其主要难点是:必须要有犯人家属的证词,而犯人家属清楚自己向监狱管教干部行贿,自己也构成了犯罪,加之自己的亲人还在监狱服刑,怕遭到监狱管教干部的报复,担心自己的亲人受到法院加刑,他们会证实林毅索贿犯罪的事实吗?对此,监所处处长陈智决定,不管困难有多大,也要查清林毅的犯罪事实。
陈处长组织全处干警认真讨论,认为要突破此案,做通犯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是关键。于是报请院领导研究决定,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了3个调查组,由监所处统一指挥,对林毅的问题立即展开内查外调。第一组对林毅进行突审,另外两个组奔赴重庆、安徽等地,对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纪委调查的材料重新进行证据转化,寻找当事人进行核实。
零口供难不到检察官
由于林毅在“双规”期间可能与当事人有过串供,也由于林毅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经历较为复杂,审讯一开始林毅便有恃无恐地说:“只要我不开口,任你怎么查都行!”因此,审讯工作非常困难。办案检察官与其反复较量,林毅都以自己的行为是“借款”为由,对省监狱管理局纪委调查确认的事实进行辩解、抵赖,始终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没有林毅口供的情况下,检察官加大了调查取证的力度。经过艰苦的调查,获取了3人对林毅犯罪事实的证言,并对林毅收受贿赂后存入银行的钱到有关银行进行查证,提取了相关书证。这些证据证实了林毅承诺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时,收受了周某某家属的31.5万元。有了这个铁证,检察官果断决定对林毅采取了强制措施。然而,在审讯过程中不管检察官怎样用法律、政策耐心教育,在关键问题上林毅就是不认账,只承认收了犯人家属的钱,但没有允诺为罪犯办理保外就医、取保候审。“哪有收了钱不为人办事的!”对于林毅的这般抵赖,检察官正言相告:“你不讲,总有事实会来说话!”检察官决心花大力气再查实相关证据,把案件办成铁案。
检察官经过夜以继日的工作,终于又查实了林毅涉嫌犯罪的两个证据:2004年3月,林毅向服刑犯人刘某某的前妻刘某索要了26万元,承诺可以帮助刘某某办理提前出狱的手续;同年12月,林毅以帮助省看守所寄押在第一监狱医院住院治病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为借口,向周某某的妻子余某某索要了31.5万元,林毅还从中付给了周某某的律师费用4万元。以上事实均有证人证言和林毅所写的所谓“借条”、收条和银行转账、存款、取款、商场购物单据等为证,证据确实充分。
多次取证突破全案
检察官通过对林毅所使用的银行信用卡的资金流向进行分析,发现林毅索要的钱财涉及的面较广。为了查清犯人家属汇钱给林毅的犯罪线索,两个外调组又往返于本省的大理、文山、德宏、迪庆等地州,行程4000多公里,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终于,检察官在大理州找到了犯人家属白某某,经过做思想工作,白某某不仅说出了自己汇款2万元给林毅的事实,还提供了重大线索:关押在省第一监狱10监区的罪犯强某为办理保外就医,让其妻子(缅甸人)王某送给林毅巨额贿赂。办案人员对此感到十分振奋,立即赶到中缅边境的瑞丽市开展工作。然而,新的困难又出现了:不能过境取证,怎么办?检察官脑筋一转,采取了两条措施:一是通过在昆明的办案人员做在监狱里服刑的罪犯强某的工作,让他与妻子王某联系,请她配合办案组的调查;二是请当地边防武警协助,将王某等人调到中国境内调查取证。结果,查实了林毅谎称能为强某办理保外就医出狱,收受其家属王某37万元的犯罪事实。
继而,检察官又在文山州查实了林毅以帮助省第一监狱犯人蔡某某办理保外就医为由,收受其家属梁某某2万元的犯罪事实;在某县查实了林毅于2002年2月先后收受省第一监狱犯人徐某家属的贿赂款10万元的犯罪事实。
最后,彻底查清了林毅涉嫌索贿犯罪的全部事实:从2000年年初至2004年年底,林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承诺帮助犯人、犯罪嫌疑人办理保外就医、取保候审手续,共索取犯人家属和犯罪嫌疑人家属102.7万元。
案件告破后,为了表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成功侦破此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月25日给该处荣记了集体二等功。
细斟酌定罪诈骗
本案侦查告一段落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反复分析研究全案,从林毅所任职务的权限、涉嫌犯罪的行为及后果认定:林毅涉嫌犯罪的性质应该属于诈骗。于是,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昆明市公安局立案继续侦查,终结后移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钱财,数额达人民币102.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诈骗罪。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陈育在法庭上指出:云南省第一监狱对犯人的减刑、保外就医,需要经过8道程序后才能通过,林毅既不是这些在押犯人减刑、保外就医的第一责任人,也不是直接责任人,更不是决定人,因此,林毅要通过正规途径使这些犯人提前释放是不可能的。从这些犯人的减刑材料上看,也丝毫没有痕迹证实林毅为这些服刑人员谋取过利益。林毅虽然辩解自己接收犯人家属的钱是因为他与犯人家属是“借贷”关系,并以借条为据,否认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实际上林毅是以借贷为名,行诈骗钱财之实。其理由是:一般借贷关系发生于互有往来,互相了解或亲友之间,要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而被告人林毅与犯人及其家属之间显然不具有这样的关系和基础,他们在发生“借贷”关系之前,互不认识,素无往来。就“借贷”关系发生的原因而言,被告人林毅自始至终不能自圆其说,但给他送钱的人说得清楚,他们是在林毅承诺可以为其办理保外就医之后才将钱交给林毅的,送钱是为了“办非法的事”。真正的借贷是有借有还的,但本案书证显示,被告人林毅向5名犯人家属借的钱从来就没有还过,5名犯人家属在给林毅送钱后均意识到林毅没有能力办理此事,自己是被骗了,曾多次要求和催促林毅退款,而林毅总是以“此事正在办理”等理由搪塞,拒不归还犯人家属的钱。正如证人所言:“林毅拿了钱,又不能办事,因为他是监狱警察,只要犯人还在关押期间,犯人家属也就奈何他不得。”由此可见,被告人林毅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本案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定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毅涉嫌犯罪的事实和对林毅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的犯罪定性,最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赃款。
编辑:盛汉卿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将该案提起公诉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06年5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林毅认罪服判,明确表示不上诉。
监狱纪委送来控告材料
云南省第一监狱医院原教导员林毅涉嫌利用职务之便索贿犯罪的问题由来已久,曾被多人举报。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纪委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初步查明林毅曾以借款为名,向正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的罪犯刘某某的前妻“借”款26万元与以帮助在监狱医院住院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请律师为名,收取周某某的亲友31.5万元的事实。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纪委感到林毅的问题很大,于2005年4月25日将调查情况移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接受案件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暂以林毅涉嫌索贿犯罪,将此案交给本院监所检察处负责立案侦查。该处认真审查、分析了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纪委提供的材料,初步断定林毅有重大索贿犯罪嫌疑,但感到查处的难度很大,其主要难点是:必须要有犯人家属的证词,而犯人家属清楚自己向监狱管教干部行贿,自己也构成了犯罪,加之自己的亲人还在监狱服刑,怕遭到监狱管教干部的报复,担心自己的亲人受到法院加刑,他们会证实林毅索贿犯罪的事实吗?对此,监所处处长陈智决定,不管困难有多大,也要查清林毅的犯罪事实。
陈处长组织全处干警认真讨论,认为要突破此案,做通犯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是关键。于是报请院领导研究决定,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了3个调查组,由监所处统一指挥,对林毅的问题立即展开内查外调。第一组对林毅进行突审,另外两个组奔赴重庆、安徽等地,对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纪委调查的材料重新进行证据转化,寻找当事人进行核实。
零口供难不到检察官
由于林毅在“双规”期间可能与当事人有过串供,也由于林毅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经历较为复杂,审讯一开始林毅便有恃无恐地说:“只要我不开口,任你怎么查都行!”因此,审讯工作非常困难。办案检察官与其反复较量,林毅都以自己的行为是“借款”为由,对省监狱管理局纪委调查确认的事实进行辩解、抵赖,始终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没有林毅口供的情况下,检察官加大了调查取证的力度。经过艰苦的调查,获取了3人对林毅犯罪事实的证言,并对林毅收受贿赂后存入银行的钱到有关银行进行查证,提取了相关书证。这些证据证实了林毅承诺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时,收受了周某某家属的31.5万元。有了这个铁证,检察官果断决定对林毅采取了强制措施。然而,在审讯过程中不管检察官怎样用法律、政策耐心教育,在关键问题上林毅就是不认账,只承认收了犯人家属的钱,但没有允诺为罪犯办理保外就医、取保候审。“哪有收了钱不为人办事的!”对于林毅的这般抵赖,检察官正言相告:“你不讲,总有事实会来说话!”检察官决心花大力气再查实相关证据,把案件办成铁案。
检察官经过夜以继日的工作,终于又查实了林毅涉嫌犯罪的两个证据:2004年3月,林毅向服刑犯人刘某某的前妻刘某索要了26万元,承诺可以帮助刘某某办理提前出狱的手续;同年12月,林毅以帮助省看守所寄押在第一监狱医院住院治病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为借口,向周某某的妻子余某某索要了31.5万元,林毅还从中付给了周某某的律师费用4万元。以上事实均有证人证言和林毅所写的所谓“借条”、收条和银行转账、存款、取款、商场购物单据等为证,证据确实充分。
多次取证突破全案
检察官通过对林毅所使用的银行信用卡的资金流向进行分析,发现林毅索要的钱财涉及的面较广。为了查清犯人家属汇钱给林毅的犯罪线索,两个外调组又往返于本省的大理、文山、德宏、迪庆等地州,行程4000多公里,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终于,检察官在大理州找到了犯人家属白某某,经过做思想工作,白某某不仅说出了自己汇款2万元给林毅的事实,还提供了重大线索:关押在省第一监狱10监区的罪犯强某为办理保外就医,让其妻子(缅甸人)王某送给林毅巨额贿赂。办案人员对此感到十分振奋,立即赶到中缅边境的瑞丽市开展工作。然而,新的困难又出现了:不能过境取证,怎么办?检察官脑筋一转,采取了两条措施:一是通过在昆明的办案人员做在监狱里服刑的罪犯强某的工作,让他与妻子王某联系,请她配合办案组的调查;二是请当地边防武警协助,将王某等人调到中国境内调查取证。结果,查实了林毅谎称能为强某办理保外就医出狱,收受其家属王某37万元的犯罪事实。
继而,检察官又在文山州查实了林毅以帮助省第一监狱犯人蔡某某办理保外就医为由,收受其家属梁某某2万元的犯罪事实;在某县查实了林毅于2002年2月先后收受省第一监狱犯人徐某家属的贿赂款10万元的犯罪事实。
最后,彻底查清了林毅涉嫌索贿犯罪的全部事实:从2000年年初至2004年年底,林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承诺帮助犯人、犯罪嫌疑人办理保外就医、取保候审手续,共索取犯人家属和犯罪嫌疑人家属102.7万元。
案件告破后,为了表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成功侦破此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月25日给该处荣记了集体二等功。
细斟酌定罪诈骗
本案侦查告一段落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反复分析研究全案,从林毅所任职务的权限、涉嫌犯罪的行为及后果认定:林毅涉嫌犯罪的性质应该属于诈骗。于是,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昆明市公安局立案继续侦查,终结后移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钱财,数额达人民币102.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诈骗罪。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陈育在法庭上指出:云南省第一监狱对犯人的减刑、保外就医,需要经过8道程序后才能通过,林毅既不是这些在押犯人减刑、保外就医的第一责任人,也不是直接责任人,更不是决定人,因此,林毅要通过正规途径使这些犯人提前释放是不可能的。从这些犯人的减刑材料上看,也丝毫没有痕迹证实林毅为这些服刑人员谋取过利益。林毅虽然辩解自己接收犯人家属的钱是因为他与犯人家属是“借贷”关系,并以借条为据,否认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实际上林毅是以借贷为名,行诈骗钱财之实。其理由是:一般借贷关系发生于互有往来,互相了解或亲友之间,要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而被告人林毅与犯人及其家属之间显然不具有这样的关系和基础,他们在发生“借贷”关系之前,互不认识,素无往来。就“借贷”关系发生的原因而言,被告人林毅自始至终不能自圆其说,但给他送钱的人说得清楚,他们是在林毅承诺可以为其办理保外就医之后才将钱交给林毅的,送钱是为了“办非法的事”。真正的借贷是有借有还的,但本案书证显示,被告人林毅向5名犯人家属借的钱从来就没有还过,5名犯人家属在给林毅送钱后均意识到林毅没有能力办理此事,自己是被骗了,曾多次要求和催促林毅退款,而林毅总是以“此事正在办理”等理由搪塞,拒不归还犯人家属的钱。正如证人所言:“林毅拿了钱,又不能办事,因为他是监狱警察,只要犯人还在关押期间,犯人家属也就奈何他不得。”由此可见,被告人林毅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本案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定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毅涉嫌犯罪的事实和对林毅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的犯罪定性,最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赃款。
编辑:盛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