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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是按照所有制划分的:国有、集体和私人所有。律师事务所作为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中介专业机构,其现代组织形式多种多样,而《律师法》却只向律师们提供了国有所、合作所和合伙所三种形式。作者通过对国外一些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考察评介,联系我国其他中介专业机构的组织形式,认为立法应该为执业律师提供更多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