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举措 强化对存疑不捕案件的后续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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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铅山县院对近三年的存疑不捕案件的情况进行检查,共检查出存疑不捕案件32件54人(其中2006年8件12人,2007年7件14人,2008年17件28人)。经检查发现,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存疑不捕决定将案卷材料移送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对该类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却怠于继续进行侦查,未予以重新提请批准逮捕,也未移送审查起诉,而是在获取巨额保证金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便将案件束之高阁。这样导致该类案件中的一些应受法律惩处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同样对一些确实无法查实犯罪事实的当事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超过法定期限也不予以解除,既未作撤案处理,也未作其它处理,案件久拖不结,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为了强化对存疑不捕案件的后续监督,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提升司法效率,一方面防止该类案件的流失,避免犯罪者逍遥法外,另一方面避免该类案件久拖不结,积压为成年老案,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此种现象,我们对该类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并多次到侦查机关调查了解,以期找出对策,其原因大致如下:
  1、对一些具有可查性的案件,本可以查清犯罪事实,获取充分的证据,重新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但由于侦查机关人员补充侦查意识不强,怠于继续进行侦查,加上案件高发时,由于警力有限,力量集中到侦破现行案件上去,使一些存疑不捕案件一拖再拖,时间长了也就不了了知。有些侦查机关人员考虑到自身经济任务的压力,收取一些钱就了事,成不成案无所谓。甚至于个别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徇私情、徇私利,违法办案。
  2、检察机关送达的补充侦查提纲过于原则、笼统,侦查中难以操作。部分侦查人员认为补充侦查提纲过于笼统,到底应该收集什么证据,查实哪些犯罪事实不明确。
   3、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监督力度不够。近几年来,对侦查机关存疑不捕案件的后续跟踪监督措施不足,监督力度不强,也使侦查机关怠于继续进行侦查。
   4、存疑不捕案件送回补充侦查后,由于侦查人员案发当时证据意识不够,导致一些关键性的证据灭失,收集证据的时机已经错过,根本无法补充到有关的证据,也导致一些存疑不捕案件被搁浅。
   5、有些案件迫于领导指示或者是被害人不断上访等原因,对一些原本难以查清犯罪事实的当事人,侦查机关不得以将案件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而后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捕决定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如此案件也无法查实,但案件又不知怎么处理,于是便采取拖掩的办法。
  针对查找出来的原因,我们积极同侦查机关进行协商,听取侦查机关的意见,采取了六项举措,强化对此类案件的监督。
   第一,创建存疑不捕案件事先协商座谈机制,提高存疑不捕案件本身质量。经过对案件审查后,我们在对案件作出存疑不捕决定之前,充分征求、听取公安机关的建议、意见和对案件本身的看法。
   第二,加强存疑不捕案件的补充侦查提纲制作的自身制约,提高补充侦查提纲的质量。一改补充侦查提纲只是承办人员一人制作,而是建立补充侦查提纲制作“三阶梯”机制,即先由承办人员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再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分管领导批准。将补充侦查提纲做细、做实,增强可操作性。
   第三,创建存疑不捕案件被害人告知制度。如果存疑不捕案件存在被害人的,我们在对案件作出存疑不捕决定之后,告知被害人并说明不捕的理由。不仅可以防止被害人不理解,引起涉检上访,而且也可以引入被害人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情况的监督。
   第四,执行存疑不捕限期办理制度,督促侦查机关及时办结案件。严格按照江西省院制定的《江西省检察机关执法规范》规定执行,要求侦查机关对存疑不捕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未补充侦查到相关证据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建立公、检联系通报机制,便于检察机关及时了解存疑不捕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侦查机关一个月内未补充侦查完毕,要求侦查机关对存疑不捕案件的后续侦查情况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如确实无法查清犯罪事实的,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作其它处理。
   第六,设置“一案一卡”, 开展个案跟踪监督,实施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和检察机关承办人员双双负责制,责任到人。对该类案件检察机关承办人员确定以后,随后由该名承办人员对案件的后续侦查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将后续情况书面登记在卡,一案到底。对侦查人员怠于继续进行侦查,态度消极者,及时督促其进行侦查活动。对存在违法行为侦查人员提出纠正意见。对存在徇私、徇情的侦查人员,及时建议侦查机关更换侦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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