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期嘉宾:聂长久
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政治学博士,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后。
阳光下的阴影
农民工欠薪问题由来已久,每每成为媒体热议的焦点。农民工太弱了!农民工的社会背景,法律知识,乃至专业技能决定了他们不能与雇主进行同等的博弈。社会资源的不对等,产生了农民工欠薪问题,也产生了职业讨薪人。这是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必然产物。
在上世纪90年代,企业三角债猖獗的时候,也产生了一批职业讨债人。但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完善,这一职业基本上销声匿迹了。弱势的农民工群体讨薪难,实际上也是城市化过程中一个不可避免的阶段。随着农民工对城市环境的逐渐熟悉,对市场经济规律的逐渐适应,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的逐步完善,这个问题最终将不再成为一个问题。
虽然农民工欠薪问题具有历史必然性,但这并不是政府、社会漠然视之的理由。付出艰辛的劳动而被欠薪,这体现了最基本的社会公正的缺失。温家宝同志曾经讲过,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一方面,社会需要拨开笼罩太阳的乌云,使正义的光辉平等地照在每个人的身上。另一方面,也需要我们的农民工兄弟积极地主动地迈开双腿,大胆地去享受正义的光辉。
为何不走正常渠道
一般说来,农民工在遭遇欠薪时正常维权渠道主要有以下三种:一、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二、采用行政解决方法,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各地劳动局基本都有专门处理该类投诉的部门。三、委托律师进行追讨,通过律师进行调解;调解不果可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满的话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目前看来,这三种方法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欠薪问题。在与用人单位协商的时候,农民工因为技能单一,不具有竞争力,在与雇主的博弈中一般处于下风。如果一旦发生了欠薪,农民工向有关劳动部门举报,有些有代表性的案例能够获得解决。但是劳动管理部门的精力也是有限的,加之有些政府机构互相推诿扯皮,对于绝大多数农民工而言,这也不是一个理想的方法。如果委托律师解决,应该是一个相对理想的办法。但是一般的农民工遇到欠薪的时候,不会去请律师讨薪。因为律师的费用对于收入微薄的农民工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正因为通过正当的渠道很难解决农民工欠薪的问题,所以才出现了职业讨薪人,不足为奇。职业讨薪人比政府的官员更好打交道,费用比律师也要低不少。从功利的角度来说,在当前阶段对某些农民工还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当然这也是一个无奈的选择。因为职业讨薪人的存在,使农民工兄弟不仅丧失了对雇主的信任,也丧失了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
在工会的旗帜下团结起来
在绝大多数农民工讨薪的案例中,农民工处于弱势,或者说自甘弱势。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还没有完成自身的角色转换。从某种意义上,他们仍然把自己看作是在农闲时进城打工的农民,而没有把自己看作是工人阶级的一员。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有机组成部分。看一个群体是什么阶级,不能只看它的出身,而要看它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他们工人阶级的地位。
工人阶级的特点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生产方式相联系,组织性纪律性特别强。马克思说,工人阶级在斗争中失去的只是锁链,而赢得的将是整个世界。作为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农民工当然也具有这些先进的特征。只是他们还没有自觉地认识到这一点。在国外,解决劳资纠纷问题主要是通过工会和雇主进行谈判。工人运动发展的历史证明,工会是解决劳资纠纷最好的办法。我国的《工会法》中明确指出了工人组建工会的权利。《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法》鼓励工人与雇主签订集体合同,以保障工人利益。如果单个的农民工与雇主谈判,农民工一般会处于弱势地位。而如果工会介入,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就可以与雇主进行平等的协商。一旦发生欠薪,工会也会及时介入解决问题。《工会法》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做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各级劳动主管部门需要做的是多管齐下,一方面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尽可能地协助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另一方面引导农民工建立工会组织并真正发挥职能,同时培养农民工自己的工会活动家。只有农民工作为一个团体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阶级地位,成为一个自觉的阶级,农民工美好的中国梦才会变成现实。全中国农民工兄弟,团结起来!W本栏责编/ 刘明烨
lmy@lnddgr.cn
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政治学博士,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后。
阳光下的阴影
农民工欠薪问题由来已久,每每成为媒体热议的焦点。农民工太弱了!农民工的社会背景,法律知识,乃至专业技能决定了他们不能与雇主进行同等的博弈。社会资源的不对等,产生了农民工欠薪问题,也产生了职业讨薪人。这是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必然产物。
在上世纪90年代,企业三角债猖獗的时候,也产生了一批职业讨债人。但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完善,这一职业基本上销声匿迹了。弱势的农民工群体讨薪难,实际上也是城市化过程中一个不可避免的阶段。随着农民工对城市环境的逐渐熟悉,对市场经济规律的逐渐适应,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的逐步完善,这个问题最终将不再成为一个问题。
虽然农民工欠薪问题具有历史必然性,但这并不是政府、社会漠然视之的理由。付出艰辛的劳动而被欠薪,这体现了最基本的社会公正的缺失。温家宝同志曾经讲过,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一方面,社会需要拨开笼罩太阳的乌云,使正义的光辉平等地照在每个人的身上。另一方面,也需要我们的农民工兄弟积极地主动地迈开双腿,大胆地去享受正义的光辉。
为何不走正常渠道
一般说来,农民工在遭遇欠薪时正常维权渠道主要有以下三种:一、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二、采用行政解决方法,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各地劳动局基本都有专门处理该类投诉的部门。三、委托律师进行追讨,通过律师进行调解;调解不果可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满的话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目前看来,这三种方法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欠薪问题。在与用人单位协商的时候,农民工因为技能单一,不具有竞争力,在与雇主的博弈中一般处于下风。如果一旦发生了欠薪,农民工向有关劳动部门举报,有些有代表性的案例能够获得解决。但是劳动管理部门的精力也是有限的,加之有些政府机构互相推诿扯皮,对于绝大多数农民工而言,这也不是一个理想的方法。如果委托律师解决,应该是一个相对理想的办法。但是一般的农民工遇到欠薪的时候,不会去请律师讨薪。因为律师的费用对于收入微薄的农民工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正因为通过正当的渠道很难解决农民工欠薪的问题,所以才出现了职业讨薪人,不足为奇。职业讨薪人比政府的官员更好打交道,费用比律师也要低不少。从功利的角度来说,在当前阶段对某些农民工还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当然这也是一个无奈的选择。因为职业讨薪人的存在,使农民工兄弟不仅丧失了对雇主的信任,也丧失了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
在工会的旗帜下团结起来
在绝大多数农民工讨薪的案例中,农民工处于弱势,或者说自甘弱势。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还没有完成自身的角色转换。从某种意义上,他们仍然把自己看作是在农闲时进城打工的农民,而没有把自己看作是工人阶级的一员。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有机组成部分。看一个群体是什么阶级,不能只看它的出身,而要看它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他们工人阶级的地位。
工人阶级的特点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生产方式相联系,组织性纪律性特别强。马克思说,工人阶级在斗争中失去的只是锁链,而赢得的将是整个世界。作为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农民工当然也具有这些先进的特征。只是他们还没有自觉地认识到这一点。在国外,解决劳资纠纷问题主要是通过工会和雇主进行谈判。工人运动发展的历史证明,工会是解决劳资纠纷最好的办法。我国的《工会法》中明确指出了工人组建工会的权利。《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法》鼓励工人与雇主签订集体合同,以保障工人利益。如果单个的农民工与雇主谈判,农民工一般会处于弱势地位。而如果工会介入,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就可以与雇主进行平等的协商。一旦发生欠薪,工会也会及时介入解决问题。《工会法》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做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各级劳动主管部门需要做的是多管齐下,一方面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尽可能地协助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另一方面引导农民工建立工会组织并真正发挥职能,同时培养农民工自己的工会活动家。只有农民工作为一个团体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阶级地位,成为一个自觉的阶级,农民工美好的中国梦才会变成现实。全中国农民工兄弟,团结起来!W本栏责编/ 刘明烨
lmy@lnddg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