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革与我国60年法理学的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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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六十多年来,我国的法理学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在经历了价值呼唤、社会实证以及规范分析的三个发展阶段之后,逐渐有了新的变化。价值呼唤向人们表达了这六十多年来中国对于政治变革的精神面貌以及对待法律的态度观念;社会实证阐述了中国在这六十多年来的社会变革的重点和对法律建设的真知灼见;规范分析则深刻的表达出中国的法律变革以及对于法律知识的不断完善的追求。现如今法理学的这三个发展阶段在我国正在不断地向前发展,这也成为我国的法理学趋向于多元化发展事实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社会变革;价值判断;社会实证;规范研究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多年以来,唯有社会变革才能完整而又准确的概括出来。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从原来奉行的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这些都体现了我国社会变革过程中的改变。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几乎所有的社会活动都受到了影响,学术研究也不例外。法理学是关切国家发展动态、稳定社会秩序的一门重要的学问,也必不可少的受到社会变革的影响。从这一角度来说,建国60多年来,我国的法理学的发展有着清晰明确的路线,这条路线就是和我国的社会变革相关联,逐渐从价值呼唤到社会实证,再从社会实证到规范分析的发展道路。
  一、价值判断与政治改革
  在建国的前三十中,法学的制定还很不严谨,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全国各地的政法院系都被无情的解散,即便如此,我国的法律意识形态还依旧存在。有些在“文革”时期发表的有关资产阶级法权的评论性的文章,无不在向人们表达着一种价值观的选择和鲜明的意识。在这一过程中,人们所认为的法律不过是阶级矛盾之间的有力武器,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完成了国家统一。从建国初期,中国就态度坚决的表示要把一切不利于人民利益的旧的法律制度废除。这个观念自改革开放以来就成为法理学对于法律本质的问题的重要观点。直到今天也是法制教育的重要的参照标准。从事实来说,对待这种学说的看法是众说纷纭,而对于法律层面上的阶级斗争也不过是法律对于价值路向上的一个合理的解释。即使这个解释有些宽泛和不严肃,但处于一个特殊的时代地历史背景,这也可以说得上是合理并且独一无二的判断了。但这一解释是利用了一些手段,因此他对于整个民族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更对于法学研究者的思维产生了影响。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界的当务之急就是顺应政治的发展需要,提高法制的地位,将法学恢复。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阶级斗争法学”在上世纪80年代还占据着法理学研究领域的主流地位。在这期间,“人法之争”等的矛盾也愈加强烈,使价值呼唤的法学更加深入人心,也使人们对待法律问题上的思考更加全面。因此,多样化的思考方式使法理学增添了意识形态,也为后来的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社会实证和社会变革
  我国对于法理学的研究从上世纪80到90年代始终坚持从价值判断上来解决法律问题的同时,有关于社会实证的法理学研究也正在悄然而起。曾经价值呼唤的法理学研究是人们研究的全部,但随着我国立法系统的不断完善和立法行动的逐步实践,我国开始向社会实证的法理学转型。因此,有关法理学的研究者开始运用社会实证的有效方法和定义。这种研究的开始也意味着有关法律问题的高度关注。社会实证的法理学研究由此开始不断壮大和生机勃勃的发展,这也使法理学更加的学术化和规范化,法理学不仅有了意识形态的色彩,也使得法理学发生了明显的改变,这也意味着法理学的研究更上一层楼。社会实证方向的法理学的蓬勃发展根本原因归结于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除此之外还有我国和西方相比姿态各异的文化发展形态和社会性质。因此法理学的研究者在研究价值呼唤的层面上,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探索并发现适合本国的发展形态,并从文化和社会基础的层面上建立和不断完善中国的法制。在寻找到适合中国发展的法律之后,将其运用到社会发展形态当中,探究其实际效果并进一步的完善和覆盖。因此来说,社会实证方向的法理学研究,简而言之就是说在中国社会变革的前提下,法律研究者对于法律问题的高度重视,这也恰恰反映了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国家对于法律建设的需求和依赖性越来越高。因此,对于社会实证的法理学研究是与中国社会变革分割不开的研究领域。
  三、规范研究与变革
  有了价值呼唤和社会实证这两个方向的法理学研究打下的坚实的基础,我国的立法系统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也逐渐深入,以及律为圆心所展开的一系列的实践活动,它影响着人们对于交往行为的方方面面,其发挥的作用也日渐明显。而对于法律研究的价值越来越高,这也从侧面的反映出一个不可小觑的问题,就是将法律与实践活动更好的融合起来,用法律来稳定社会秩序。这也就引出了规范分析的法理学的研究。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提出了对于法律规范的内部问题的研究,这一观点的提出对于法理学就有重要的意义。这也是一个国家评判法理学标准的重要的规则,在研究时,人们应该将重点放在规范研究的发展情况,而不是前面的价值和社会实证研究。虽然从法理学的自身来说,前两者也至关重要,但与规范研究相比,规范研究是法理学研究实现重大转变的根源。规范分析的法理学研究虽然在我国出现的较晚,但是其发展速度也着实令人震惊。因此,规范分析的法理学研究要从具体的问题出发,从法律的内部出发,着眼于细节,密切关注法律内部一些专业词语的研究。也正是如此,法理学的研究者也有了一些显著地成果,并且逐步发行。价值呼唤、社会实证以及规范分析的研究共同组成了我国有关法理学研究的繁荣局面,也正是由于我国法治建设中不断取得的优异成绩。因此,我国的法理学处于多元化的发展阶段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国建国60多年来的法理学的不断研究和发展,也正是在我国的政治革新、社会变革的基础完成的。随着社会变革的进行,我国的法理学研究也随之发生着一些改变,但不论怎样变化,我国法理学的前进之路更加清晰和明朗。
  参考文献
  [1]黄文艺.中国法理学30年发展与反思[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01:3-16.
  [2]谢晖.社会变革与我国60年法理学的路向[J].法学论坛,2009,05: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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